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安瑟尔谟本体论证明的逻辑评估
2012-04-29张力锋
张力锋
为给信仰上帝寻求理性的基础,安瑟尔谟(Anselm of Canterbury)提出著名的本体论证明。安瑟尔谟认为甚至愚人都相信上帝是最伟大的东西,“比他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么,这个可想象的无与伦比的最伟大东西能否仅存在于人的心灵中,却不在现实中存在呢?安瑟尔谟指出,如果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仅存在于心灵中,那么假如他既存在于心灵,又在现实中存在,则后一情形较前者更伟大,而这又是可以想象到的——与“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矛盾!“因此,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无疑既存在于心灵中,又存在于现实中。”①这样,安瑟尔谟就在本体论上得出上帝存在的结论。
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实际上开辟了西方哲学史上的一个新纪元——经院哲学时代,它使得原本处于蒙昧状态的宗教信仰成为人类理智活动的对象,成为哲学研究的对象。但由于康德(Immanuel Kant)的毁灭性批评,该证明两百年来几乎被人们视为一个彻底失败的哲学论证,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重构和发展也因而停滞下来。康德批评的靶子是安瑟尔谟对“存在”的处理,在康德看来后者乃是整个本体论证明的枢纽部分,揭露其中的错误实际上就等于给安瑟尔谟的证明造成釜底抽薪式的打击,进而一举驳斥本体论证明。下面将康德的批评做概要的介绍。既然安瑟尔谟将“存在”用于比较事物之间的伟大性,他就一定认为“存在”自身是一种属性,表达它的那个语词也就可以用做谓词。但是,康德认为“存在”不过是判断中的连系动词,它是仅具有语法功能的句子成分,是句子表面的语法谓词。真正的谓词,即康德所谓的确定谓词(determining predicate),“是指可以加诸主词概念中的谓词,它丰富着主词概念”,②如“红色的”、“勇敢的”等表示属性的语词。“无论我们可能利用什么样的、如何多的谓词来想象一个事物——纵使我们完全地确定出它,当我们进而宣称它存在时,我们都没有向该事物做出哪怕是最少的添加”。②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translated by N. K. Smith. London: Macmillan and Co. Ltd., 1929, p.505、504.因此,康德认为“‘存在显然不是一个真正的谓词;就是说,它不是这样的一个事物概念,即可将其加诸某一事物的概念之中”。②既然“存在”根本不是可以表述性状的真正谓词(即确定谓词),当然就不能拿它作为衡量事物之间伟大性的一个指标,因此无论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存在与否,这都不会影响到它的伟大性,本体论证明也就因而被瓦解掉。
那么,本体论证明是否因为康德的批评被真正动摇?“存在”究竟是不是一个谓词,分析哲学家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些哲学家追随康德,认为“存在”根本就不是逻辑谓词,它表述的是性质的性质,属于二阶谓词,因此在他们使用的逻辑分析语言中“存在”被处理为量词。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弗雷格(Gottlob Frege)、罗素(Bertrand Russell)和涅尔(William Kneale)等人。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存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用作谓词,其中一些人甚至走得更远,认为存在物(being)中不仅有现实个体,还有非现实的可能个体,对于前者而言“存在”是其属性,后者则缺乏这一属性,因而他们实际上将“存在”视为一个一元谓词。持这种立场的代表性人物是斯特劳森(Peter F. Strawson)和自由逻辑的创始人兰伯特(Karel Lambert)等人。可见,当代分析哲学中人们在“存在”的逻辑功用上尚存在较大的争议,康德从“存在”角度对本体论证明的批判至少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有没有破解本体论证明的另一种策略,它不再依赖于“存在”的谓词性设定?事实上,不少宗教分析哲学家认为安瑟尔谟证明根本不以“存在”是谓词为设定,康德式批评是不相干的,“于是,安瑟尔谟证明的通常批判遗留下大量期待”。 Alvin Plantinga, God, Freedom, and Evil.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7, p.98.本体论证明的另一种解释是怎样的呢?我们又是如何藉此来判定本体论证明的可靠性呢?现代模态逻辑给本体论证明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论证武器,尤其是其可能世界语义学。可能世界语义学利用可能世界、可达关系等初始概念,澄清日常语言及哲学论证涉及的那些晦涩模态语句,将模态语句的逻辑意义清晰地揭示出来。比如,在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解释下,模态语句“可能有些人是狭隘的”的逻辑意义就是:在现实世界@可达的可能世界中,有一个可能世界w(w是否就不是@,这并没有做任何限定),其中的确有些人是狭隘的;类似地,“任一个体与其自身的同一是必然的”可以解释为:现实世界@可达的任一可能世界w中,都有任一个体同一于其自身。从纯粹的形式语义学角度看来,可能世界和可达关系等概念均是技术性的逻辑虚构物,比如在模态逻辑学家构造的模型中甚至可以根本没有现实世界@的踪影;但一旦将可能世界理论放诸语言实践及哲学研究,可能世界与可达关系都具有了自身的形而上学意义,否则语言如何能够达至沟通思维和实在呢?直观地说,可达关系可以理解为“可设想的”、“看得见的”或“可转变的”等,可能世界则可粗略地看作现实世界@的各种可能状态。 本文仅是运用可能世界与可达关系这两个重要的哲学概念重新解释本体论证明,对二者各自的形而上学意义将不作深究。实际上,它们形而上学意义的讨论是模态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论题,可参见J. Divers, Possible Worlds, Routledge, 2002。以可能世界理论作为工具,可以得到不同于康德式的本体论证明解释,而且新解释下的本体论证明不再以“存在”的谓词性设定作为重要论据。
在本体论证明中,安瑟尔谟是将上帝视为摹状词“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的指称。本体论证明的结构可以整理为:
(1)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是可设想的(前提);
(2)可设想的事物若还是现实的,则它就比仅是可设想的状态更伟大(前提);
(3)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不是现实的(假设);
(4)如果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是现实的,那么就比它事实上更伟大(由(2)和(3));
(5)可以设想有一个存在物,它比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更加伟大(由(1)和(4));
(6)(3)是错误的,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事物是现实的(由(5)是自相矛盾的,归谬假设(3))。
按照可能世界理论的解释,“可设想的”、“可想象的”是在某一可能世界中成为现实;另外,摹状词“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所表述的性质就是:任一可能世界中的任一个体都不较之更伟大,或者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于是,“上帝是否存在”的问题就转换为:性质“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现实世界@是否得到示例(instantiated)或例证(exemplified)?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先来看前提(1)、(2)。
前提(1)可以解释为:有一个可能世界,使得性质“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得到示例。也就是说,在某一可能世界中有一个体(令它是G),它具有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 一般而言,个体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具有不同的性状,比如现实世界@的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而在另一个可能世界w中他却是一名宫廷御医。上帝G也不例外,他在不同可能世界也具有不同的性状:他在某一可能世界中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另一个可能世界则具有较小的伟大性,甚至于一些世界中还没有G这一个体。所以,严格来讲,不能将“上帝”视为摹状词“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的缩写,而应看成“在一些可能世界中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的缩写。前提(2)的理解应首先从伟大性程度的比较着手。如果我们断言某个体具有一定的性质,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承认该个体的存在。也就是说,性质是依附于个体的,个体自身的存在是它具有或缺乏性质的前提;在个体不存在的情况下,该个体具有或缺乏性质无从谈起。联系到本体论证明,如果某个体不存在,那么谈论它的伟大性就是没有意义的,至少这样的伟大性不是最高程度的。进一步地,伟大性程度的比较是在个体之间进行,在缺少个体的情形下是难以进行这种比较的。因此,个体自身就是伟大性比较的必要条件。比如,在现实世界@嬴政是一个残暴的皇帝,但在另一个可能世界w1中他却是一位仁慈的君主,这时我们就可以说w1中的嬴政比@中的他更伟大,具有更高程度的伟大性。但是如果另一可能世界w2中没有个体嬴政,那么说嬴政在其中具有何种程度的伟大性就根本没有任何意义,或者至少可以说嬴政在可能世界w2中尚未达至其最高程度的伟大性。
其次,对“现实”也应当有正确的理解。“现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并不必然是指现实世界@中的个体或性状,任一可能世界中的个体或性状都可称作“现实”。根据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的建议,“‘现实的及其同源词都应当分析为索引词:索引词的指称会发生改变,这依赖于说话语境的相关特征。就词项‘现实的而言,其相关的语境特征就是给定话语所出现的世界。” David Lewis, “Anselm and Actuality”, in his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1,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18.比如,在可能世界w1中人们所说的“现实世界”指的就是世界w1,w2中所说的“现实世界”则是指w2。为不致混淆,我们特别采用专名“@”作为我们实际所生活的世界的名字。按照“现实”的这一索引词分析,当我们说“如果太阳从西边升起是现实,那么……”,我们的意思就是:在太阳从西边升起的可能世界中,……;而说“如果贾宝玉是现实人物,那么……”,就等于在说“在贾宝玉存在的可能世界中,……”。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采用普兰丁格(Alvin Plantinga)的更温和观点,可以将前提(2)翻译为:“如果一个存在物x不在世界W中存在(并且有一个世界,x在其中存在),那么至少有一个世界,x在其中的伟大性超过它在W中的伟大性”。 Alvin Plantinga, God, Freedom, and Evil,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7, p.99.
作为归谬法的假设,(3)的解释是:性质“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现实世界@没有得到示例;也就是说,现实世界@中没有个体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符合(3)的上述解释有两种情形:其一,现实世界@中根本没有G这一个体;其二,现实世界@中有G这一个体,但他并不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比如,G是一个凡人)。
按照可能世界理论,结合对(2)的解释,(4)可以理解为:若性质“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某些可能世界中得到示例,则这些可能世界中G的伟大性就超过(3)所假设的他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4)是由(2)和(3)推导出的,我们来分析这种推导是否正确。根据(2),在某个体不存在的可能世界中,该个体尚未达至不可超越的伟大性,所以在(3)所述的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在某些可能世界中个体G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那么这种伟大性当然超越没有个体G的现实世界@中的G的伟大性;另外,在(3)所述的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在某些可能世界中G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那么尽管G在现实世界@存在,但他的伟大性没有达到极限,前述可能世界中G的不可超越的伟大性仍然超过他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因此,在(3)成立的所有两种情况下,都可由(2)推出(4)。这样看来,得到(4)并没有什么不妥。
现在关键是要看据称自相矛盾的(5)。(5)可以理解为:有一个可能世界,其中某一个体具有比G更高程度的伟大性。如前文已经说明过的,我们可以理解个体在不同的可能世界具有不同性状,所以(5)是有歧义性的,它有两种涵义:其一,有一个可能世界,其中某一个体具有比G在其未达至极大伟大性的可能世界所具有的伟大性更高程度的伟大性;其二,有一个可能世界,其中某一个体具有比G在其已达至极大伟大性的可能世界所具有的伟大性更高程度的伟大性。很明显,只有在第二种意义上(5)才是自相矛盾的。(5)的得出是根据(1)和(4),那么(1)和(4)推出的是不是(5)的第二种涵义呢?
由前提(1),有一些可能世界,G存在于其中,且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根据上述对(4)的解释,它实际上是一个条件句:若G在某些可能世界中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则G的这种伟大性就超过他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利用分离规则,很容易由(1)和(4)得到(5′)G在一些可能世界中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并且这种伟大性超过他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
(5′)究竟表达的是(5)的哪一种涵义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G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是否不可超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5′)表达的就是(5)的第二种涵义;反之,若答案是否定的,则(5′)表达的是(5)的第一种涵义。但由假设(3),我们知道G在现实世界@的伟大性并未达至不可超越的程度。因而,(5′)表达的是(5)的第一种涵义,(5)因而也就不是自相矛盾的,进一步地对假设(3)所做的归谬也就不能成立:“性质‘在任一可能世界都是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现实世界@得到示例”并未得以证明。
可能世界理论为人们重新审视本体论证明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从这一新视角看来,本体论证明并未以康德所指责的“存在是谓词”作为论证前提。事实上,按照可能世界理论的解释,本体论证明最要紧之处在于:已知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在一些可能世界中得到示例,现实世界@是否就在这些可能世界之列。但由本体论证明的归谬法假设“G在现实世界@没有达至极大伟大性”出发,并不能推出矛盾,所以判定本体论证明无效。换句话说,在可能世界理论的解释下,任一个体在不同可能世界可具有不同的性质,G当然也不能例外;既然G不一定就在现实世界@中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得出“其它可能世界中有较现实世界@的G伟大性程度更高的个体”也就不是一个矛盾;由此,本体论证明的假设不能归谬,“G在现实世界@具有不可超越的伟大性”也就未得以证明。正是因为将可能世界理论应用于本体论证明的分析,才找到本体论证明的真正症结所在,也才导致之后普兰丁格提出可能世界理论形态的本体论证明。普兰丁格的本体论证明方法是修正“上帝”的定义,将“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作重新解释,解释为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极大美德性(excellence)。 由于本文论题所限,不能对普兰丁格版本体论证明作详尽介绍,可参见拙文《从可能到必然——贯穿普兰丁格本体论证明的逻辑之旅程》,载于《学术月刊》2011年9期。关于这一新版本的本体论证明,普兰丁格本人的态度是谦逊的:“因而,我对该证明的论断是它证实的并非有神论的真理性,而是有神论的理性可接受性。所以,它至少实现了自然神学传统的目标之一。” Alvin Plantinga, God, Freedom, and Evil, Grand Rapids,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7, p.112.由此可见,作为现代逻辑理论形态的可能世界理论对当前的宗教哲学研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它的运用产生出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