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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继子虐待提出离婚合法吗等

2012-04-29

女性天地 2012年2期
关键词:继子赵某婚姻法

受继子虐待提出离婚合法吗

10多年前我与现任丈夫再婚,婚后丈夫的子女与我们一起生活,我们把他们抚养成人。近年来,继子经常责骂我,并恶语相向叫我滚出家门,有时甚至殴打我。我和继子之间实在无法相处。而丈夫由于年老体弱,对儿子的行为不加制止。我在这个家庭实在没办法呆下去了。请问,受继子虐待提出离婚合法吗?

河南刘秀美

刘秀美女士:

一般来说,除双方自愿外离婚是以婚姻当事人感情破裂为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婚姻法》不抵触的情形。《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百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对照上述规定,你的情形当属《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的“受对方亲属虐待”之列。在你丈夫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你的离婚诉请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就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受到了继子的虐待,且继子经教育不改”。否则会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儿子强占母亲存款可否取消其监护资格

我母亲今年61岁,有轻微的精神病。由于我在外地上班,便跟哥哥就母亲的扶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母亲和他一起生活,由他作为母亲的监护人,而我则每月向母亲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不久前,我从外地回来才知道,哥哥不但没有细心照顾母亲,反而将母亲的10万元存款转到他的名下,而且就连我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也没有完全用于母亲的生活开支。母亲现在过得很不好,我想把母亲接到我这里住,但哥哥不同意。请问,像我遇到这样的情况,能否取消哥哥的监护资格?

四川王学勤

王学勤先生: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罢免”你哥哥的监护资格,由你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该条规定,你和你哥哥双方约定由你哥哥担任母亲的监护人并无不妥,但监护人确定之后是可以更换的。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你哥哥作为你母亲的监护人,理应对你母亲的存款妥善保管,其擅自领取你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他自己名下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因此他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你不但有权向法院起诉“罢免”你哥哥的监护资格,还有权要求你哥哥返还存款。

妻子患重病丈夫能否甩“包袱”

我和丈夫赵某于2002年恋爱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很好。2009年3月,我被确诊为尿毒症,每年需花医药费近10万元。治疗之初,丈夫还—直忙前忙后照顾我。可是自2011年10月份起,他不再出钱为我治疗,并提出和我离婚。请问,如果我现在跟他离了婚,他是否就可以对我不管不问了?

广东李红英

李红英女士: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管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均不能在对方患重病的情况下甩掉“包袱”。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你在婚后查出身体疾病而不能正常工作,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向你支付扶养费。

其次,《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帮助”一般做法是短期或一次性给予对方帮助。但对于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给予长期性的帮助。你和赵某结婚多年,现在患有重病,即使赵某现在和你离婚,他也应当长期性地帮助你,也就是说赵某并不能因为离婚而免除对你的扶助义务。

婚前赠房承诺能否兑现

我和小张读大学时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小张在父母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来做和我结婚的新房。当时我很犹豫,没有立即答应嫁给他。后来,小张将那间商品房赠送给我,并和我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写明他自愿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赠送给我,并作为我们结婚的住房。由于房产过户要交很多钱,我就没有提出办理过户手续。可没想到我们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因此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小张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小张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兑现当初的赠房承诺。请问,婚前赠房承诺能否兑现?

云南郝梦

郝梦女士:

你和小张的赠房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赠予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所以法律赋于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实施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產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该解释明确将情侣、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等同于普通人之间的赠与,而普通人之间的赠与是由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前,除公益性、道德性和公证性三种赠与外,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小张所赠与的标的是商品房,属不动产,因此,其财产权利转移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相应的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你和小张为了省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该商品房的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小张享有撤销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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