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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已渐成贸易融资工具

2012-04-29蔡粤萍

中国对外贸易 2012年4期
关键词:信用证单据发票

信用证首先是一种付款的安排,是信用的保障,同时更是融资的好工具。近些年来,特别从2010年以来,我国的信用证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值得关注的问题。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到2007年,国内的信用证业务发展得很慢,因为只有几家银行参与其中。2007年之后,这些银行的交易量,开征量很大,其他银行也逐渐加入。到了2010年,信用证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2011年的1月到明,全国开证量超过了8千亿元人民币,目前国内信用证的融资产品也越来越多。

比较不同的结算办法和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区别,可以看到,涉及单据处理、基本原则、业务流程、免责条款都是基本一致的。

两套规则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负责国内结算的中国人民银行认为结算办法必须是强制的,而且为了保证国内清算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限定了结算的办法;信用证开据,开证行必须收取20%的保证金;一些配套的国内信用证会计审核办法;统一面函单据的格式,甚至对于信用证格式的样子、以及如何记账都做了明确的要求。结算办法规定了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的罚则,这些在UCP里没有出现。

信用证对于贸易结算来说非常重要,首先是贸易的真实性和货权的控制问题,其次才是贸易融资工具。但目前多种迹象表明,国内信用证脱离其正常的发展轨道变成了一种贸易融资的工具,具体表现在一些关联的企业开证较多,这与信用证主要用于陌生系统之间的交易是相违背的,信用证当天开、当天交单和当天融资付款的这种现象目前也比较普遍,发票不能证明信用证的日期或者是不能提供发票、发票开票日在开证之前、运输单据多为受益人开立的提货单和开货人开立的提货单等等,很少有第三方提供的单据。

无论是企业还是营销人员都存在着信用证融资的冲动,所以说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伪造变造单据,开展虚假信用证融资,为此中国银行业做了一些新的对策,希望发票进行统一,而且要进行规范的批注,同时对于运输单据的格式出据方式和查证也要进行规范。对于银行层面来讲,在整个受限环节要了解客户的资讯、经营等等情况,而且争取索要第三方运输仓储单据,银行作为提货人,注明必须凭单据来提货,且银行要与第三方签定协议,还要加强人员培训,使其进入正常渠道,总之先要把国内信用证与发展国内贸易更好地进行整合,要设计开发更多的创新性产品。(本文根据广发银行单证中心总经理蔡粤萍在ICC China贸易金融峰会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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