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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楼架空和附属层的安全使用

2012-04-29李小鹭

科技资讯 2012年30期
关键词:架空层消防安全住宅

李小鹭

摘 要:本文根据居民住宅楼架空和附属层火灾多发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剖析其原因,并结合这类火灾的实际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法。

关键词:住宅 架空层 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TU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026-01

居民住宅楼的架空和附属层给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是居民在利用架空和附属层中,由于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甚至为了眼前利益而无视消防安全,结果酿成了不少人间悲剧。从福建省的情况看,由于架空和附属层利用不当而发生火灾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2006年11月20日,福建省福州市“福州春天”小区10号楼架空层的停车库,因为电动车充电短路而引发火灾。虽然该起火灾火势不大,但是大量烟气向上面住宅楼层扩散,其结果导致1人死亡,2人跳楼受伤,酿成惨剧;在洋洽小区居民楼的架空层火灾中,大火向楼上的居民住房蔓延,大量烟雾涌入楼梯通道和室内,300多名群众被困在各个楼层。当地消防部门调动四个执勤中队,80余名官兵,10余部消防车赶往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参战官兵紧急疏散、解救300多名群众.并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奋战才将大火扑灭。在该起火灾中虽然无人员伤亡,但惊心动魄的场面也是罕见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嘉福小区14座的架空层也发生了火灾,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该小区架空层的功能原来为车库,物业公司违规把它租给个体户做家具生产车间及仓库,因此埋下了禍根。2006年2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家一层商铺发生火灾,造成17人遇难(二层住人)。2006年10月23日早晨5时40分左右,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一处店面楼房不慎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11个人住在该楼房二楼,其中3人逃生,4人在火灾中当场窒息死亡,其余4人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由此可见,架空和附属层消防安全的软肋已经充分暴露,其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因此,本文接着浅析一下居民住宅楼架空和附属层火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法,目的是使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能够被更好地保障。

1 架空和附属层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1)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为了使用方便或谋求利益,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架空和附属层的使用功能。甚至有的为了生活需要,采用大量可燃材料随意分隔架空和附属层,并乱搭乱拉电线。

(2)由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架空和附属层缺乏相应条款规定予以规范,架空和附属层消防设施普遍缺乏,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初起火灾的扑救机会被错过。

(3)居住单元本来是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但在火灾时,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会通过未密封的孔洞和被烧毁的生活管道,向上面的住宅单元扩散。即使此类火灾的火势不大,楼内居民也容易因此窒息死亡,或因心理压力大,选择跳楼逃生而伤亡。

(4)架空和附属层常常是没有外墙。有的虽然有外墙,但大多数也是临时简易搭设的,其采用的材料是可燃。一旦发生火灾,大火容易直接沿着外墙,通过上面住宅单元的窗户等外墙孔洞向上蔓延,这样加快了火势的发展。

(5)部分居住建筑主体结构耐火等级低,经过火和烟气高温烧烤后,柱、梁和楼板的钢筋保护层出现剥落现象,这极大威胁着建筑主体结构的安全,万一发生整个建筑倒塌事故,其后果不堪设想。

(6)疏散楼梯未能与架空、附属层完全分隔开,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受到影响。

2 安全使用架空和附属层的措施

(1)为了降低居民住宅楼的架空和附属层发生火灾的频率,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改变架空和附属层使用功能,必须按照《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消防审批手续。同时为了使用安全,在其申报材料中,分隔墙所采用的材料必须明确;电线、开关的敷设必须统一,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建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架空和附属层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如“设有架空和附属层的建筑,其图纸必须明确该楼层的使用功能”,这样才能够给整个建筑一个明确的定性。只有整个建筑的定性明确了,架空和附属层的消防设施才能及时地被纳入整个建筑的消防系统中,其先天性不足的毛病才能被克服。

(3)住宅单元出现串烟、串火的现象,是造成设有架空和附属层的住宅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现在建筑的给排水、电线和通讯等管道大都采用PVC管,虽然这种管道是阻燃型.但是在高温条件下也会破损。一旦住宅单元的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从垂直方向被破坏,火和烟气就直接通过管道向上串。因此建议规范对上下相连的管道做出规定,如:“架空和附属层与住宅楼层垂直相连的管道应采用钢管或铸铁管,若采用PVC管,应在穿越楼板连接处设置阻火圈”,这样可以防止居住单元出现室内垂直串烟、火的现象。

(4)住宅单元应作为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其安全会受到来自外墙的火和高温有毒烟气威胁,这样的威胁是不容忽视。因为住宅楼层与架空、附属层的窗间墙高度一般都小于1.5 m,在这种条件下,火势很容易通过窗户等外墙孔洞向上面住宅楼层蔓延。因此建议规范增加“架空和附属层顶板楼面应设1米的防火挑檐”的条款,这样可以阻止火势向居住单元蔓延。

(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2和3.0.4条规定,柱、梁和板的耐火极限,二类高层建筑的要求和多层建筑的二级基本相同,即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 h,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 h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 h。然而在火灾现场,设有架空和附属层的居住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经常在2~3 h,如果起火点刚好紧靠着柱子等建筑结构构件,那么整个建筑安全在火灾中就岌岌可危。因此建议规范将架空和附属层的柱、梁和楼板耐火等级定为一级。

(6)架空和附属层的使用功能有车库、临时仓库、商业网点等.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住宅楼梯是居民垂直疏散的重要通道。因此,建议此类居住建筑的疏散梯应参考商住楼的做法.应独立设置,不得将住宅楼梯的疏散口设在架空和附属层内。

参考文献

[1] 《社会新闻》栏目一[EB/OL].福建省消防总队信息网.

[2]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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