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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创新与职务犯罪预防(下)

2012-04-29郭强华何珍珍

审计与理财 2012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廉政检察

郭强华 何珍珍

二、“检审联动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一体化机制”设计

我们知道,审计监督在大多数时候表现为事后监督,审计的意义更大程度上在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则有待行政处罚机制尤其是司法机制的跟进。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各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审计部门不必、也不能将其触角深入到承担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

因此,按照职能分工,“审计风暴”之后最应跟进的当属“检察风暴”———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担负着渎职罪案的侦查和控诉工作。由于检察机关独立于审计部门之外,在执法信息的获取上天然不足,信息的不畅直接导致了以往监督的无为,如何发挥审计“侦察兵”作用,为“检察风暴”提供反腐线索,建立“检审联动职务犯罪预防侦查一体化机制”便格外被期待。

在近年来的检察改革中,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实践证明,侦查一体化机制在突破重大疑难案件、排除办案阻力、加强异地协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如何进一步整合侦查资源,直至嵌入审计预防职责,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是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就是以侦查指挥中心为载体,对侦查力量、信息线索、物资装备实行统一调度,对重大复杂案件、重要侦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形成全国检察机关整体作战、上下联动、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建立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就是要尽快实现从被动受理群众举报、单位移送,向既依靠举报、移送,又主动出击摸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领域、部位、环节,加强对职务犯罪“共性”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利用的转变。

但是目前问题是,这个机制仅局限于检察系统,即便是“横向协作”也没有与相关单位合作,没有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反腐败单打独斗局面。审计机关参与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机制,正好可以利用上审计“侦察兵”的作用,既符合“横向协作紧密”的机制要求,又丰富了检察机关线索来源渠道。除了原有侦查一体化保障机制以外,我们认为还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

1.建立检审合一的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院与审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检察院领导、审计局领导主持,成员由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有关负责人和县审计局主要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可以就涉及审计专业的事项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认为存在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配合审查,努力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

2.形成审计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协调机制。

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高度重视与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协调,该办于2003年底会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16个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初步形成了审计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的协调机制。通过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该办审计移送案件在司法环节的落实力度明显加大,2004年移送案件被正式立案的有24宗,比上年增加3.8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也大幅增加。

2005年9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联合签发《关于在反腐败工作中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是江苏省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为了实现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紧密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反腐败的工作合力而共同制定的,其中对工作机制、信息交流、案件线索移送等方面作了很多突破性的新规定,其中突出表现在对重特大案件进行联合调查,审计中发现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

3.建立审计与检察机关和“共防单位”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检察机关和共同防止职务犯罪(以下简称“共防”)单位应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无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颁布的工作制度尚不完善。建立审计与检察机关和“共防单位”三位一体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也只是理论意义上的探讨。现提出开展三位一體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化的设想,如图所示。

其中,审计预防工作主要是做好审计预防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预防措施和检察建议,堵塞漏洞。主要有:(1)廉政情况检查。对“共防”单位廉政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了解廉政制度、廉政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也可以进行廉政方面民意测验等。(2)重大项目检查。对“共防”单位实施的较大经济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参加其招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工作,临场监督,预防犯罪。(3)重点岗位检查。对“共防”单位的财务、采购、销售等重点岗位进行审查。(4)收集犯罪线索。审计机关和“共防”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过预防检查,受理举报控告自首等形式,将收集了解的犯罪线索,及时反馈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

4.开展审计与检察干部交流制度。

虽然目前审计与检察之间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但是查处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查处案件在初始依据、案件性质认定上是不同的,审计人员和司法人员的证据观存在差异,对移送案件线索的程序、方式和时机在认识上也不尽一致。由于来自于不同专业视角,加之审计人员与司法人员之间沟通不够,因此不熟悉对方工作方式和技术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大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力度,拓宽审计干部培养渠道,在实践中锻炼培养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优秀人才,有必要“请进来”和“走出去”。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年6月底正式建立了互派干部交流锻炼制度。

审计机关与司法部门围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共同目标,深化协作交流机制,通过人员互相交流,促进双方干部在工作职责、管辖范围、工作方法、审计和办案程序及案件移送接收方式等方面加强沟通,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丰富实践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将有利于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解决执法衔接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利于促进建立审计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从而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打击合力,更好地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文完)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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