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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拍卖的矿产资源市场化问题研究

2012-04-29毕金星郑伟东

商场现代化 2012年19期
关键词:估价矿产资源定价

毕金星 郑伟东

[摘要]从我国矿产资源市场化问题着手,从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产品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研究,对矿产资源实际开采价值进行动态确认,得出矿产资源的标准估价模型,然后讨论基于标准估价基础上的矿产资源拍卖问题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市场转让,在实现拍卖的基础上研究矿产资源获得企业对其拍卖所得的矿产资源产品的定价问题,主要是对经营企业进行个别定价和差别定价以实现真正的从初级市场的拍卖到二级市场的定价全过程市场化运作。

[关键词]矿产资源拍卖产品定价

矿产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其储量和可开采量都是既定的。同时从目前情况来看又很难找到经济可行的可再生的替代资源来降低对其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因此,实际上矿产资源产品的价格同时收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供给有限并且总量逐渐减少;另一方面,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对矿产资源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两方面因素使得矿产资源产品价格一路走高,而且这还没有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和市场配置充分有效的前提。因此,目前对矿产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动实施进一步市场化配置并全方位考虑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以更好的服务市场是相当紧迫和重要的。从另一方面来说,有效应用市场手段优化配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在未来的国家经济发展中如何把握好资源的使用限制及开发形式都是关系到国家核心竞争力强弱的重要举措。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程和未来总体经济平衡发展以及充分利用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的现实需要出发,必须对矿产资源交易市场逐步放开直至完全市场化。

一、目前我国矿产资源产品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产品的价格并不完全由市场定价,在很多矿产资源产品交易中存在着非市场因素,主要是政府行为的干预(如指导价格、限制价格、内部交易等),因此导致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偏离其真正的实际市场价值。在一些工业生产中所使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煤炭、原油、铁矿石等的价格均低于市场机制完全起作用时的真实价值。使用价格偏低于实际价值带来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剧了目前矿产资源需求过剩的紧张局面。由于产品价格偏低,直接导致矿产资源产品边际利用效率相对于国外就更低,这也在客观上对低效率的生产企业起到了保护作用,从长期发展来看,对培育国内资源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十分不利的;第二是低价格的矿产资源价格造成了对矿产资源的价值低估,一方面是企业由于低估会产生更多的浪费行为,另一方面引起矿产资源开采技术低水平引进,甚至以劳动密集型生产矿产资源产品,影响开采效率和利用率,从长远角度看对我国矿产资源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鉴于以上问题,有必要引入高效的市场机制,建立从矿产资源开采至产品销售整个过程的市场确认机制,真实对矿产资源价格估价,同时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生产外部性问题,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矿产资源市场上存在的产品价格不合理、市场价格机制被扭曲的问题。

二、对矿产资源实际开采价值的动态确认

就某一矿产资源而言,其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及区位条件已经决定了其实际的市场价值。但在勘探时确认的矿产资源价值只是用当期市场价格作为标准核算和衡量的。而矿产资源从开采到销售,从开始开发至全部开采完毕,都存在一个时间因素。在这个时间范围内矿产资源一方面从数量上随开采而减少,另一方面单位价值量都可能逐渐增加(事实上大多数情况如此)。因此,对矿产资源实际开采价值的确认必须加入动态的价值变动因素来确认。要想更加合理准确的确定矿产资源的真实价值,必须综合考虑如下几方面影响因素:

第一,矿产资源的实际价值中应包含机会成本。在矿产资源所有权转让之后私人开发所投入的资金节省了政府的投入,而政府又可将节省的投入用于其他用途(如基础设施建设等)。第二,矿产资源的品位、丰度与开采条件的不同可能带来的远期收益是不同的,必须根据相应的市场收益对不同的矿产资源进行差别定价,由此形成的矿产资源的差别费用可认为是级差地租的形式(首先要确定某种资源的定价标准),这部分费用差(可为负值)也要计入矿产资源的转让费用中。第三,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可利用总量既定,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开发和利用必然会减少未来更多更好的利用。从理论上说,随着可利用总量的不断减少,同时根据市场预测需求的不断增大,矿产资源单位价值量按时间序列推移也会不断变大。相对于现值而言,任何的矿产资源都存在一个升值空间,而矿产资源的总价值也是与开采和租用期限高度正相关的一个变量。从动态的角度来估计某矿产资源的真实价值时引入对矿产资源未来的估价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确定矿产资源的总价值,需引入如下的计算公式:

其中,F:某矿产资源的开采总价值

VM:该矿产资源已探明确认的当期市场价值(含标准的生产成本和自然损耗)

C0:国家(政府)投入的开采成本的机会成本

R:级差地租(与生产区位、产品品位有关)

VF:该矿产资源未来的升值估价

其中价值估价VF的计算可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求出的矿产资源价值的线性增长率(斜率)△P与时间(年)的乘积近似代替的,即VF=n·△P。应注意的是,这里假设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是在某一固定的年限内全部实现的。而在矿产资源的实际开采中这种价值的实现一般都是连续的,假设开采速度是均匀的,因此,可以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总价值应为

三、矿产资源的市场转让——拍卖机制的应用

由于本质上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应由市场来调节,因而国家为了保证矿产资源的有效开采和利用必须引入市场机制。国外的实践已证明矿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的配置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容易实现的。针对固定的矿产资源,国家可以设置开采权和经营权的转让合同,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分配现有的矿产资源。比如可以采用公开出售(事前评估、定价)开采权、特许经营矿山(井)、租赁等方式。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来看,针对矿产资源最具有效率的市场转让方式就是拍卖方式。拍卖是指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应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两个以上的竞买者;二是买卖中要有价格竞争因素;三是价格竞争在买主中展开。

下面就针对拍卖在矿产资源转让过程中应用的具体情况加以说明。

1.矿产资源拍卖中国家保留价的确定

在一般的拍卖形式中,都有一个卖者的估价问题,假设卖者的最低估价为V0,从前面的分析可知V0=F,则在矿产资源拍卖过程中,所有者国家可以针对某一矿产资源设置最优保留价。

其中,F(V)为竞拍者估价的分布函数(假设估价均匀分布),

f(v)为相应的概率密度函数。

我们可以证明,这里的最优保留价与参与拍卖的竞拍人数是无关的,但是和竞拍参与人的估价分布紧密相关。在实际操作中,V>V0的部分可以看作是参与竞拍矿产资源的人向政府交纳的拍卖入场费和资格认证费等。于是我们可得到这样的结果:如果在拍卖过程中出价一直或全部低于这个保留价格时,矿产资源仍归所有者所有。

2.矿产资源拍卖分析

一般的,矿产资源拍卖可采取的形式就是英国式拍卖或第二价格密封投标拍卖,虽然二者在规则和实施形式上均有很大的差异,但理论上二者对引导拍卖的竞价参与人的出价策略上是等价的。因此,我们可以在矿产资源拍卖中应用上述的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来实现对矿产资源最优化的市场价值确认。但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我们这里还是建议在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拍卖中采用英国式拍卖(公开叫价)。

从价值角度上看,本质上矿产资源拍卖是一种公共价值拍卖。所谓公共价值拍卖就是对所有的潜在买主而言,拍卖品的价值是一样的,但这个价值仍然是不确定的。比如事实上矿产资源(例如煤炭)的价值是以将来开采和销售矿产资源产品可以获得的利润来衡量的价值,在拍卖出价的时候还没有任何人可以确切获知。但无论某处矿产资源的价值最后得到证实是多少,对于所有买主而言,这个价值必然应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一方面矿产资源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却又是一样的。但由于某处矿产资源对于竞拍者而言又具有不同的价值含义,也就是说不同的买主对其的评价是独立的。在真实世界中,多数拍卖往往同时包括了私人价值和共同价值因素两个方面。米格龙和威勃尔(1982)建立的“关联价值模型”(Affiliated Value)成功地将上述两个模型都纳入其中。在这个一般化模型中,假定每个竞买人收到一个私人信号,但允许每个竞买人的估价成为所有参与人信号的综合函数。再引入一个“关联性”的统计概念:大致地讲,如果某个竞买人观察到一个关于拍卖标的品质的有利信号,他相信其自己的竞价对手极有可能也观察到了一个有利信号,那么竞买人的信号就是相互关联的。根据这一模型,他们得出了一个重要的期望收入排序关系:

英式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荷式拍卖

因此,对此可应用独立私有价值拍卖形式对其最终结果进行估价,也就是当有N个买主参与时,第个买主的最优出价策略将是

其中

Vi代表买者i的真实评价,bi代表买者i的拍卖出价,V代表卖方保留价(起拍价)。

可见,参与竞拍的人越多,最终价越接近vi,即买者的真实评价,这显然对矿产资源拍卖的发起人和所有人-国家是有利的。

3.拍卖中的注意问题

由于拍卖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和经营权,因此,也就意味着在转让合同中必须同时规定买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以市场意义上的价格而非完全垄断价格出售标准产品,同时对生产的负外部性要进行收费,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防止串谋、防止寻租问题、避免“赢者的诅咒”并尽可能多的找到竞价参与人。

当然,政府对自然资源经营权的拍卖不是一拍了之,而是要由以往的直接参与自然资源的经营与管制,转变为如何确立市场机制为目的,形成一种新的矿业监督模式:例如如何在一个已经被拍卖采矿权的煤矿保证合约能够有效实施;如何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等。

四、矿产资源产品的市场定价问题

考虑拍卖机制可能带来的“赢者诅咒”问题,为保证拍卖中获胜的开采企业的基本盈利从而保证矿产资源拍卖市场健康持续的发展,国家应允许在矿产资源开采权和经营权拍卖中获胜的开采企业在销售产品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对产品不同的定价措施,如对不同的需求方采取价格歧视,或者是更有效的措施,诸如提供的矿产资源产品在需求市场进行拍卖,以寻找最有效的市场需求者。只有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才能真正让私有企业放心参与矿产资源市场的拍卖并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现有条件下矿产资源市场实行经营企业的个别定价和差别定价,逐步赋予矿产资源经营企业宽松的定价权和丰富的定价内容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下面对这两种基本定价形式分别加以讨论。

1.实施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

对企业而言,其购买开采权(经营权)的出价bi已构成其固定成本的一部分,假设其生产矿产资源产品的全部成本为C(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则其总利润为

其中P为开采期年内的矿产资源产品平均价格,Qi为总开采量,很明显有:

其中P0为现期矿产资源产品价格,△P为矿产资源产品匀速增长的价格幅度,ε为行业产品通货膨胀率。

此时矿产资源产品的期望利润率为 ,若矿产资源需求市场是可以分割并独立的(如国内不同区域形成的市场),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可以对不同市场采取价格歧视。

根据已测算的不同市场的需求弹性ei(i=1,2,…,n,其中i表示划分的不用市场)有不同的利润率:

(其中Si为分配在第i个市场的矿产资源产品份额)

可知,正常情况下应有全部市场的期望利润率E(mi)=∑si﹒mi=m,由此可知矿产资源产品的分配情况{Si},可知在第个市场的矿产资源产品定价为

2.矿产资源产品在市场中拍卖的定价

此情形属于独立的私有价值拍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是组织者和发起人,因此可采用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竞标对象为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因此,卖方可设置保留价 ,通过拍卖理论我们可以知道,最终矿产资源产品最优市场定价

也就是拍卖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是实现最优的市场效益的一种市场化的途径和方法,最有效率(利润率高)的矿产资源产品竞拍参与人-生产企业或个人将优先获取矿产资源产品。分配资源过程举例如下:

例如针对煤炭开采企业现有的无烟煤产品进行拍卖,出价企业中最高的两家市场需求方企业的出价和需求数量分别如下所示:

表煤炭开采企业产品拍卖结果举例

若该企业现有无烟煤的产量为2300单位,则乙以300元/吨的价格优先分配到1500吨无烟煤,甲则以280元/吨的价格分配到800吨无烟煤。

五、矿产资源定价的其他问题

当然,在逐步放开我国的矿产资源产品价格制定权的同时,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市场功能还不完善,部分监督功能和预警机制还存在主体缺位和功能性空位,因此针对矿产资源产品定价方面的市场化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矿产资源产品的垄断性定价问题

矿产资源产品总体上毕竟属于稀缺的,部分企业在获得经营权和定价权之后,可能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实施垄断定价,从而对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对市场垄断定价的管制和规避并可适当采取正面激励引导与经济惩罚手段相结合的措施。

2.矿产资源产品市场化程度的影响

前文谈到的权利拍卖和产品拍卖都需要有一个稳健的市场环境,尤其是产权及其收益性必须得到法律和机制的有效保障,同时地方政府的态度也很重要。这一点关系到矿产资源市场化进程的顺利程度和市场未来的总体发展,因此不能不加以额外的重视。

3.防止过度竞争

市场必然带来竞争,但矿产资源产品作为基础工业产品和初级原料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价格竞争应当是有限度和有制度保障的,过度竞争一方面有损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下游产业的稳定发展造成影响。正如垄断性定价会造成效率的降低和资源配置的失效一样,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矿产资源产品价格战对整个工业体系的影响的负面性应该是可以预见的。从国家的角度上说,限制企业的盲目和非理性行为与给予企业适当的市场权力都是不可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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