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察叔叔拒绝你捡来的钱
2012-04-29侯学宾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8月4日,高中一年级的小杨和同伴到西安高新区玩,突然在地上看见卷着的五元钱,她将五元钱捡起来环顾一周并没有发现其他人。正好看到几位警察叔叔在不远处,就将钱交给交给其中一名警察,可是几位警察叔叔商议后拒绝了小杨的请求,表示无法处理。
小时候经常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也经常为能拾金不昧而高兴不已,但是当突然有一天,警察叔叔拒绝你捡来的钱时,肯定会感到郁闷不已。
可以猜测当小杨听到警察叔叔“无法处理”的话时,一定是失望之极。其实并非是“无法处理”。而是这几位警察叔叔不知法,以及我们的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和完善。
人们常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法也要维护基本的良好道德观念,拾金不昧就是如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警察叔叔有法律上的义务来接受小杨同学的请求,只是他们并不知道有这个法律规定,看来给这些警察叔叔们按时普法非常必要。
此外,法律在执行中的配套机制也没做好。因为《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这里的有关部门依据上一条的规定显然指的是公安机关等部门。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很多地方建立区域性的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制度,但是有些地方可能并无相关的配套细则和制度。诸如2011年2月大连市将公安机关作为拾得遗失物品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设置拾得遗失物品招领点,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系统等工作。
法律不仅仅有遏制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功能,也应当具有激励公民做好事的功能,不能因为法律机制的不完善伤了好人的心。
>夹在法律与道德中间的拾金不昧
《物权法》草案中曾经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针对“报酬请求权”的提出,社会展开了一场大讨论。
支持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在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社会,失物拾得人在尽到保管、照看等事项并将失物送还给失主后没有提出报酬的权利,只有无偿返还的义务,而对财产负有保管义务的失主,只享有他人应该返还失物的权利,并不对保管不力的过错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
反对者则提出,人们遵循了千百年的“拾金不昧”伦理观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悖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背离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此举是对传统道德的背叛。
最终在2007年正式颁布的《物权法》中,有关条文被修改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