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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环境执法的薄弱环节和应对策略

2012-04-29孙伟统常相玲

决策探索 2012年20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法律法规环境保护

孙伟统 常相玲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主体。可见,县级环保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了20年的环保执法工作者,笔者认为,县级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强化依法行政的今天,如何加大县级环境执法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基层环保执法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环保执法队伍素质高低不齐

环保队伍缺乏活力,主要表现为环保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人员多数没经过专门执法培训,尤其是新从事环保工作的多数为退伍军人和外行人员,缺乏正规的执法教育,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些根本不懂环保法律法规,不宣传法律、不讲政策,执法程序混乱,破坏了环保执法形象。一些地方出现基层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环境执法氛围不浓

有些县、乡两级地方政府领导为了片面追求政绩,不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盲目上项目,干扰环境执法的落实。一些地方民营企业,以发展经济作借口,不顾环境效益,只关心眼前利益和自己的局部利益,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做出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再加上公民环境法制意识淡薄,有“民比官难”的思想,认为办个企业,上个项目,投资那么多不容易,怎么说关就关人家的门呢?不去主动与环境违法行为斗争,不去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三)环境执法力度不大

目前,县级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力度不大,环保第一审批权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不能科学依据地方环境容量规划布局项目,选址盲目、未批先建、私自试产、久试不验收、验收不合格等“带病生产”现象还时有发生,新的污染源不断产生,排污总量难以减少;其二是排污收费力度不大,存在人情收费、协商收费、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执法的严肃性不够等现象,如有的企业在接受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排污申报登记时隐报瞒报,排污费久拖不缴等;其三是对一些限期治理企业督查力度不大,一些限期治理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成了“无期限”治理,造成污染治理达标率低下,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其四是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受交通工具、人员不足等条件影响,到基层农村监察频次少,不能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多数靠12369投诉,群众举报后,再进行排查;其五是行政处罚力度不到位,不能深刻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严格的规范执行,行政处罚存在就低不就高,兼顾人情等现象。

(四)环境执法效果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执收效率低,有些执法程序虽规范,手续也齐全,却仍然收不上来排污费。二是强制执行难,有些环境案件提交到法院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强制执行的,无法落实到位。三是社会宣传差,碍于情面,正面宣传多,反面曝光少,对环境违法案件怕揭短,怕亮丑,怕宣传,没有起到打击一家、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原因剖析

存在上述环境执法问题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的行政干预使基层环境执法困难重重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农业县、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增长缓慢,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显政绩、出成绩,快速促进经济发展,不顾国家产业政策,不考虑可持续发展,钻法律空档,打擦边球,撇开环保部门上项目。尤其出现一些“书记工程”、“县长工程”、这些被冠以重点保护的“明星企业”,往往都是“排污大户”,立项时“先上车再买票”,上车后不买票,“三同时”制度难以落实,对这些企业,环保部门是管理难,治理也难,关停更难。

(二)环境法制观念淡薄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完善,为执法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些地方或单位领导环境法制观念淡薄,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局部的眼前利益,认为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就是想收点钱,没有什么用,甚至给环境违法者说情,规避处罚,减轻处罚。另外,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则性规定多,实际性操作性差,有些法律法规还相互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执法,造成在管理体制上,从形式上看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相互监督,但在实践中,各部门谁都有责,但谁都不负责,互相扯皮,没有约束机制,法律法规落不到实处。比如:城镇社会噪声污染,夏季商业噪声、娱乐业噪声成为居民反映的焦点,12369多次接到举报,有关部门很难高效处理。

(三)环境执法机制不健全和环境监测手段不完善,使环境执法证据不确凿

环境执法本身既是执法过程,也是一个环保技术的应用过程,需要环境监测来判断,环境监理来调查,环境法制来处理,环境稽查来执行。但在实践中,机构不健全,监测技术落后,监测项目不全,又没有明确职责,再加上环境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程序不规范,该监测的没监测,该询问的不询问,现场勘察无记录,收费处罚无依据,造成环保执法无确凿证据可查。

(四)环保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和执法手段滞后,使环境执法效率不高

在地方上普遍认为环保部门是好单位,转业军人向这里安排,领导家属、子弟以及外单位人员往这儿调动,进了大批非专业人员,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不懂环保法律法规,而专业对口执法人员很难进来。有些对法律理解不够,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个别人素质低,吃、拿、卡、要,贪小便宜,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队伍形象。同时,因县级环保部门编制少,人员多,超编严重,经费紧张,没有必要的执法装备,有的至今无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跟不上,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另外,环境执法“雷达兵”的监测站,监测设备不健全,通过计量认证的很少,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制约了环境执法。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环境法制意识

环境宣传教育是开展好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环保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宣传舆论氛围。只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环境宣传方式,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特别是提高地方主要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环境法制意识,才能自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共同监督违法排污行为的良好氛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特别重视向地方领导的环境宣传,邀请参与环境集中宣传活动,给地方主要领导订阅《中国环境报》《法制报》《环境经济》《环境工作通讯》等宣传刊物,当好地方经济发展的参谋。同时,地方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强了,在决策中就会自觉更新发展观念,主动转变发展方式,把环境问题纳入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支持环境经济,重点发展绿色产业,从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有利于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二)健全环境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

第一,健全执法机制,齐抓共管。从内容上有外部机制,即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局面;有内部机制,即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监测站科学监测,法制部门立案查处,处罚结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二,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强有力的齐抓共管执法机制;第三,完善环境执法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如执法监察工作程序、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程序以及环境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等。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人为性。

(三)增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尽快修改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要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使基层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细化,并规定具体措施,增加基层环境保护部门强制执行权限,规定具体监督措施,如相关部门“不作为”,环保部门可有权向同级政府或法院提请责令改正或裁定撤销,对法院不执行由人大监督执行并追究领导的责任;对违法企业和行为,采取哪些具体处置措施。

(四)落实地方行政领导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地方行政领导环境质量负责制。在具体操作上实行目标管理,推行“一票”否决制,对完不成任务者,年终不得评先进,不能提干,对严重失职的降级撤职;对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经济发展势头好,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优先提拔重用。促使党政领导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使环保部门敢于执法。

(五)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管理水平,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

一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期,逐年逐批培训;二要加强交叉执法交流,探讨在地市之间、县市之间、县县之间、部门之间的环保执法交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三要引入竞争机制,每年对每一个执法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对未竞争到岗位的人员待岗处理,连续两年竞争不到岗位的,自动离岗;四要加强考核和监管,每半年考核一次,对完不成执法任务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加强人员管理,凡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

执法手段如何,一方面直接关系到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关系到执法成败。为此一要尽快建立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并通过计量认证,为环境执法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数据;二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通信工具,有条件的可建立环保交流平台,以利于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作者单位:渑池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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