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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上立案化解立案难的对策研究

2012-04-29吴俐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2期
关键词:诉讼费立案当事人

吴俐

[摘要]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如何在立案程序中体现两便原则是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探讨的热点问题。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并规定网上立案救济程序的制度设计来化解立案难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立案难形式审查网上立案救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如何在立案程序中体现两便原则是法学界及司法实务部门近年来探讨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指出,“民诉法修改,首先需做更改的,便是克服立案难,连法院大门都进不了,还奢谈什么证据、程序、公开、正义!” 有媒体以包头空难案立案为例:2004 年 11 月 21 日,包头空难惨剧发生,55 人不幸遇难。此后,一直到 2008 年,32 名空难家属多次申请立案,均无果,几经周折,并且是在空前舆论压力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于 2009 年 8 月 10 日正式受理。此间,不少家属在等待中离开人世。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只有以立案登记制为原则,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才能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根除立案难的顽疾。

一、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选择

立案登记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实体审查就应立案登记并受理案件,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受制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起诉实行的仍是实质审查制。在实践中,立案部门对起诉案件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会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该规定,当事人立案还应提供主要证据。实际上,这两个方面的证据均应在实体审判中提供,把它作为立案条件很显然提高了立案的门槛,造成了当事人的告状难。实质性的立案审查与诉讼中的审查重复,使得立案中的这些工作变得毫无价值,无形中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尽管各地各级法院均已展开网上立案的探索,但是如果不能实行网上立案形式审查的话,网上立案始终只能是一个摆设性工具,因而无法达到程序公正与低碳诉讼的目的。

有学者指出,立案登记制度将给法院带来更大、甚至难以承受的案件压力,国家将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却未必能够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也未必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此外,立案登记制还更容易导致“琐碎之事”诉诸法院,造成滥诉,从而不合比例地耗费司法资源。笔者认为,目前还未适用立案登记制便已出现了诉讼案件激增的状况,这显然是与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及公民权利意识提升有关。如果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纠纷、增强法院审力与提高审判效率、改革诉讼费收费办法等方式多措并举完全可以消除“诉讼爆炸”的担忧。立案登记可以真正实现立审分离,将立案程序仅仅作为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程序,将程序和实质问题的审判权完整地交给同一法官,“要比由两庭分享程序事项裁判权与实体事项裁判权所形成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障公正和正当性”。

笔者建议网上立案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同时上传PDF格式的诉讼文件应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中起诉,首先需要当事人设定一个个人查询密码,还需要输入当事人身份信息、电子邮件及联系电话、代理人律师的注册编号、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最后需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上传。为防止滥诉,我国可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立案系统并进行实名注册。在我国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的情况下, 网上起诉系统应该允许当事人自己实名注册(可以考虑姓名加个人身份证号或单位的组织代码证号等)并提交起诉书,律师则用自己的执业号码与律师事务所名称进行用户注册,并将当事人或律师获得的唯一立案系统账号和密码视为其签名,同时对当事人滥诉等行为《民事诉讼法》应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在法院的“网上立案”栏目上传文件的操作方法应简单易懂,当事人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文本、图片、影音等多种形式,在相关界面上“一键上传”,立案法官即可收到并进行审核。

二、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的构想

从目前我国法院的网上立案情况看,当事人所进行的网上起诉,实质上只能叫做“网上提交起诉材料”,因为待法院审核合格后,当事人仍需带相关证件,到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如“上海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中指出:“我们通过网络接受您提交的属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起诉及相关诉讼材料,以及执行申请书,经过我们初步审查后,若您的材料基本齐全。我们将与您约定具体的立案接待时间。”浙江法院网上申请立案系统也有同样的要求,“通过网上申请立案审核后,请当事人按照法院网上回复的要求,携带诉讼材料原件及副本到相应法院缴纳诉讼费,办理正式立案手续。”

现有的网上立案实践虽然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及律师多次往返法院的诉累,但最终还要去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因而并未将低碳诉讼的理念充分贯彻。笔者提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网上立案系统改革,以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体系。

1.网上接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可在法院网络系统中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网上填写立案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设置密码、填写各方当事人信息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传身份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

2.法院网上审批材料

法院对原告或执行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立案受理,当事人无需去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只需网上下载打印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可。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由法院告知原告补充诉讼材料。

3.法院核算诉讼费并由原告以网上汇款方式预交诉讼费

目前法院收取诉讼费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费用直接向法院收费处缴纳,由法院开具《诉讼收费专用收据》;另一种是原告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到法院所在地银行的收费点缴纳,凭银行回单再到法院换取《诉讼收费专用收据》。这种缴费办法对当事人而言同样需要往返于法院与银行之间,从而费时费力。因此,由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直接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并同时下载打印《诉讼收费专用收据》便可免去当事人奔波之苦。

4.网上申请司法救助

对于某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特殊类型案件当事人或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在法院立案网页上同时申请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可由两方面构成。其一,网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并上传证明材料。如残疾人证、失业证等。其二,网上申请法律援助。法院立案网页应和司法厅局联网,当事人可在网上申请司法救助,由司法厅局指派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缓解立案难的现状,有的法院开辟了“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实行上门办案,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进一步加大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幅度,对居住偏远、交通困难的地区依法实行巡回立案,就地开庭的工作方法。其实如果建立“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就能够使每一起诉讼案件在网上完成立案工作,当事人受益覆盖面更广,比“便民诉讼绿色通道”具有更大的简便诉讼的优势。

三、网上立案救济程序

在传统起诉方式中,立案庭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申请立案的过程中,如果法院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救济,如对不予受理的裁定进行上诉。然而有的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会基于种种原因而对案件受理设置障碍。如有学者指出法院在立案时更倾向于对诉权的控制支配,以保证自我的“司法方便”,因而对一些可能难于裁判、执行或可能引起上访乃至与同级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能推则推。这种情形当事人往往无法立案,也可能收不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从而无法上诉,救济程序更无法启动。

笔者建议如果全国推广“一站式网上立案系统”,那么案件当事人在递交起诉材料后会收到系统自动发送的材料接受确认信,这意味着法院应在7日内发出立案通知或不予受理裁定。如果法院在7日内对是否立案不置可否,则在第7日结束之时,网上立案系统会自动发出立案通知,视为法院同意当事人立案。如果立案请求被拒,当事人无需打印不予受理裁定书,而只需在同一网络系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救济即可。通过设立上述网上立案程序措施,系统会将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情况,自动登记记录作为证据,便于明晰责任。

此外,传统立案机制相对封闭,立案庭从接收材料到作出决定都是在法院立案庭中封闭运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开、辩论、回避原则等无法贯彻,法院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材料审查,社会公众更无法监督。如果全国各级法院推广统一的网上立案系统并对社会公众开放,则可实现对立案程序的社会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的诉讼原理。

参考文献:

[1]刘炜.民诉法修改求解“立案难”[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10-31

[2]邓志伟,秦飞雁.畅通诉求与机制改革——对民事立案工作机制的若干思考[J].人民司法,2009(19)

[3]解决“立案难”要立足中国国情——本刊记者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J].中国审判,2007(1)

[4]卢杰,郭文青.诉权保障受制于“案多人少”现实困境[N].法制日报,2011-11-9

[5]姜强,钱文淑.法院积极解决“立案难”[N].朝阳日报,20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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