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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可行性分析

2012-04-29王正华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9期
关键词:银监民间金融

王正华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从经济学原理、国家政策、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外经验等五方面对民间金融正规化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间金融正规化可行性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金融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据央行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占当时贷款余额6.7%,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0.2%。随着民间金融在社会经济中的影响作用逐渐加大,其未来发展方向越来越被人关注。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未来走上一条逐步正规化的道路,使其在可控范围内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是十分可行的。

一、经济学原理提供理论支持

1.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

根据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体系仍不健全,也存在着金融抑制情形,民间金融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根据爱德华?肖的研究,应对金融抑制的策略就是要实现金融深化,改革现行金融体制,促进金融市场化。而实现民间金融正规化就是我国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2.制度变迁

根据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广义的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非正式制度转化的结果。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方式: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后产生发展起来的,它的出现可以归类为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而将民间金融正规化则是其由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转变的过程,这个转变可以归类为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

二、国家政策引导是前提

我国的民间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起到了关键作用。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推进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积极培育小额信贷组织。”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又称“新36条”,其具体实施细则也正在由各部委抓紧制定颁布中。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国民间金融走上正规化道路的前提。

三、国家经济发展是基础

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为民间金融正规化提供了基础,一方面,快速发展的国家经济催生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新兴的中小企业想要发展壮大,难免需要进行外部融资。而正规金融能够提供的信贷额度有限,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越来越大的融资需求,因此只能通过民间金融途径来获取资金;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也显著增加,可支配收入增多,但目前我国投资渠道过于单一,致使社会大量闲散资金无处可去,只能流入到民间金融领域。

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是制度保障

近几年来,国家各相关职能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民间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 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等,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2]3号)、《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2]40号)等,被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也正在国务院审批过程中。这些文件的出台,为我国民间金融的正规化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将成为我国民间金融正规化道路上良好的制度保障。

五、国外成功经验提供借鉴

民间金融在世界各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国外处置民间金融的成功做法给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如美国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储蓄贷款协会等三种最常见的民间金融机构形式为基础,建立了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管理体系。地方性商业银行主要服务当地农民,信用合作社专门为社员提供资金周转,储蓄贷款协会则主要面向城乡中低收入群体开办金融业务。再如欧盟为了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目的的将民间投资引入信息产业及相关领域、环保领域、对传统产业的调整与改造领域、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及落后地区的开发领域。

参考文献:

[1]《国外农村金融》编写组.国外农村金融[M].成都: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161-162

[2]李杉杉.借鉴国外经验加速发展我国民间投资[J].财经问题研究.2004, (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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