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准则动态更新机制 提升评估执业质量水平
2012-04-29
2011年,中评协修订了五项已有准则并发布两项新准则。具体包括: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修订上升为《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有关签章条款进行修订后,准则重新发布;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七年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十分必要。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控制权和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四是通过准则的提升,实体性准则层次实现了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珠宝首饰等主要一级资产的全覆盖,完善了准则体系。
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签字盖章条款的修订,旨在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签署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这次修订遵循了“适当授权、风险共担”的原则。修订后的签字盖章制度既适应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的需求,方便执业,又可以合理界定执业责任,满足执业质量管理的需求。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发布有以下意义:一是将更好地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二是完善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的需求,中评协近几年已经发布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发布后,我国在无形资产方面的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主体构架基本完成。三是填补了国际空白。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将为国际上相关评估准则的制定提供借鉴。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旨在指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合理分析高科技企业和无形资产等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文化产业中相关资产的价值。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发布创新了评估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合理发现特殊收益形式资产的价值;拓展了评估服务范围,有助于促进评估行业服务市场需求。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各环节工作到位,遵循规定工作程序。在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接轨,着手于国情国体,服务于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做优、做强、做大。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是落实准则动态更新机制的具体体现,将促进评估准则更好地服务市场、服务行业。
此次修订和新建工作完成后,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包含的准则项目已达23项,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