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怎样才能更合理?
2012-04-29剧锦文
剧锦文
所谓管理价格指企业高管的薪酬。古典经济学中资本价格是利息,劳动价格是工资,管理价格也就是管理者的报酬。
在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里,没有更多探讨管理的价格,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出现这样的缺失,主要是因为该理论体系假设企业都是所有与经营合一的古典企业,管理没有被分离出来,管理的价格也没有讨论的必要。然而,公司制的出现引发了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成为当今企业的重要形式,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成为企业运营的核心变量,管理价格就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我国的国有企业采取了公司制模式,国企高管薪酬状况已引起社会和学术界广泛关注。根据笔者研究,国企高管薪酬目前大体上有几个特点:
第一,国企高管薪酬呈加速增长态势。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到2009年,尤其进入2000年以后,国企高管薪酬大幅度上升。第二,大型和中小型国企高管薪酬差异巨大,国企高管薪酬与其管理的企业规模呈明显正相关关系。第三,垄断与非垄断国企的高管薪酬差异巨大。第四,国企高管薪酬地区差异巨大。东部发达地区国企高管薪酬比中西部国企高管薪酬高很多。第五,国企高管薪酬与非国企高管薪酬差异巨大。第六,国企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薪酬逐年呈拉大之势。第七,国企高管短期薪酬占比远远高于长期薪酬占比。
针对这些现象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形成两类主要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国企依靠垄断获取大量垄断利润,为国企高管获得高额薪酬创造了条件;第二类观点认为,国企通过银行信贷配给等机制占有廉价资金、土地、矿产等资源从而形成大量超额利润,为高管薪酬创造了条件。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观点只是解释了国企高管获取高薪酬的条件,但没有很好地阐述其背后的原因。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国企终极所有者缺位和多级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软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通过他们拥有的种种控制权,获取了包括为自己涨薪或在职消费的控制权私人收益。
第二,国企高管的行政性选拔割裂了薪酬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这使得薪酬制定失去了基础性依据。目前国企高管主要是通过行政选拔产生的,首先签订的是一个政治性契约。因此,对国企高管的选拔和考核,首先要看高管在完成政府国家的政治任务、稳定社会等非商业目标方面是否努力;其次才是看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这样一来,其薪酬制定与经济绩效之间的联系就降低了。尽管行政选拔机构会说,考察管理者时当然要考察其经营绩效。但实际上他们所考察的绩效指标总是次要的。这样一来,国企出现的借助垄断获取超额利润,包括高管的高额薪酬侵蚀利润就很有可能被默认,甚至得到鼓励。
第三,由于国企高管薪酬制定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社会获取这些信息成本高昂,使得高管薪酬失去广泛的监督和制衡。现在公众对于高管的薪酬怎样制定的根本不清楚,所以有些高管可以肆无忌惮地为自己谋取涨薪,这也成为国企高管理价格的一个原因。
即便这样,有些国企高管仍抱怨自己的薪酬跟国外同规模企业相比太低,他们认为,自己为企业创造了如此巨额的利润,就应得到更高的薪酬。而实际上,高管的工资高与低,可以从管理的价格上做统一的衡量。国企所使用的资金价格是低的、土地价格也是低的,可能普通劳动价格也是相对较低的,甚至更多获取了大量廉价的矿产资源和生产资料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国企就是一个使用低价要素的特殊结构,管理价格当然不能高于其他要素的价格,否则就会出现薪酬对利润的侵蚀。
所以,在国企特有的价格结构中,对管理价格的合理确定只能有两条途径:要么提高国企占有的所有生产要素的价格,比如资金、土地、资源和劳动的价格,都通过市场来形成价格定价来雇用,这可以通过降低这些资源进入市场的门槛,或者说放弃政府对其的过度垄断得以实现;同时,考核者首先根据高管的经济绩效确定其薪酬,完全可以上不封顶;要么降低管理的价格,依据低价使用其他要素的程度,确定高管相应的薪酬水平,将企业形成的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并通过财政方式向全民转移。不将国有企业看作纯粹的商业组织,而是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只有这样,才能缓解社会对国企高管不合理薪酬的不满,才有助于形成比较合理的社会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