网络隐性伦理价值思考
2012-04-29白羽
白羽
【摘要】网络媒体的群体共识、社会信任度、自由平等权是网络的三大伦理价值。网络隐性伦理促使整体共同利益与个体特殊利益的联系更紧密、更具体、更实际。网络所必需的高信任度“社会资本”,是社会公平、效率、诚信等道德规范整合与内化的有效资源或能量。
【关键词】网络媒体群体共识社会信任度自由平等权
网络已经逐渐改变了人类现有的生存方式,并生成了一个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生活空间。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它在实现共享、平等、满足和实现人类正当需要的同时,推动和促进了既有道德一般原则的整合与内化。当人们选择并沉浸于网络空间时,网络空间的开放和虚拟生活的建构一并发生,网络隐性伦理也在此过程中逐渐生成,并得到实际的践履,人类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也通过网络道德得以体现。应该从更广泛、更深刻的背景上理解网络媒体的特点及其对社会道德伦理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
网络社会群体共识的伦理价值
网络的重要价值在于资源共享,资源共享的价值取向要求网络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强调言论自由与人际的虚拟沟通,鼓励对“个性”与自主的追求与张扬,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实现全球知识共享。
第一,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交流手段和技术,其目的就是要实现网络资源共享。只有共享信息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潜在的价值,极大降低信息生产的社会费用,而网络载体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全球化、社群化、个性化和媒介的融合性,使舆论信息传播更加及时和开放,“互惠”的网络媒体使信息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越其他媒介可以被无限次分享。
网络媒体以大量的信息流作为运作的起点,其系统建构本身就呈现从整体进行规划,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和矛盾,把各国、各地区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使世界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虽然多元化的价值观念、民风习俗都有其根深蒂固的民族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但是网络是一种开放式的跨文化传播媒体,不同的价值和文化相互碰撞、交流、融合,呈现出一体化趋势,在加强个性与共性联系中更突出共性,不同层面的整体利益在利益格局的分化中显得更加重要。
第二,网络媒体创造的社会一体化大环境,有利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发展与凝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并不是分割对立的系统,“网络社会”是社会人通过网络媒体相互交往的过程,因此也必然以现实社会生活为背景。当网络道德主体从事网络活动时,要求主体把网络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同样要求网络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网络整体利益。在这种一体化和智能化的网络系统中,人们在复杂多变的个性联系中发现共性,借助人工智能求同存异,发现共同利益。一方面,“离开网络的个体不可能再享有网络带来的便利。网络作为沟通个体之间联系的‘桥梁,如果桥塌了,那么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跨越河流达到彼岸。”①另一方面,网络经济的一体化,为传统社会的共同利益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使得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之间的利益纽带明显增强,集体主义思想的影响存在超越传统界限的倾向,整体共同利益与个体特殊利益的联系更紧密、更具体、更实际,二者之间形成的利益格局,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特点。
第三,网络增强了个人对集体的依赖,网络社会存在制约极端利己主义和矛盾激化的利益机制。传统社会的“集体利益” 一旦与个体特殊利益形成矛盾,特殊利益主体往往不惜破坏共同利益的纽带,来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甚至争取从中受益。而网络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人要想获取信息和数据,必须依赖网络系统,因此,保障与维护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是每位网络使用者内心希望践履的责任与义务。
网络社会的集体主义观念,反映了必然性的利益机制作用下的价值取向。在网络社会中,特殊利益既受共同利益制约,又受共同利益的肯定与支持;无论公有制经济成分或私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受共同利益联系的影响,都要适应一体化的趋势。在这种利益格局中,特殊利益只有在整体共同利益的框架中才能得到发展,否则就会因得不到保障而发展受限。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时代是集体主义时代。个体在这种网络构成的时空中往往只能表现为一个符号,将“个人特殊利益置于集体共同利益之上,在本质上与网络社会的潮流并不适应。一体化与集体化的趋势并不排斥与限制特殊利益,相反,适应网络社会规律、规则的特殊利益会在更高层次和更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与发展。”②
网络媒体的社会信任度
网络媒体发展所必需的高信任度“社会资本”,是社会公平、效率、诚信等道德规范整合与内化的有效资源或能量。网络作为一种交流媒介,最大的特点就是互动性。在网络信息系统运作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将“人的资本”和“社会资本”等非物资形式的资本转换成物资形式的“经济资本”。当代美国著名社会思想家福山在其《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繁荣》一书中认为,“人的资本”是指人所拥有的有效技能和知识,而“社会资本”则主要是指人们在特定政治或社群中基于共同目标而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社会资本的积累是复杂的,它往往是一种神秘的文化过程”。在此文化过程中,作为重要社会美德或“工作伦理”的信任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的“信任”美德是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和规模的社会中介组织或群体而具体体现的,其程度的高低、广狭取决于信任联系的社会化程度。③
在网络社会运作过程中,信息通过网络,能达到快速流动的资源优化配置,但网络这个传递信息的工具能否发挥其最大作用还要取决于其他方面。除了网络相应的规则以外,还需要包括社会团体组织制度、文化精神和社会品德等全方位的价值理解和运用。正如布尔迪厄指出的:“资本的不同类型的可转换性,是构成某些策略的基础,这些策略的目的在于通过转换来保证资本的再生产”。④这表明非物资性或精神文化资本与物资性或经济资本之间是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的,因而如何有效地将社会资本转换成物资形式资本对于网络媒体来说,就不仅只具有某种精神文化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物质文明意义。如果网络使用者都不按约定而使广告泛滥的话,就会面临网络堵塞的风险;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则会使广大使用者对所获取信息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从而会为确认和验证信息支付额外的成本。具有高度团结心、信任度和共同道德观基础,才能使其更具效率,从而将有限的资源更有效地利用于创造财富而不是保护财富。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当下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中。网络社会适用的法规、规范还远远不够完善,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网络正逐步培养和确立起个人的信用价值。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电子商务产生的规模效应能使成本以几何级数的速度降低,而起码的社会信任度和体现平等、公正、诚信等“一致同意”的网络文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基础,这也是网络空间生存和发展的本质。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责任都与传统现实社会生活或物理空间有很大的差异。人们将摆脱如熟人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物理空间环境的道德约束,并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因为网络行为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获得更多的同意,才能拥有更多的点击率和“粉丝”。在这里,每一个人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的行为,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所遵循的网络伦理价值也有其特殊性。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当然,从有约束的环境走到自由空间的进程中,出现失范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与网络自愿建立初衷相适应必然要求网络成员有一个自觉自律的行为模式,痛苦之后会有反思,混乱过后必会有序,自律性成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网络空间的自由、平等权
网络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就在于它为个人的自由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中心或权威。网络的这种自由,不仅仅是网络这个平台提供给人们的优越条件,更主要的是网络的存在与发展本身也需要这种自由。网络的发展依赖于网络本身具有的这种特别自由状态。如果没有自由登录、表达、交往等特点,网络的绝大部分功能都不可能得以正常发挥,网络自身的发展也必将受到极大限制。
首先,网络载体为使用者提供了个人的私密空间,使人们摆脱了现实社会的羁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真实的观点和想法。民意渠道不畅,不仅由于民主制度脆弱,也由于民意渠道本身非科学的构成和条件所致。“对传播媒介的占有量,是衡量言论自由程度的标志之一。”⑤对个体而言,每个公民都有权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无论何种政治都要求人们服从一种整体意志。对人们言论的限制,主要偏重对舆论活动的限制,通过控制传统传播媒介如报刊、广播、电视等的支配权,造成一种实际上的言论发布机会不平等,导致了“言论自由”在传播媒介中的“先天不足”。
建立并保证民意渠道畅通,是社会民主制度建设的根本任务。疏通民意渠道,不仅有助于消除政府与公众的隔阂,而且可以成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条件。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言论禁锢,主张把言论限制缩小到最低限度。马克思在论述言论自由时说:“出版自由是一种能够美化可爱的生活习惯的美妙东西,使人愉快的最好东西。”⑥言论自由作为健全现代民主意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网络社会中获得前所未有的彰显。
其次,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网络媒体使信息技术、文化资源从少数专业人员手中解放出来,变成大众使用的工具,并且使散布在各处的信息资源汇集起来,供大众共享,这大大促进了社会资源、特别是信息资源分配上的平等与进步。
网络媒体形成一个无中心的离散结构,互联网上找不到一个起控制作用的信息发布中心,更没有人对它享有占有关系。网络为“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等的交流空间,而且是一个必须平等交流的空间。一方面,给人们说话的地方,是享有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即人们能够通过特定渠道表达意见,这是民主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现代民主制是人民的呼声和建议受到高度采纳的政治模式,民意表达的渠道越灵敏、越广泛,民主制也就越完善。网络媒体系统便是这种质询与反馈,上下层意见同时沟通的良好渠道。另一方面,网络媒体这种最广泛的社会大众的参与,应该说是进步社会追求的一个目标。借助畅达的渠道表达意志,才能形成健全的社会舆论。各种事务的优劣、合适与否、公益的大小都是以绝大多数人的满意或不满意为标准的。广大群众的态度倾向显示出强烈的评价方向,清晰地揭示出大多数人的判断与好恶,具有广泛浓厚的社会基础。这种民意评价是人民意志的外化,产生一股强大的肯定或否定的意识力量,往往成为某个社会问题解决的前提。破解社会问题的民意调研,是获得民心动态指标的过程,这不是对民意进行估计和简单的定性,而是以统计、验算的方式显示人们集合意识的方向、分布、比例与强度等等。舆论指标指数的统计与汇集,把对民意的认识纳入由量变到质变的系统,是感性向理性过渡的第一步。由于有了网络的支持,这一原本操作繁复、费时耗力的工作顿时变得轻而易举了。
网络媒体的伦理限度
网络拥有传统媒体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它对社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其一,对隐私的可能侵害是网络媒体经常受到批评的一个伦理问题。网络身份、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系统的开放、符号的通用、人际的虚拟沟通,以及似是而非的“人肉搜索”,在对“个性”与自主的追求与张扬的同时,带来私人生活价值的流失。
其二,网络资源的开放性会对信息安全构成全面的威胁和挑战,垃圾信息的污染以及知识产权的侵蚀问题,造成了人们网络行为的自由度与其社会责任度的不协调或难以控制的伦理困境。
其三,网络空间是一个与物理空间相对应的虚拟空间。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网络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数字化数据构成的虚拟时空。现实人的交流都退到了电子终端的背后,虚拟性、匿名性行为的身份,导致了多重自我现象,使得自我认同远较现实生活复杂,也使网络互动具有与现实交往迥异的特征,或多或少的“非人格化”倾向也不失为网络时代的伦理困扰之一。
网络时代不可逆转,只有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高,生存条件和生存状况的持续改善,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才有现实的基础。“技术的演进和生活世界的开拓源于人性的开放性和未完成性,正是由于生活世界无止境地向前拓展和铺陈,人性的深度得以从潜在状况中显现出来。网络空间因之成为一个开放的人性试验室。”⑦因此,一切可能的道德教育、管理方面的对策、战略、措施,都应以社会的进步、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为重。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充分利用其伦理功能,使之整体发展为更高水准的道德,从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人类社会的伦理精神和人文关怀也通过网络道德得以提升与强化。
(作者为浙江财经学院哲学与政治学系副教授;本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网络的大学生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与策略研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注释
①吴瑾菁、曹腾觉:《虚拟与现实的碰撞—网络道德文明》,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1年,第184页。
②学钧:“网络社会中道德原则的演变”,《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
③Francis Fukuyama, Trust—The Social Virtues and Creation of Prosperity,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Inc. 1995.
④包亚明译:《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10页。
⑤刘建明著:《天理民心》,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321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89页。
⑦万丽:“论网络传播的伦理道德”,《新闻战线》,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