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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碰撞酿大车祸:处理交通事故要明智

2012-04-29孟亚生

农村百事通 2012年2期
关键词:宜兴市事故现场张某

出了车祸后,受害者往往想到的是保护好车祸现场,固定证据,以便于索赔。江苏省宜兴市一位女工正是出于这一想法,却无辜送了性命。原本因摩托车轻微小碰擦只受了轻微伤的她,在保护现场固定证据时又接连遭到了两辆轿车撞击,当场殒命,小碰擦演变成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

小碰擦后守在现场,女工遭两车撞击当场死亡

2009年12月19日,家住江苏省宜兴市的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当她由西向东行驶到某路口准备向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擦,两人都倒在了机动车道上。

而后,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起身拨打110报警,并查看李某的伤情,李某受伤很微轻,张某提出先带她到路边,离开事故现场,但李某却坚持呆在机动车车道上以保留证据,并且坚持要在事故现场与张某商谈赔偿事宜。

就在李某蹲在事故现场与张某交涉时,一辆别克轿车一下撞上电动自行车,接着撞到李某,把她撞出10多米远,紧接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再次撞到了那辆电动自行车,最后电动自行车压在了李某身上。当救援车赶到事故现场时,李某已身亡。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三车主相互推诿

李某的家人在交管部门的协助下,与摩托车车主张某、别克车车主苏某、桑塔纳车车主金某商谈赔偿问题,然而,张、苏、金三人相互指责,互相推诿,谁也不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李某的家人把张某、苏某、金某三人以及三辆机动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宜兴市人民法院,索赔近50万元。

法槌落下,加害人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擦,致李某轻微受伤,因此张某只应对李某的轻微伤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劝说李某撤离现场,已履行了他应尽的义务。但李某未能听从劝告及时离开,才最终导致被撞致死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无过错,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在轻微受伤时不愿撤离现场,影响了机动车正常通行,其过错行为与后来发生的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李某蹲在机动车道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可以及时被发现并采取措施避让。因此,李某的过错行为属于被动型过错行为,故只负1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别克、桑塔纳两辆轿车交强险所在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苏某、金某各赔偿10.8万元。

轻微交通事故应先撤离后协商,否则将受到重罚

出了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究竟该如何处理?受害的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程序上,新修订的规定要求事故双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撤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相互查看证件和保险凭证,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交通事故中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在道路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停车位置后,将车辆转移到不妨碍交通的位置,然后拨打110,等候交警前来处理。

不过,宜兴市交警大队警官说,交管部门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有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这一规定: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一旦遇到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江西 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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