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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午餐的终结

2012-04-29柳建龙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课税网店网购

柳建龙

【新闻提示】2011年6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国税局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店征税单,向淘宝网上一家名叫“我的百分之一”的店铺征税430多万元。但随后该局发表声明称,“我的百分之一”女装店,实体店名为武汉爪那服饰有限公司,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是否有必要对网店进行征税一直以来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伴随着所谓的“武汉首次对网店征税”事件的发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以检讨对网店征税的必要性和所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税收是国家血液,是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倘“没有能力从社会中汲取充足资源的政府,不可能实现任何目标”。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1年7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研究报告》,2011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7634.1亿元;而另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和易观国际等机构的乐观预计,随着电子商务与零售业的进一步紧密结合,未来5年我国网购市场交易额将保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国家未对网店进行课税,而网络交易在相当程度上跟实体店存在竞争关系,这实际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收来源的减少。为此,对网店进行课税势在必行。美国一些州立法对亚马逊等网店交易进行课税可为佐证。

由于税收的课征构成了对作为人民重要基本权之一的财产权的干预,为此,各国对赋税通常都实行法律保留。我国立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换言之,唯有在法律对纳税主体、对象和标准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国家才能征税。就此,有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网店亦不例外。不过,由于一直以来并未出台对网店进行课税的规定,且在实践中也未对网店进行征税。为此,未来如果对网店开征税收,也必须先行立法;而且应排除溯及既往的立法可能性。

其实,依法对网店进行课税,不仅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对于同类型的实体经营者来说,也将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整体投资经营环境的改善和优化。不过,在税收的设计上,不可竭泽而渔,以致窒息网店的应有活力。换言之,笔者认为,对小规模的网店,应减税或者免税,如此才能发挥税收的杠杆效应,因为税收作用不止是增加财政,还在于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包括创造就业岗位等等。

>美国:虚拟产品免税

网上购物在美国蓬勃发展和国家政策分不开。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生死攸关的征税问题,美国给出的答案是免税。1998年,美国于克林顿执政期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该法案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接入服务征税,也不允许在现行税收的基础上增加新税种。

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课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

美国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向政府的建议是:“电子商务不能永远免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不能多于、也不能少于其他商务活动。”因此,美国目前对网上交易的税法依然是联邦和各州已经存在的有关法律。比如加州要征收8.25%的消费税,网上购物时,商家会自动把这笔税计入消费者应交纳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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