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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人民大会堂”成了特供标识

2012-04-29侯学宾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四部委人民大会堂广告公司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包装、标签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清理范围涉及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广告宣传中含有的类似内容,重点涵盖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等日用消费品及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

从食用油到啤酒,从饮料到牛奶,各种各样的商品上贴上“人民大会堂特供”立刻就摇身一变,身价倍增,“特供”、“专供”的威力巨大。可惜这种情况被一场整治风暴叫停了。

“特供”标识并非中国独有,但是中国的“特供”标识却是独具特色。最早的特供产品要追溯到1155年的英国,当时被称为皇室特供,是一种颁给商人和某些专门服务业者的荣誉。按照“皇家商人认证委员会”的规定,商家若是想得到这个头衔,它必须连续服务皇室成员至少五年,方可具备入围的基本资格,诸如宾利汽车等知名品牌都是英国皇家委任的专门供应商。

但是我国的标有“人民大会堂特供”标识的产品是否真的会被人民大会堂使用不得而知,而且根据媒体调查,要获得人民大会堂的“特供”标识并无服务期限的要求,只要和人民大会堂授权的一个广告公司协商购买即可。因此,所谓的“特供”未必就意味着较高的质量和品质,可能意味着只是价格上的昂贵,或者带上一点心理上的安慰。

更为有趣的是,我国“人民大会堂”的汉字图形已于1996年被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下属综合服务开发中心注册为商标,核准商品种类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

1999年商标权人将该商标转让给同为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下属的纪念品服务部,后由该纪念品服务部在除香烟以外的全类商品上予以注册。也就是说“人民大会堂”已经成为一个由国家机关掌握的一个商标标识,但是这种做法却是在违反我国的《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就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些标志,那么人民大会堂显然属于禁止之列。

可是“人民大会堂”特供或者专供的广告宣传却从来没有消停过,只是最近四部委联合整治“特供”标识时对此类现象开始重视,可是单纯地禁止企业使用只是治标不治本,最根本的就是让“人民大会堂”不能再作为商标存在。

>特供背后的利益链

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特供、专供产品却可花钱购买,而叫价最高的便是授权“人民大会堂”特供、专供,一年要花500万元;其次的如“钓鱼台国宾馆”专供,一年叫价300万元左右。只要有企业愿意出钱,还有不少专门运作特供项目的公关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一年收入可达数千万元。

政府机关一般不会与使用者直接接洽,主要是国家机关下属或关联公司或公关广告公司运作。这些公司从中抽取20%以上的提成费,并向特供牌的使用单位开具发票。使用单位获得特权牌后,提价更方便,也便于招商,而真正为这笔巨额使用费埋单的仍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有媒体估算称,在快速消费品领域,一个特供产品市场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话,200万元授权费分摊到单件产品的费用占该产品零售价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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