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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出资问题及其强化和垄断

2012-04-29唐战立

人民论坛 2012年23期
关键词:垄断知识产权

唐战立

【摘要】知识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受到重视,但也存在一些过度表现。知识产权能够保护人们的智力创造和私人财产,但如果过度强化和垄断,则会导致变相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问题上要把握好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 出资形式 垄断

知识产权作为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各项专项的权利,已经成为公司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也成为众多公司用作经营的一种手段和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变得突出了。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性质和制度基础。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实质上是知识产权的拥有人以拥有权来换取其所在公司的股权。当知识产权的拥有人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之后,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就转移给公司。这种出资行为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来换取相应的股份或者资金,转移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

在知识产权出资中的产权资本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作为能扩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特殊的诉求,必将如货币产品一样来换取适当的交易价格,或者通过运营来为企业创益。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运营的链条之一,产生了相应的价格增值,使企业获得真正的创收,获取对市场的实际占有力。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占据着相应的比例,充分体现了智力这种“科技”在公司运营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知识经济方面的发展需要,也加重了知识产权投资在公司资本里的比例份量。

知识产权出资缴纳期限具有灵活性优点。新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缴纳时间作了灵活的规定。首先,一些公司的知识产权需要转移,这些程序一般都很繁复,耽误的时间也较长。新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交纳的时间和期限也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原公司法对移交的手续规定一般会影响公司的成立设立必须移交给该公司。新公司法对出资交纳期限的灵活规定,为公司的及时快速成立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双方的需要。

新公司法适应了知识产权人的多样化需要。有很多知识产权人在创建公司初期,就希望马上用知识产权投资。但是这时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能还处在有人独占使用的限定期内,又或是此知识产权与其他人一起订立的合同还未终止。在新公司法里,对这类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便更加适合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出资行为的多样化的需要。

在知识产权出资问题中,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随着全球化经济以及科技爆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出资保护问题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资本化有着非常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只有在事实和法律能够用来转让的条件下才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向企业出资,可以准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另外,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出资也作了相关的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

经营收益性强。知识产权拥有人使用知识产权出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拥有人可以凭借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极大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所有人将知识产权作为股份收益,让许可使用的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靠知识产权投资到企业所获股权得到的分红实现价值。

知识产权出资不同于无形资产出资和现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有别于无形资产出资以及现物出资,其概念的外延更小。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可评估性、转让性、确定性以及现存性等特点。能够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如专利权、技术秘密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拥有人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之前要提出相关的申请材料,如提交知识产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相关部门要建立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公示制度,并要允许社会公众查询,既保证知识产权拥有人的权益,也能保证企业的实际利益。

在知识产权投资实施时,接受方必须考察此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性。每个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理解都会大不相同,在投资实际进行过程中就很容易产生混乱。且目前的法规对知识产权投资的额度也没有进行直接限制,这明显是个弊端,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实有财产的虚化。同时,出资者还要考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避免知识产权在出资的不同场合引发另外一种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强化和垄断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知识产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使用、占有、转让、用尽、出借、消费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里面重要的是专有性,即所有者能独自拥有知识产权以及获取其带来的一切收益。而知识产权的本质意义,也就是给予了所有者一定程度上垄断市场及顾客的权利,阻碍和防止其他竞争者去竞争,这就给所有者谋取超过正常利润和补偿提供了条件。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期限性,指的是一旦超过保护期,这一智力成果会进入公有领域,然后被共享。但当今的知识产权所有者都会尽力保护其权利的持久性和垄断性。很多企业也开始抛弃单一的方式,向着体系化、层次化和全面化发展。即同时把商业模式、商标和店铺设计都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这样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变相地延长了产权保护期限,并无形地使自己的垄断地位变得更稳固。

知识产权不同阶段的成本差异会导致其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开发阶段有着高固定的成本,这和应用阶段的低边际成本形成了巨大的差异,使得一个企业拥有了知识产权后更倾向于利用它长期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由于新技术创新有着巨大的风险性以及市场需求不稳定性,导致开发者在开发初期不光承担巨大的风险压力,还有高额经济成本。当辛苦研发出来的成果受到法律长久保护后,开发主体就成了这项技术的唯一所有者和获益者,市场中其他企业需要花费高额的专利费才可以获得其使用权。对于拥有这项技术的企业,再生产的成本就类似一个非常小的常数、近乎于零。而这些智力的果实被开发出来后,大多都可以储存于图纸、硬盘、音频视频或是人的大脑里,所以说其再生产的成本极低。

知识产权强化导致垄断带来的风险。知识产权强化阻碍了竞争和创新。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排他性,在此性质的影响下,大部份的模式和技术都被个别企业掌握了。新企业要进入时,就需付出高额代价来获取许可,或是在商业模式上自主创新。由于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新进企业在自我创新时利用资源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因为知识产权在给予权利人保护的同时,也限定了其他人同时同等利用此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原来的企业公司就会凭借这种市场壁垒来排挤新进企业,从而导致市场长期被垄断和竞争量不充分。这一现象不光对自由竞争不利,还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不利。此外,知识产权也会导致产权所有者的反创新趋势加强。为了保证垄断的地位和利润,所有者就会运用手中的绝对知识产权优势用各种手段遏制其他公司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例如降低自己的产品价格、使竞争者无利可图等。时间长了,这些产权的所有者就会从创新者升级成阻碍创新者,知识产权的激励效用也就消失了,并且变成了长期保护垄断者地位的工具和动力。

知识产权强化会导致个人和社会利益分配失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意义是在于一个国家将此用作权衡社会和个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平衡工具,在此怎样确立双方的界限就显得很重要了。因此国家通过为知识产权设立“期限”这种方式,就是要对智力成果的开发人给予一定期限内的保护。另外期限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人的行使权时间太长,从而损害社会利益。因此如今法律规定里的知识产权要是过了保护期限,它所保护的技术和思想等内容就会回归到社会,再次成为大家的公共资源。

反之,如果过度强调了知识产权的私有、专有性质,以及其权利具有的绝对性,从而来排除让社会广泛使用的可能,就会让整个社会进步受到一定影响。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可以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然后享受该产权保护带给自己零边际成本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成果就可能超过了其所有正常利润和成本的总和。另一方面,社会使用此项成果时,所需的成本却会一直居高不下,便直接导致了这项成果在社会中的使用受到一定阻碍。所以也不能过度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然也就等于变相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平衡器的作用慢慢弱化。

总之,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资本,是因为知识产权拥有者能够获得投资公司的股权,而出资者也因为知识产权的介入使企业获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收益。知识产权在全球一体化经济中显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为许昌学院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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