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内生路径及治理对策研究
2012-04-29许广琦
许广琦
当前网络公共话语空间已经成为公众就社会事务展开自由、集中的理性讨论,并以形成共识、产生公共意见的话语平台。良好的网络公共话语空间能够形成较好的议事论事氛围,能够真正发挥言论自由所应起到的例如针砭时弊、政策引导、精神学习等作用。但网络公共话语空间在发挥良性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网络行为失范现象,最为常见的即是网络谣言现象。谣言作为一种异化的信息形态,是伴随传播共生的社会现象。在网络这一打破过往时空限制的工具运用下其危害性更大,更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与防范。
一、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
对于网络谣言行为成因的讨论,研究者的切入点各有不同,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有一定差异。概括言之,网络谣言产生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大方面。
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络本身所具有的“没有中心”、“覆盖全球”等特点,让“道德相对主义”在网络世界中,找到了适宜生存的领域。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进一步成为引发网络谣言的重要因素。同时研究者认为互联网道德缺失主要是由于弱化的“自律道德”和难以形成的“他律道德”这两个原因所引起的;还有的学者认为谣言与电子网络空间里的“主体性畸变”和“主体性批判性缺失”有关系。即网络世界里的主体很容易进入到一个非现实的虚幻世界里,在这里,作不认知主体往往碰到根本不知道或根本不想知道其具体信息的对方主体。而在隐匿性网络世界里,主体自觉或不自觉成了双重或多重人格的人,有时会忘记自己是谁。就空间来说,由于“我”无所不在,似乎“我”便是中心,这难免会产生主体性的主观意志膨胀,做出许多不合社会规范、危害社会秩序的不道德、不合法行为。例如在针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情况进行分析得出“网络信息泛滥,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价值理性,致使当代大学生的道德价值取向紊乱、道德判断力下降。”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淡化了青年学生的道德责任感。”
在笔者看来,“网络社会”之虚拟的形态特征,以及网络文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等因素,也只是为“主体畸变”及“主体性批判缺失”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可能”与“现实”之间还必定会存在诸多触发因素和促成因素。如果换一个角度来分析,可以认为,假如人们能够对其中的触发因素和促成因素施加一定的影响和控制,比如,强化对于自己作为网络行为主体所应有之主体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规范意识、自律意识的认同,同时也加强对于那些网络失范行为的防范、监督和惩戒的话,那么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主体畸变”及“主体批判性缺失”的不良结果。也居于此理由,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谣言的内生路径进行分析,寻找其真正内生的原因。
二、网络谣言的内生路径
互联网时代造就这样一种悖论:一方面网络扩大了网民话语能力使每个普通人具备了发言的权利:另一方面,网络海量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让人难辨真假。有学者认为,互联网已成了谣言的集散地和信息垃圾场。诚然,在信息的过载的网络空间中,特别是当人们造假能力已超过辨别真假的能力时,网民甄别信息的真伪变得异常困难。在这一悖论下,每个网都承担着谣言的制造者、传者和受者两种角色,即每人、每时都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或受害者。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互联网本身是导致网络谣言泛滥的原因呢?
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谣言并不是网络社会独有现象,古已有之。只不过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新应用,改变了之前既定的信息传播模式,特别是微薄出现后,精准界定和明晰信息传播主体、路径及后果的成本变得更加高昂,致使信息失真或者发生网络谣言的几率增加。互动、平等是互联网的重要价值,具体投射到网络传播上,主要体现为信息传播中心化、解构化、扁平化。这就是说,网络架构中信息传播的主体不是特定的信息源,而是多中心的。传播的方向不是线性的,而是互动的。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受自身的偏好、阅历、地位、教育等因素影响,自主或不自主地对信息传播内容进行选择性筛选和加工,正是这种“互动”将网络介质和传统介质区分开来。目前,有学者将网民在网络上的“互动”总结为社会参与、人际拓展和网络分享三个方面。网络谣言常发生在社会参与领域当中。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时,详细的信息未及时得以公开时,网络谣言往往已经酝酿成灾。
除此之外,当对每起引发网络谣言的事件进行事后审视我们会发现,其中很多谣言不单是经不起推敲,甚至本身明显背离生活常识。可是,“三人成虎”,假的被人说的次数多了也逐渐让那些不明真相的公众和网民“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这种异常的现象表明也许所谓网络谣言的深层次原因并不在于互联网本身。利益格局剧烈调整阶段的社会与个人关系失衡和无序才是问题的关键。从这种意义上说,网络公众话语空间作为网民信息表达的渠道与议事、论事的平台,其“放大器”和“倍增器”的作用在网络谣言发生和传播过程中的作用亦发明显。谣言一旦利用了网络放大效应,其传播的速度、影响的范围、社会危害将呈几何数级增长,谣言的影响力也被放大和极化,变成公共言论空间难以承受的“网络病灶”。
三、治理对策研究
网络行为的发生还相对较为普遍。就当前网络谣言总体情况来看,突出的问题在于人们在认识上,往往还难以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一般的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网络行为加以明确界分,致使其在性质归属上有时也很难有明晰的“去向”。即便如此,各类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为了防范或减轻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后果,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建议。
1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如果在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政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的发布出来,往往能够很好的遏制谣言的蔓延。比如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就及时的把地震信息予以公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有关谣言的传播。然而,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当一些公共危机发生时,信息发布有所缺失,滞后或者模糊,这都导致谣言的进一步扩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山西地震”、“响水县‘爆炸谣言”等,都体现出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失误,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土壤。应该说,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增强社会透明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
2 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与处理机制。网络空间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网络不应该成为各种虚假信息的天堂。针对网络谣言,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重视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预警机制。全面监测和管控各种谣言发布或传播的载体与通道,一旦网出现某个网络谣言信息或事件,监测系统可实时汇报并跟踪。同时,政府也要充分发挥各网络运营商和通信商的把关作用,指导或扶持其建立网络谣言传播跟踪系统,以准确掌握谣言发育时间、具体内容、传播速度、范围、传播载体,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网络谣言传播情况的监测报告报送给政府部门。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传播法规建设,加强网站管理,发挥网站在网络谣言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网络违法违规处理机制,对于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造谣者,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恶意网络谣言的产生。
3 提高网民媒介素养,疏导社会公众负面情绪。谣言止于智者。网络谣言的传播与公众的理性批判能力成反比。当前,要针对网络谣言事件的多发、频发领域,通过科普教育等方式向网民和民众普及相关知识,加强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提高网民针对网络信息的思考判断能力,对于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要注意并重视网民以及民众存在的不信任政府和官员的问题,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由不信任引发的种种社会负面情绪,对于群众的不满情绪要及时疏导,通过与网民以及民众的更多的交流和沟通来消除不信任的倾向;另一方面,政府和官员要力求减少各种不当的行为,如承诺不兑现、虚假宣传、夸大说教等问题,政府和官员也要学会正视并解决此类问题。对于公众意见比较大的问题和领域,切实纠正自身工作的不足,努力提高工作效果,从源头上疏导、消除公众负面情绪,进而削弱网络谣言传播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