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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2-04-29李聪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8期
关键词:法律性质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李聪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广泛存在,但是在法律上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也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所以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规制原则,从其问题入手提出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将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质 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研究

近些年来,民间借贷合法地位这个问题倍受关注,所以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问题就变得尤为迫切。从2004年被判为非法经营罪的民间借贷“涂汉江案”,到2010年轰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发生,然而,民间借贷是经济金融领域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但它是建立在熟人关系的这个基础之上,所以它自身的法制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渐暴露,许多业界专家认为,监管缺失和法律缺位是民间借贷始终游离在灰色地带的重要原因,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也渐渐为人们所重视。

对此,我们要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进行一定的探讨。首先,民间借贷是指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自愿的前提之下,个人之间或者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国家金融管制之外的融资活动。其次,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的私法性质,我们也可以认识到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既然作为融资补充方式,他就必须接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它只有在公权力的制约之下才能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原则

研究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需要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需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1.政府干预金融市场要有理有序有节。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证明了,政府的适当干预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可以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但是如果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则会给经济带了负面的影响。因此政府对金融借贷市场的干预也要有理有序有节的进行,把握一定的限度。

2.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保护公民的融资自由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财产,同时也享有在市场经济中的融资自由权,民间借贷就是融资自由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允许个人的融资自由权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有利于金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会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保护金融安全的同时兼顾金融效率。金融安全问题常常是制定金融政策所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但是谋求金融安全并不意味着放弃金融效率。民间借贷比正规的金融机构的效率更高,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降低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性,提高了效率。

三、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现行民间借贷法制不完善。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第12章关于借贷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仅仅依照借款合同及其司法解释来处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是远远不足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存在较大的缺位。

2.个别地区高利贷现象比较严重。当前,高利贷在我国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特别是江浙地区尤为猖獗。从这些实践中案例来看,民间高利贷的形式一是以货币为借贷对象的显性高利贷,再者是与实物相关的隐蔽性高利贷。

3.对民间借贷双方的保护都不到位。一方面它具有手续简便、易于操作的特点,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是建立在熟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是采取打白条或者是口头约定的方式,手续方面不是符合相关法律规范,一旦发生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的情况,发生诉讼纠纷,那么债权人就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对债务人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制,债务人在于债权人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四、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建议

1.加快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工作。针对我国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相对不系统规定过于分散,并且结合上述我们分析的问题以及民间借贷的相关特点,我们应当制订一部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专门性的法规。在其中我们应该着重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而且要明确民间借贷的交易方式、契约条件等问题,还要加强有关民间借贷诉讼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诉讼的诉讼时效、诉讼权利。

2.制定规定来规范借款合同和借贷用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既然是实践合同那么就不一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鉴于民间借贷的特点,如果在对方翻脸不认账或者因各种约定不明确发生借款纠纷时,法院没有证据认定借款关系这个事实的。所以规范借款合同对我国现在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法要求合同符合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说对借款用途的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明确其借款的用途,拒绝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3.规范担保合同的内容以及订立程序。根据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形式是保证和抵押。所以我们看到在保障和抵押两种主要的担保形式中担保人的资格、担保财产等问题以及担保合同订立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关系着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实现等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财产的合法性等进行规范。

参考文献:

[1]贾清林.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民间借贷二元化法律认定探析[J].学理,2010,(27).

[2]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金永熙.新编民间借贷实务379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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