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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义利观探析

2012-04-29黄娟

人民论坛 2012年32期
关键词:人性论

黄娟

【摘要】荀子的义利思想在整个伦理思想史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其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为理论基础的,他主张“先义后利”、“以义制利”、“以义应变”、“以义为利”、“兼利天下”。荀子对儒家传统既继承又超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兼利天下”、“义利双成”的义利观。

【关键词】荀子义利观 人性论 兼利天下 义利双成

义利问题是先秦儒家探讨的重要议题。作为战国时期杰出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有其独特的义利观。在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阶层日益分化的今天,深入研究荀子的义利观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

荀子义利观的人性论基础

荀子在《大略》篇中指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①这种义利并存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基于对人性善恶问题的探讨。荀子认为人皆生而有欲,好利之心是出于“情欲之性”,好义之心则出于“知能之性”。他强调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但人亦有义,并将“义”看成人区别于禽兽之处。

中国知识分子并不否认人对欲望的追求,但只要论及人有“求利”的欲望,就认为是一种庸俗的行为。因此,道家主张绝欲,认为只有绝欲的人精神上才能得到最大的满足。宋明学者的“存天理,灭人欲”,对于“利欲”的问题,也是采取消极的态度。荀子则不同,他对“欲”采取的是积极的、正面的态度,充分肯定“欲”存在的必然性,并认为欲具于性,不可去除。他说:“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②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自然造就的,人的情感是本性的实质,人的欲望是情感的反应流露。应该正视欲望,不要将求“利”的行为看成洪水猛兽,加以禁止。当然,荀子也强调若不加节制的顺着人的自然本性发展,势必导致“物不能澹”,从而产生争夺冲突,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繁荣。因而,应该以礼义导养欲望,使之合理,以礼义节制欲望,使之合度。可见,荀子是以“生而为性”为立说的根源,不以食色之性为恶,而以“求之无度量分界”为恶。

荀子固然认为人生而有欲,是生之所以然,但他也认为人亦且有义,在义利之间,仍有其取舍。利欲和好义是人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心理,好义是人最可贵的地方。他说,人生亦且有义是人之所以有别于水火、草木、禽兽之处。对于“义”的解释,荀子更多的时候是把“义”与“礼”连用,称之为“礼义”,并把“礼义”视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具有至上性。他说,“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在荀子看来,“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③,换言之,荀子认为本性是自然生成的,不可经过学习而成、不可人为造作;礼义是圣人创建的,可以通过人的后天学习和努力做到的,礼义可以感化纠正人的性情,引导人遵守秩序。

总之,荀子将人性分为“情欲之性”和“知能之性”。“情欲之性”是指对利的追求,而“知能之性”是指对义的坚持。情欲与知能并存,所以利与义也是并存的。可见,利与义并存的思想,正是由其人性论发展出来的。

荀子义利观的主要内容

荀子的义利思想是以人性论为理论基础,使其既能正视人的求利之心,又深知顺其情欲、不加节制会使人性沦为恶乱。因此,在处理义与利的关系问题上,荀子提出了内容丰富而多元的主张,较之先秦诸子的义利思想更为客观合理。

先义后利,以义制利。荀子虽然坚持性恶,但不同于法家。法家认为人性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并以追求功利为人生要务。而荀子则明辨义利,认为虽然追求名利是人之所欲,但人有知仁义法正之质,能仁义法正之具,因此能形成自觉的道德意识,能够做到先义后利。同时,荀子也认为义与利是相互依存的,“利”是“义”得以体现的前提,而“义”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规定和调节“利”。因为欲多物寡,若放纵人的本性,顺着人的情欲,必然发生争夺,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荀子主张“以义制利”,就是通过礼义来调节人们的欲望,达到义与利的和谐。荀子这一思想基本承袭了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和“见得思义”,但与孔孟又有所不同:孔孟更为强调是作为道德价值的“义”,荀子则兼论“义”、“利”存在的事实。

义利兼重,以义变应。诚如上言,荀子所讲的“义”,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意志,而是将“义”与“利”结合,承认“义”与“利”具有同时存在的可能,并把“义”作为调和二者冲突的应变之道。这个“义”在荀子看来,就是为人处世、治理国家的标准。一方面,荀子把“义”视为辨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在荀子看来,君子是以“义”作为处世准则,能够做到以义应变,按照礼义法度来推类世间万物法则,身处其中,既能修身,又能义荣、势荣兼有,实现“君子两进”。而小人则不然,不知以义应变,而是以利处世,此种处世方式,义与利无法兼得,实则两废。另一方面,荀子还将“以义应变”用于政事方面。认为国君治理国家,若能以义变应,广纳贤才,罢黜邪恶之人,国家定能国泰民安,君王“以义应变”既是修养自身,也是国家富强、人民安康的良方。

以义为利,兼利天下。“以义为利”一词,源自《大学》,“此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意思是一个国家不能把“利”当做利益,应该把“义”当做利益,这是肯定利的存在价值。荀子对此也持肯定态度,提出“公义胜私利”、“义为公利”等主张。荀子反对一味追求私利而不顾公利,认为所追求的“利”必须在遵循“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此利绝非个人一时的私欲,而是最大多数人的利,是兴天下之利。墨子是功利主义者,虽言重义,但目的是求利,而荀子是在重义的道德价值前提下,正视人的求利欲望,并以欲望的满足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同时,荀子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价值观冲突的时代,他不再遵循孔孟自忍自制自觉的内在道德秩序的路线,而重视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发展的影响,希望通过后天的努力实现理想。

综上所述,义与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各自代表不同的道德价值选择,同时又同属于利益范畴。因为坚持“义”能给人带来“利”,“义”与“利”不是绝对对立的,可以经调和同时并存。可见,荀子的义利思想既不是唯利是图的极端功利主义,也不是道德至上的道义论,而是在义与利之间找到的和谐之道。

对荀子义利观的评价

荀子作为先秦“百家争鸣”的集大成者,在义利问题上,不仅承袭了儒家思想传统,并将其发扬光大,也理性地批判和吸收其他诸子思想,从而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义利思想。

首先,继承儒家重视道德修养,又突破儒家提出通变。自孔子提出“以义为上”的理念,义利问题就成为儒家的重要命题,尤其是孟子提出“舍生取义”的主张,把“义”置于首要位置,并将“义”视为君子处世的准则。荀子与孟子在以仁义作为处世行事的准则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荀子也言:“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④这里的“诚”,其实就是仁义的体现。儒家还强调知识分子不仅要修养自身德行,还要以天下为己任。这方面,孟子提出了众所周知的“大丈夫”说法。荀子继承了孟子的“大丈夫”形象,提出不屈服强权、不考虑利益得失的“士君子之勇”。无论是“士君子之勇”还是“大丈夫”,都是以“义”作为最高的道德标准。所不同的是,荀子赋予儒者另一“应变得宜”的特色,给儒者刚毅形象添加了柔性。荀子并没有离开儒家“义以为质”的传统,但在沿袭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以义应变”的主张,以处理错综复杂的义利冲突,同时又发挥“以义为利”的说法,将义化为公利。荀子打破了所谓的儒家重义而轻利的谬误,把儒家所坚持的道德价值精华更加深入透彻地阐发出来。

其次,转内在价值为外在治道。荀子较孔孟而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把公、私的概念引入了义利之辨。孔孟的思想中并不排斥利的存在与价值,公利与其提倡的“义”并不矛盾,但不论是孔子还是孟子都没有明确提出“公义”的概念。而荀子把“公”与“义”结合提出了“公义”的观念,改变了孔孟思想中单纯强调“义”的内省意义,避免了儒家义利思想被批判只重个人修德,而忽视人有求利的实际现象。荀子是在坚持儒家重视“义”的道德价值前提下,主张正视人的求利欲望,使义与利同时存在具有可能性,进而使利在义的节制之下实现,而兼重义利。荀子主张的“以义制利”,更使“义”从孔孟思想中重内在价值转化而成为外在治道。荀子所说的“义”,对内可节制人的性情,对外可节制万种事物,的确是偏向外在功效而言。

义利问题属于价值取向的范畴,先秦诸子对于义利的认知与取舍因立场不同而迥异。儒家视义利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故以义为道德价值的代表。荀子的义利思想既坚持了儒家的立场,又积极吸收了其他诸家的合理思想,不仅注重道德也重视利益,追求义利统一,这既超越了儒家,又有别于墨家的功利人生,亦有别于法家的功利治世,可谓是尽得诸人之所长,后卓然自成一派。环视当今社会,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义利问题显得更加复杂,重新审视荀子的义利观,也许可以从中找到一些灵感与启示。

(作者为燕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②③④北京大学《荀子》注释组:《荀子新注》,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66页,第383页,第391页,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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