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施行
2012-04-29陈仁泽
农村百事通 2012年2期
最近,农业部、监察部就进一步加大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力度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按照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真正把农村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落到实处。
《规定》指出,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等8大类、44小项。
《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凡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均应进行专项公开。集体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据介绍,《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两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摘自《人民日报》 作者:陈仁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