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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对策

2012-04-29高天源

人民论坛 2012年2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本土化

高天源

【摘要】案主自决贯穿于社会工作实务的始终,是指导社会工作实践完成其“助人自助”核心理念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中国,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令人堪忧。文章试图探讨案主自决在中国社会工作实践运用中所受的限制及其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社会问题的自我解决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案主自决 社会工作 本土化

适合中国本土化的案主自决理念

案主自决及其理论基础。案主自决是指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即受助者,在接受专业帮助的同时也拥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在这样的助人活动中,社工应当鼓励案主行使这样的权利,同时尊重案主作出选择的决定①。另外,案主自决还是现代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解决实务中价值矛盾与伦理冲突的有效方法,“其哲学基础来源于人道主义、个人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②,着重于尊重人的权利和关注人的自由发展。

案主自决不是放任不干涉—“积极自由”的自决。自决过程受到的影响有很多,这也造成了多数情况下的自决程度,即案主多大程度上依靠自己解决问题的情况往往不尽如人意,通常会有不足和过分两种相对极端的情况发生。其中,不足的自决会使实务工作中问题的界定不够清晰,目标不够明确,并造成工作者不得不替案主出主意的不利局面,使得整个助人的过程过分依赖于工作者,即使解决了目前的问题,但对案主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起不到任何帮助,以后遇到相类似的问题还会处于无法解决的困境;过分的自决常常也不利于案主的总体利益,因为在过分自决的过程中,案主经常会忽视或者无视在其价值取向中分量相对较低的其他方面,如解决案件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对其他人的影响,对自己长远发展角度的影响等。以上情况的发生,社工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其在案主采纳自决过程中的不作为会使得案主选择偏离案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实际上,“案主自决的原则并不禁止或限制社会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经验和意见不是用来直接指导案主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作为一种补充的信息”。③

因此在案主采取自决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当给予案主专业知识的服务,社会资源的提供,甚至是一些价值观的参考。在这里我们所谓的案主自决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加以干涉,即不是“消极自由”意义上的自决“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④,而是在“积极自由”“自我决定”不是一种无条件的自我选择,而是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自由选择⑤的视角下,工作者借助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对案主实施适度的干预。

案主自决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受到的限制

独特的社会环境压制了案主自决理念的发展。“家长式关怀”下的过度依赖性。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使得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威非常之大,而且深受传统家庭互动模式的影响,家长在子女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干涉他们的日常生活,这种状态在子女成年之后也未见改变,子女的自主能动性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受到了很大的挤压。同时,这种情况也从家庭映射到了社会,在社会工作实务当中,有的案主过分相信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与权威,或者将自己视为受照顾的一方,自身根本没有意识到案主自决的意义,只表达希望解决问题的意愿,却不做出任何实际的努力,高度依赖于工作者提供的建议和方案,处于非常被动的接收状态。

助人行为过程中的角色混乱。中国社会中的助人行为双方角色比较混乱,其角色关系处于一种不健康的状态。从助人者的角度来看,多数助人者乐于助人,常常会做本应该由受助者自己做的事情,并且认为帮助别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无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具有非常强烈的自觉能动性。而从受助者的角度来讲,受助者乐于接受帮助,往往在整个受助过程中,对助人者的行动都采取默认的态度,缺乏依靠自己本身解决问题的觉悟。

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锋相对。案主自决强调个人的自由意志不容侵犯,是个人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现。然而在重视集体主义的中国社会,人们不愿表现出特立独行的一面,个人独有的特色往往会被集体的共同点所掩盖,从而避免与整个社会的主调显得格格不入。这一思想在大众脑海中根深蒂固,在解决困难的时候,人们通常采取保守或与他人相同的策略,殊不知自己的问题有着与他人不同的本质区别,这不利于形成体现自身意志且适合自身境况的自决行动。

案主本身能力及所触及资源的有限性影响了自决的准确性。弱势群体中案主自决能力有待讨论。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弱势群体中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患者等,由于身体、心理条件的限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深思熟虑之后作出自我决定,并且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尤其是精神和思想的保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除此之外,即使有些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他们的决定往往不坚定,甚至前后矛盾。

案主手中资源的匮乏。案主来寻求帮助,是案主自认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解决困境的条件,而向工作者求助。就问题的解决而言,工作者相对案主有着诸多优势,比如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相关案例的实践经验,以及在其他社会资源获取上的便利性等。而这些所谓的优势,都是需要通过工作者向案主表露的。在案主自决的过程中,依据信息作出自己判断是十分重要的,一点点信息的缺失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缪以千里”的不利局面。因此,在案主和工作者的沟通当中,清晰明确地列出可以利用的资源对于案主自决的准确性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工作者对案主自决的影响。工作者的价值观替代了案主的价值观。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强调工作者和案主价值中立、感情无涉的专业关系,但这毕竟是人与人的工作,在双方的交流中必定会流露出与个人相关的价值取向,而案主对工作者的一些价值取向没有免疫力,过于相信工作者的权威,在吸纳了工作者价值观的情况之下,其自决的选择已潜移默化地受到了工作者的影响。

实务工作中采取的部分介入策略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案主自决。另外,在行为主义疗法当中有针对不良习惯根除的治疗策略,工作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对案主的控制,严格控制各种变量,促成案主行为的改变,期间案主自决能力的建设无疑会受到巨大影响;在理性情绪疗法中,要破除案主的非理性信念,无异于改变案主的价值观,所需采取的行动方案又或多或少与案主目前不太健康的人生观发生冲突,这时候过于强调案主自决反而会对治疗产生严重的不利后果。

实现案主自决的具体方式

强调案主在获得最大信息或者最优资源下进行自决,提高自决的效用。案主在自决的时候都是依据手头上的信息和所掌握的资源来进行选择的,那么获得越多越准确的信息,案主对于自身的状况就会有更深入的了解,而掌握更多的资源,根据资源确定的方案也就越多样性。站在社会工作的角度,不提倡案主作过早选择,应当鼓励案主和社工协作,经过信息和资源的全面收集之后再进行自决,这样将有更多机会作出适合自己的决定。

如何在两难之时进行自决—不同选择的对弈。案主自决的实现是困难的,并不是说让案主自决是困难的,而是说案主自决的同时还要契合自身发展的需要,完成案主自决所蕴含的使命,以体现案主自决的价值。因此在案主陷入两难抉择的时候,才是案主自决真正困难的时候,不只需要案主有着积极的自助意愿,还需要案主深思熟虑。此时,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就体现出来了,他们可以在两难选择之中先各自支持其中一个选择,展开激烈的辩论,然后轮换,各自代表先前另外一方代表的选择再进行一次辩论,将不同选择的优势和劣势充分展开,使得案主有一个更明确的判断。

自决程度的保持。工作者在帮助案主的实际工作中,并不是只为一个对象服务,可能同时面临很多个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以案主自决的工作原则挖掘每一个案主的潜力。因此,工作者并不会一直让服务对象处在不停的自决当中,有时候会提出比较明确和详细的建议,以加快整个工作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以这样的方式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主的自决程度,这里急需要用一种替代的方法去发挥案主的潜力。虽然直接提出建议和方案使得案主自决的实际程度有所下降,但在案主同样需要做出思考与比较这一相同点来说,还是发挥了案主的能动性。更何况工作者提出的建议未必是案主不能想到的,问题的主动提出节省了案主的思考时间,要求提出不同建议则引发案主的相关思考,最终结果是强化案主自决能力,即自决程度依然处于高水平。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

①焦金波,王超,李绍伟:“专业社会工作者伦理价值选择之优先序列”,《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②皮湘林:“案主自决的道德性质及道德责任”,《文史博览》(理论),2008年第9期,第44~46页。

③库少雄:“论案主自决”,《社会工作》,2004年第2期。

④戴香智,侯国凤:“案主自决”的局限及其实践选择“,《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44~46页。

⑤易刚,吴斌:“案主自决理论、实践及其选择”,《理论学刊》,2007年第6期,第78~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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