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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与信息确权理论建设*

2012-04-29赵海军

图书与情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信息资源

摘 要:按照信息的来源与产生方式,信息资源可分为原生信息资源、外来信息资源和次生信息资源,从产权属性上三者分别定性为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和伴生知识产权信息。信息确权理论是信息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体系构建至少应当考虑作为信息确权理论“硬核”的信息资源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信息消费与信息侵权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的研究以及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信息确权的商品价值论依据、信息确权的技术手段、信息确权的当事人协商机制、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与评判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信息产权 信息资源 信息确权 信息确权理论

中图分类号: D913.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089-091 信息产权的科学内涵

信息产权的英文表达是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字面意思是信息的财产权利,仅从字面意思去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全面或者是片面的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已故研究员郑成思教授认为“信息产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1-2]。

博秀兰[3]认为信息产权是指基于信息财产而产生的各种权利的总和。信息产权的最大特点是将信息作为重要的产品加以保护,这种产品不仅包括具有创新内容的一次信息,也包括通过生产者对繁杂、分散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组织等深加工后所形成的二次信息。张振亮[4]的观点更进一步认为:信息产权是信息所有人或其他信息权利人对相关信息在采集、使用、转让、存储、修改等活动中所享有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信息时代新型权利形态,信息产权与传统物权及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又有清晰的界限。我国信息产权制度的逐步确立、充实与完善,将有效地避免、化解信息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建立起信息社会基本的利益关系格局。

杨宏玲,黄瑞华[5]则指出:信息产权概念中产权一词应在如下意义上使用:一是权利的性质是财产权;二是确认财产的初始权利,解决归属问题。因此,信息产权是解决信息作为一种财产的归属问题,包括对信息财产性质的确认、信息产权权利人的确认和信息产权具体内容的确认。在实践中,以信息为对象(客体)的权利主要有知识产权、隐私权、知情权等等。

金雪梅[6]认为信息产权是信息产品法律化的表现。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定义为:人们对于他们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信息所有者基于其信息产品享有的特定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包括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信息权利,以及其它非知识性信息权利。认识和保护信息产权的目的与知识产权是一致的,即通过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所有者以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来鼓励和促使权利人推广利用其智力成果,从而既能鼓励人们进行知识和信息的创新,又能广泛传播智力成果,促进社会和技术的进步。

综上观点,信息产权的科学内涵需要从如下6个方面来把握:(1)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知识产权是信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延伸和扩展,知识产权是定义信息产权的概念基础;(3)信息产权既包括了知识产权所定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且还包括了其他的信息权利,如隐私权、知情权、共享权、信息获取权、信息传播自由权、信息环境权和信息安全权等;(4)信息产权概念的重心在于信息的产权,需要明确信息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内容及其权利的归属等问题;(5)信息产权既是个经济范畴又是个法律范畴,其实践意义在于通过一定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来达到维护信息生产、传播、搜集、存储、开发、利用的市场秩序的目的,并激发人们创造信息、创新信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6)信息产权的科学价值在于准确揭示信息产权人对信息的私有权利与其公共权利的界限范围,为寻找维护信息产权人个人利益与促进信息传播、信息共享和推动社会进步之间的平衡点提供理论依据。

2 基于信息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

从不同角度出发,信息资源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按照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工深度可将其分为:一次信息资源(原始信息资源)、二次信息资源和三次信息资源;按照信息保密程度,可以分为公开信息资源、半公开信息资源和非公开信息资源等等。在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基于信息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方法。

史尚元[7]从信息资源的产权角度出发对信息资源进行了分类,他依据信息资源产权的占有属性将其划分为私有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准公共信息资源三大类。认为私有信息资源属于私人物品的一种,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等内容,这些资源部分地具有私人物品的一些性质;公共信息资源是整个社会活动的结果,它反映社会整体运行状态和趋势,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从社会各个运行单位中统计出来的,据统计目前由政府生产并管理的信息约占全社会信息总量的8%;准公共信息资源是介于私有信息资源和公共信息资源之间的那部分信息资源,是指那些由“俱乐部”提供的兼有公共信息资源和私有信息资源特点的信息,它的共享范围只局限于“俱乐部”内部的会员之间。例如万方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它要求用户必须经过注册成为其会员才可使用其中的资源,非会员对于那些资源只能望而兴叹了。当然,像万方数据库这样营利性的信息资源“俱乐部”,其注册成为会员的条件是交费即可,但是还有很多的信息资源对会员的要求不是费用,而是身份上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否则不可成为其会员。唐[16]从法学的产权界定与保护、经济学的制度安排与效率以及管理学的政府管制和协会规范角度对该三类信息资源的共享现状及保护进行了系统分析,这种分析方法对于丰富信息产权理论并进一步构建信息确权理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笔者也曾对证券交易所信息资源的产权属性进行过初步研究,从信息的产生途径或信息来源的角度,将证券交易所信息资源分为三类:一类是证券交易所原生信息资源,是指证券交易所运营和管理过程中自己所产生的信息;一类是证券交易所外来信息资源,是指出于运营和管理的需要从证券交易所之外采集的外界信息;一类是证券交易所次生信息资源,是指证券交易所对外界信息进行再次加工和深层次处理而形成的次生信息。从信息资源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上来看,证券交易所原生信息资源是证券交易所在其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由自身业务所产出的信息,证券交易所对这部分信息资源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具有证券交易所自主知识产权的产权性信息资源;而证券交易所外来信息资源是没有经过证券交易所加工处理的原态信息资源,保持着外来信息的原貌状态,证券交易所对这部分信息资源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是证券交易所的非产权性信息资源;证券交易所次生信息资源是证券交易所对外界信息进行再次加工和深层次处理而形成的增值信息,这部分信息资源凝聚了证券交易所信息资源加工处理的一般社会劳动并且改变了原来信息的面貌状态,因此证券交易所对这部分信息资源具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增值了的那部分使用价值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有权以这部分信息资源与外界进行价值交换,交易所对这部分信息资源的所有权是伴随着信息的增值而形成的。为此,我们可把证券交易所原生信息资源、外来信息资源和次生信息资源分别定性为证券交易所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产权信息和伴生知识产权信息[9]。

史尚元是从信息资源的占有属性或所有者属性的角度划分的,但这种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回答信息资源的归属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信息资源的确权问题。笔者认为,只有站在信息资源的产生与来源的角度来划分信息资源的种类,才能清晰地辨别信息资源配置主体所配置信息资源的来龙去脉,才能理清信息资源配置主体所配置信息资源的所有权结构,才能明确信息资源配置主体所配置的每一部分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才能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制实践中追踪到某具体信息资源的真正所有人,从而很好地解决信息资源的确权问题(基于主体信息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及其对应的产权属性见表1)。

[信息资源分类&原生信息资源&外来(或原态)信息资源&次生信息资源&产权性质&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伴生知识产权信息&][表1 基于信息资源产生与来源角度的信息资源分类]

原生信息资源是各主体机构在其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由自身业务所产出的信息,每个主体机构都对产生于自身业务的这部分信息资源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主体机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权性信息资源;而外来信息资源是没有经过本机构加工处理的原态信息资源,保持着外来信息的原貌状态,本机构对这部分信息资源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是本机构的非产权性信息资源;次生信息资源是各主体机构对外界信息进行再次加工和深层次处理而形成的增值信息,这部分信息资源凝聚了各主体机构信息资源加工处理的一般社会劳动并且改变了原来信息的面貌状态,因此各主体机构对凝聚了自己信息加工劳动的这部分信息资源具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增值了的那部分使用价值的所有权,各主体机构都有权以这部分凝聚了自己信息加工劳动的增值了的信息资源与外界进行价值交换,各主体机构对这部分信息资源的所有权是伴随着信息的增值而形成的。为此,我们可把各主体机构的原生信息资源、外来信息资源和次生信息资源分别定性为自主知识产权信息、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和伴生知识产权信息。

3 基于信息产权的信息资源分类意义

由上可见,信息资源的产权属性与信息资源的形成方式及其形态特征具有很直接的关系,这就为我们分析信息资源的产权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如此,我们便可站在信息资源的形成方式及其形态特征的角度,通过概念的外延穷举及其外延组分新内涵的科学界定,来对信息资源的构成进行产权属性的细分,以便弄清哪些形态类别的信息是本机构可以自主处置即可以自营或委托给第三方代理经营的,哪些形态类别的信息是只可以用来进行价值交换而无权委托给第三方代理经营的,哪些形态类别的信息是不可以拿来进行价值交换和经营的。因为各主体机构只有对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具有支配权,而对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没有支配权。这就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产权保护与共享开发提供了科学依据,对于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的有序运行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证券交易所信息资源的产权类别划分为例,证券品种信息、证券公告信息、交易所公告信息、交易规则信息、证券个体交易及其行情信息、分类指数及其行情信息等由证券交易所的自身业务产生,这些信息资源都是证券交易所的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在对其开发经营的问题上,证券交易所完全可以自主处置,既可以自营,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代理经营;而利用了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所编制的分类指数及其行情信息、业务指引信息、专业服务信息、非产权信息的加工集成数据等类信息,证券交易所只可以将其用来进行价值交换而无权委托给第三方代理经营;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其他证券市场信息、开放式基金信息、社会经济新闻与宏观经济信息等类信息,只具有使用权,而不拥有经营权和支配权。

4 信息确权理论建设

4.1 信息确权理论是信息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4.1.1 信息产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信息产权理论研究始于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郑成思教授在文献[10]中指出:“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984年由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Michael Pendleton)在其专著《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987年郑成思教授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一书中对信息产权理论作了全面的论述,又在1988年的《工业产权》杂志第3期上撰文作了进一步展开。1989年,当时牛津出版的《欧洲知识产权评论》将该文专门翻译成英文,推荐给西方读者。西方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开始讨论“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成果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的《Is information Property?》 [11]一文、1998年荷兰出版的《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一书和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的《Information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 [12]一文等。

此后,我国也出现了丰富的信息产权研究文献,如郑胜利、袁泳的《从知识产权到信息产权——知识经济时代财产性信息的保护》[13]、阳东辉的《创设信息产权概念 构建信息法体系》[14]、金雪梅的《论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产权》[15]、邓琦琦、陈道志的《信息与知识时代呼唤信息产权》[16]、唐珺的《信息产权及相关问题的探讨》[18]、钟春华的《信息产权界定原则探究》[17]等等,这些研究文献为信息产权理论的建立打下了一定基础。

我国信息产权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有已故中国社会科学学部委员郑成思教授(代表作《信息、新技术与知识产权》[18])、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陈传夫教授(代表作《信息资源产权制度研究》[19])、新华社传媒研究专家陆小华高级编辑(代表作《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20])、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冯晓青教授(代表作《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21])等。郑成思教授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第一人”,是世界范围内最早提出信息产权理论的学者之一,《信息、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是最早研究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的学术文献,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陈传夫的《信息资源产权制度研究》着重探讨了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一般原则、规则、目标等理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效率、社会成本,权利主体、客体、内容、行使、侵权与救济,尤其是信息发布、链接、包装、传输、共享、域名的法律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政策,集团许可证模式、信息资源权利管理问题,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问题等,强调法学的公平正义与经济学的效率原则的统一,在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问题、信息领域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调节等方面有较大突破;陆小华的《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他以财产、财产权、财产观念、财产制度的动态发展为主线,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财产观念、财产理论、财产制度的变化,信息财产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作了系统研究,特别是提出了信息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相区别的思路和标准,在厘清财产、财产权概念和财产制度演变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信息财产权的基本属性和存在价值,完整构建了信息财产权的理论框架,从而为法律上确定信息财产权提出了新的论证,为我国财产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立法提出了前瞻性见解;冯晓青教授的《信息产权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也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实质,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无形的信息,这种信息的生产对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应当解决新信息的足够生产、信息的消费者(用户)对信息的足够而合理的分享,以及信息专有与信息自由和分享矛盾的调适等问题。

4.1.2 建立信息确权理论的时代意义

由上可知,信息产权研究已经从最初的概念辨析、问题研究发展到了现在的制度建设、理论体系的研究,信息产权理论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是,综观已有研究成果,似乎缺少了对信息产权进行甄别判断的方式方法与技术手段的研究,缺少了对信息资源产权的归属确认与利益分配的研究,即信息资源的确权及其权利分配标准与分配机制的研究。由于信息资源的共享特征和知识产权特征同时并存,信息资源一经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必然出现信息资源的再分配与再配置,随之必然出现信息产权利益的再分配,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因为权利分配不公和权利分配机制的不明确而产生的各种利益纠纷。一旦产生信息产权的利益纠纷,无论对于信息资源的生产,还是对于信息资源的消费,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一方面要保护和鼓励信息资源生产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一方面还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消费、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深入发展,这两方面是不可回避的一对矛盾,必须要合理协调、科学处理。

保护和鼓励信息资源生产者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唯一途径就是要保护好信息资源生产者的信息产权利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信息产权利益分配机制,使信息生产者能够在信息资源市场和信息服务市场中真正实现自己信息生产的劳动价值。这就要对标的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进行技术鉴定与科学计量,甄别出哪些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是归哪些信息生产者所有,并判断出其具体的产权价值,为信息资源的价值交换提供参考标准。这是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市场制度的必然要求。

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信息消费的最好途径就是科学区分信息资源宝库中哪些是原生信息资源即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哪些是次生信息资源即伴生知识产权信息、哪些是外来信息资源即非自主知识产权信息,并合理界定前两类信息资源中所蕴涵的产权信息的价值量,为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消费提供科学依据,为促进信息资源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高度融合扫清意识障碍,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生信息资源和伴生知识产权的次生信息资源实行有偿共享,对非产权信息的外来信息资源和政府公开信息资源实行免费共享,这是调和上述矛盾的基本途径。

信息确权及其方式方法问题、确权信息的价值计量及其价值分配问题是信息产权理论不容忽视的重大基本问题,解决这些重大基本问题是信息经济时代对信息产权理论提出的现实要求,亟需在信息产权理论框架下建立信息确权理论体系,为信息资源立法建设提供信息确权的理论依据,为信息资源市场的法制实践提供信息确权的理论指导。信息产权理论体系中不能没有信息确权理论,信息确权理论是信息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信息确权理论刻不容缓。

4.2 信息确权理论的构建思路

根据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的理论[22],科学理论体系是由“硬核”、“保护带”、“反面启示法”和“正面启示法”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部分构成,“反面启示法”和“正面启示法”的作用是引导和完善科学理论体系。因此,也可以说一个完整的或成熟的理论体系通常有三个特征:有一个公有的“硬核”,有一组保护硬核的“保护带”和引导理论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启示法”。所谓硬核,是指不可证伪的理论或无法拒绝的公理,它一般由若干个最能反映这种理论体系特征的核心概念组成。这些硬核为研究者从事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拉卡托斯认为,硬核是“坚韧的”,是一个科学理论体系的核心,因此它们不容许被改变、被反驳和被否定。如果这些硬核受到反驳或否定,整个理论体系就受到反驳或否定。所谓保护带,是指一组附属性假说或假设,这些假说或假设可以通过科学研究或经验证据来加以检验、证伪或拒绝。保护带的作用是“保卫硬化了的内核”,即保卫硬核不受经验事实的反驳或否定,而保护带本身可以被修改、调整和替换。所谓反面启示法,是指禁止人们把经验反驳的矛头指向硬核。当硬核遭到攻击时,要尽力把攻击的矛头由硬核转向保护带,通过修改、调整和替换保护带来保卫硬核。所谓正面启示法,是指如何改进和发展科学理论体系中的“可反驳”部分,通过调整和完善保护带来发展科学理论体系。

拉卡托斯的科学纲领理论告诉我们,一门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一组相关的成熟的基本理论来构成自己的“硬核”,这个“硬核”就是这门学科的核心理论,该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就是充分发挥“保护带”对理论“硬核”的护卫作用和“正、反面启示法”对“保护带”的正、反作用,推动其理论框架不断扩展和完善。依据拉卡托斯的科学纲领理论,信息确权理论体系的构建也必须围绕其基础“硬核”得以展开,并通过一系列研究、推理甚至制造“辅助假说”来构筑、完善其“保护带”,通过“正、反面启示法”不断丰富和完善其理论架构,从而建立起能够反映信息确权基本规律的理论体系。信息确权理论的“硬核”应当能够揭示、反映信息产权侵权与确权的行为特征与规律,信息确权理论的“保护带”应当是建立在反映信息产权侵权与确权行为特征与规律基础之上的判别“信息实体”产权归属问题的法理、方式及其标准体系等的理论扩展,这需要充分发挥“正、反面启示法”对信息确权理论“保护带”的正、反面引导作用,使信息确权理论体系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根据拉卡托斯的科学理论,权建信息确权理论体系(见表2)。

[信息确权理论“硬核”&“硬核”的“保护带”&启示法&信息资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现代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知识与信息侵权行为特征与规律&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信息确权的商品价值论依据&信息确权的技术手段、信息确权的当事人协商机制、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与评判标准&][表2 信息确权理论体系的组成要件]

(1)信息确权的理论“硬核”。信息确权是为了维护现代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中信息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鉴定与评判。因此,信息确权理论至少应能回答或解决某个特定“信息实体”的知识产权归属的判别方式、判别标准及其法理依据,这是信息确权实践对信息确权理论的内在必然性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弄清楚信息资源的生产规律,弄清楚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与基本规律,以及知识与信息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与基本规律。只有弄清楚了信息资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弄清楚了知识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与基本规律以及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征与规律,才能有效地采取法治手段正确地行使信息确权与信息维权的基本权利。所以,信息资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现代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研究、知识与信息侵权行为特征及其规律研究将共同构成信息确权理论体系的基础“硬核”。构建信息确权理论体系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该理论体系的基础“硬核”,需要明晰信息资源的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明晰现代知识消费与信息消费的行为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研究、明晰知识信息侵权行为特征与行为规律。

(2)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从社会功能意义上来讲,信息确权是个法制的范畴。既然属于法制范畴,就一定有其特定的法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国家宪法赋予了公民的知识生产的自由和权利,同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国内知识产权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均对公民所出产的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问题作了法律与公约制度上的明确规定,任何公民在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依法提起“信息确权”的民事请求。信息确权离不开对确权标的即“信息实体”的所有权属性的技术鉴定,这需要在知识生产、信息加工处理以及信息资源交易过程中普及推广电子签名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知识信息生产者对自己智力劳动成果进行电子签名保护的权利,该法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部适用于确定知识与信息产品发布人身份的技术性法律,是信息确权工作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知识与信息产权判别鉴定的最直接的法理依据。

除了上述这些基本法律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等相关的部门规章与政策法规,也都对知识信息的生产与消费、信息资源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智业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中的信息确权工作提供了不同侧面与不同层面上的法理支持。然而,由于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跟不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使得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网络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在知识信息的生产与消费、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及智业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对自身知识与信息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这就给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息确权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乃至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亟需查漏补缺、健全立法、完善法规。要完美地追求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当务之急,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资源法》等支持信息资源市场与智业电子商务产业化发展的国家法律。在当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权宜之计只能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质,采取信息维权的全民参与策略、应用先进的信息确权技术手段来尽量做好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息确权工作。

(3)信息确权的商品价值论依据。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之中既包括了体力劳动也包括了脑力劳动。这说明无论是体力劳动成果还是智力劳动成果都能够成为商品并可用于价值交换。在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及其法治实践中,信息确权工作既要判定标的“信息实体”的内容属性与所有权属性,又要判定标的“信息实体”的商品价值及其商品权益的量化属性,这就需要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为其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对于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标的“信息实体”而言,在确定了其产权所有权属性的同时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鉴别计量其中凝聚了产权所有人多少数量的“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时间”,凝聚在“信息实体”中的“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时间”数量就是该“信息实体”的商品价值。这对于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交易或智业电子商务中智力劳动成果的定价问题、对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赔偿问题都是极其重要的。如要判断两个标明不同所有人的相似或相近的“信息实体”之间是否存在着剽窃或抄袭的侵权行为,就要看其重叠的内容是否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并需要赔偿,则要看其差异内容中所蕴涵的“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时间”占整个“信息实体”的生产所花费的“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时间”的相对比值有多大,如果比值过小或接近于零,那么就可能存在剽窃或抄袭的侵权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剽窃的侵权行为进行量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值得欣慰的是1985年1月我国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曾作如下规定:“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l/l0……”。这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就量化确权问题的唯一描述。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中对知识产品的“适当引用”都有量化规定的描述。文化需要传承、科技需要继承和发展,对已有文献或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与“适当引用”是允许的,但“合理使用”与“适当引用”必须有个“度”的限定,否则就会走向侵害智力劳动者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的另一面。超过这个“度”的那部分知识内容所占用的“人类无差别的一般劳动时间”即为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财产权的度量值。

关于信息资源中信息产权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价值度量与价值再分配问题是信息确权理论必须要研究的重大问题,这是保护信息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信息资源市场与知识产权市场运行秩序、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4)信息确权的技术手段。每一件知识产品都有一个承载着具体知识内容的“信息实体”,每一个“信息实体”都拥有自身基本的信息属性,其中包括该“信息实体”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具体内容、文件信息量的大小、所有权人、信息发布者、信息载体等基本要素,而这些基本要素都是通过一定的信息处理技术而标引或附加在“信息实体”之上的(如电子签名技术),信息确权过程就是异向的、确认这些基本信息属性的技术处理过程。“信息实体”基本属性的技术确认事宜是信息维权与信息侵权司法鉴定的基础工作,是整个智业电子商务产业链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产业种类[7]。如已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188),其主营业务就是“为行业提供精良的电子数据取证及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为公众提供周到的电子数据鉴定和互联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电子数据取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是美亚柏科的三大核心业务,其电子数据取证服务中的最新产品“取证云”是美亚柏科经过多年探索推出的取证领域云服务解决方案,通过取证类资源的整合以及专业技术支持团队的配合,实现操作便捷、取证迅速、全方位线索关联的“一站式”取证工作(服务模式见图1)。

在其电子数据取证服务中推出了系列化的技术设备与专业服务,如DC-8800取证魔方就是一款高效集成的现场勘查取证的综合一体化设备(见图2),产品采用全球领先的高速硬盘复制、批量快速取证、自动取证分析和动态仿真取证技术,同时提供了符合司法有效性的写保护功能,使得现场证据固定、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工作简单快捷,大大提高现场勘查取证人员的效率,简化操作步骤,有利于规范现场勘查取证流程,实现现场取证的标准化。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面向司法部门提供全面的电子数据鉴定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计算机数据鉴定、网络数据鉴定、硬盘维修、数据恢复、电子数据保全等,鉴定的类型包括来源鉴定、同一性鉴定、原始性鉴定、数据还原与恢复鉴定、功能鉴定、证据链鉴定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http://www.myipr.com.cn/是美亚柏科开展互联网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技术平台,由“互联网络侵权信息监测系统”、“专业视频搜索引擎”、“全国百万网站基础数据库”三大系统组成。主要功能是对互联网上的侵权信息进行搜索、分析和预警,以便即时发现并阻止侵权信息的传播,并为权利人提供详细的工作报告,目前已有许多成功案例。美亚柏科所发展的电子取证技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技术都是信息确权实践所必需的基本技术手段,其鉴定案例与工作原理也是信息确权理论应当积极吸纳的第一手科学素材。

(5)信息确权的当事人协商机制。“信息实体”被知识创造者或信息生产者生产出来之后,必然要进行交流与传播,产出信息一经进入信息消费领域或信息资源市场进行流通,就必然会触发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的利益纠纷问题。现实社会中当产生利益纠纷时,在司法上常常采取当事人协商机制,信息确权工作也可实行当事人协商机制。鉴于“信息实体”一经流通就必然触发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利益纠纷的必然性,在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的交流与交易过程中,信息确权工作可以采取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约定的事前协商机制、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争议的事后协商机制两种当事人协商机制。前者是“信息实体”进入信息资源市场流通之前的事先约定,即“信息实体”被发布、发表或出售之前关于权利约定的事先声明(报社、杂志社等与作者之间的事前版权约定即属此种情况),后者是在“信息实体”的传播过程、交易过程中产生产权纠纷或侵权事件时,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处理机制,此时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仲裁,也可诉诸法律由司法机构来调解或判决。对信息确权过程中当事人协商机制的研究,是信息确权理论建设中很重要的基础要件,因为只有很好地协商解决信息资源配置过程中、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和信息消费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及其可能出现的各种利益纠纷,才是信息确权的真正意义之所在。如何建立健全信息确权当事人之间的事前事后协商机制及其制度体系与规范化流程,是信息确权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无论事前协商机制还是事后协商机制,其前提都需要尊重如上所述之信息资源生产的价值规律及信息确权的技术鉴定程序和鉴别结果。

(6)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与评判标准。上述信息确权的法理依据、商品价值论依据、技术手段、协商机制等都要靠人来把握与执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信息确权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知识结构、技术能力、专业水平、办案经历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与影响,难免出现价值判断、技术鉴定上的个性偏差或有失公允的情况,为确保信息确权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符合法理),就必须要研究如何建立一套关于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及信息确权的定性、定量评判标准体系。信息确权的行为规范与信息确权的评判标准是信息确权工作的非常重要的制度体系,在信息确权理论架构中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在此特别呼吁,尽早重视信息确权行为规范与信息确权评判标准的建设问题并将信息确权行为规范与信息确权评判标准体系的研制尽快列入信息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规划之中。

5 结语

信息确权理论体系的构建,既是情报学或信息管理学理论的扩展,也是信息资源法规建设与信息资源产权法制实践的理论基础,情报经济学或信息经济学理论体系中不能没有信息确权理论;信息确权是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处理信息资源市场纠纷与信息产权利益归属的法治行为,其更离不开正确而完善的信息确权理论与方法作指导,离不开科学而严谨的信息确权行为规则来约束。本文只是根据拉卡托斯的科学纲领对信息确权理论体系作了粗线条的勾画,其理论体系的构建与信息确权的实践检验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我们采取案例分析和聚类分析等方式来深入研究和总结现代信息资源生产方式与生产规律、现代信息消费与信息侵权的行为特征及其规律,需要我们采取实证和计量研究的方式来研究信息产权的商品价值论规律及其权益确认与合理分配问题,需要我们研究如何构建更加先进的信息确权技术手段与方法体系来科学鉴定并准确计量标的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根据最新的信息确权理论研究成果来推进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信息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修改与完善等等。当今在以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的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过程中,信息资源产权纠纷事件是越来越频繁,相信,在未来信息资源产权纠纷的法制实践中,信息确权理论与实践研究定会迎来一片繁荣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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