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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还在手术台,医生怎能先溜

2012-04-29侯学宾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大火刑法医护人员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8月24日22时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正在手术的6名医护人员在危急时刻留下正处于全麻状态中的病人自行离开,导致躺在手术台上的病人最终窒息死亡。

医患纠纷、医药回扣,医生收红包,关于医院和医生的话题基本就没离开过舆论的最前沿,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挑战着我们的认识,也持续累积着人们对医疗行业的不信任。

发生在上海一家医院的大火,让网络上又多了一个新的词汇:医跑跑。

事件发生后,总要有人承担责任,是医院还是医生?有人指出,单纯的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不足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而是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处罚。那么我国刑法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定呢?显然是有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这六名医护人员的做法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呢?有人提出,当大火汹涌而至时,不是每个人都要去做英雄,而且我国《刑法》中也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来免除此类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确实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是看书不能断章取义,我国《刑法》在这一规定之后还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事件中的医护人员是否会被定罪处罚,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才能最后定论,但是相较于医护人员而言,医院在本次事件中的责任更大,甚至因为医院相关设施和管理措施的不当导致医护人员无法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这在媒体披露的一些细节中可以看到,容易引起火灾的臭氧消毒器以及其他贮存氧气的设施没有严格的防火设置。当因为大火发生断电时,并无相关的应对措施,医院在事后提到,手术床需要通电才能移动,否则三个医生都无法搬得动,如果医院的备用电源设施齐全,结果可能就会大不一样。

斯人已逝,留给我们的不应该只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反思,也不应该只是对某几个人的处分,而是应该反思整个医院管理体制的改革。

>手术室发生火灾时的紧急疏散流程

(1)由巡回护士马上按响报警铃,拨打院内火警电话并立即电话报告上级领导,告知火灾发生的地点、原因、性质、程度。

(2)在火势小的情况下,由巡回护士和手术医生取下灭火器灭火。

(3)火势大时携带病人赶紧逃生。

①护士和麻醉师对尚未开始麻醉的手术病人:立即停止执行医嘱,安抚病人对病人说明发生意外火灾,必须暂停手术,然后进行妥善安置。

②正在进行的手术:尽快完成,或者停止手术,维持病人呼吸等生命体征,给予适当治疗,同时报告总值班安排人员把病人紧急转送到上级医院,继续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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