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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打击内幕交易?

2012-04-29刘永刚

中国经济周刊 2012年31期
关键词:知情人证券交易证券法

刘永刚

短短几天之内,我们看到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对打击内幕交易上的快和准。

事实上,美国并没有明确成文的“内幕交易”说法,现有的内幕交易判例大多是依据证券交易法的10b-5条款中的一点:“任何人,无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任何手段或州际商业的媒介,或邮件,或任何国际证券交易手段,在购买和销售证券的有关活动中做出(1)采用任何方法、计划或诡计进行欺诈,(2)对事实进行不实陈述或遗漏使陈述不具备误导性的必需的事实,(3)从事任何可能对任何人进行或可能进行欺诈、欺骗的行为、做法或者业务。均属于非法。”其中第三点是内幕交易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SEC认定内幕交易的方法是“辩方举证”,即“举证倒置”。如果被控告的人不能自证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此外,SEC可以利用强大的软件系统来监察交易,发现可疑则立刻示警。更为关键的是,SEC拥有高效运作机制,在案件尚在发酵期就施以重罚。

反观国内,虽然中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同时也规定了高管、承销商在内的7类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收购、分配股利等八类情形为内幕信息,但往往在发现内幕交易后不能在最短时间内实施处罚,处罚的金额也少得可怜。

美国对内幕交易者无论是否获利均处罚10万至250万美元的罚款。中国对有违法所得者的处罚仅仅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罚款能够警醒那些资本大鳄吗?这样做的结果必然会使得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仍然顶风作案,损失的自然是广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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