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通知
2012-04-29
一、检查内容
(一)检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情况。示范村申报项目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根据示范村年度项目建设需要,按照村两委和农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所申报项目必须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决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不准干预、指定、安排、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透明度,不准暗箱操作。
(二)检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情况。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资金下拨后县(市、区)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滞留、截留,不准串项挪作他用,不准串村、串乡(镇)使用,更不准将专项资金透支转化为工作经费、职工福利等。
(三)检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省检查组要对2011年省级示范村项目开工建设和新调整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开工建设或已开工未完工的项目要进行实地调查,并督促尽快完成项目建设。
(四)检查项目工程质量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对农民群众负责任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示范村项目管理,注重工程质量,加强项目质量监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及时排查和整改,確保工程进度的顺利推进。防止出现因示范村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达标,责任人被问责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检查账物相符情况。各县(市、区)新农村办要建立健全相关账目,将各示范村项目申报建设相关文件、工程合同、票据、凭证等按年度整理归档,各县(市、区)要对示范村专项资金使用和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核查,要做到账物相符。同时,留存示范村建设项目图片资料。
(六)检查大型秸秆气化站建设情况。在检查中要把大型秸秆气化站项目建设与运行作为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秸秆气化站安全制度建设情况,督促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秸秆气化站要由专人负责24小时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好抓实。
二、检查范围
重点对1000个示范村(包括该村以前曾在试点阶段和整体推进阶段得到过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拨付使用、账目管理、项目实施、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试点镇和整体推进县要统筹进行检查。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3月底之前,在市(州)指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对2010年以来的示范村资金、账目、项目建设等情况都要自查一遍。明确哪些村是合格的,哪些村是有问题的,对于有问题的村,要进行汇总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新农村办,省里将会同市、县两级共同处理。
第二阶段:4月份,省新农村办深入各地对1000个省级示范村2012年申报项目进行逐一对接,对2006年以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账目审查。大型秸秆气化站项目和重点村要进行实地现场检查。
第三阶段:5~6月份,省、市、县三级督查人员对各示范村项目建设进展和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基层抓紧整改和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阶段:11~12月份,对2010~2012年示范村建设进行全面验收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今年,省检察院要集中开展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省审计厅也将对全省2009~2011年三年的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进行集中审计。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清责任,一把手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切实加大自查、自管和自纠力度,省检查组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二)加强廉洁自律。省检查组人员和各级新农村建设督查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插手、干预或统一组织项目建设;不准索要或收取示范村、工程承包方、材料供应商等各种钱物;不准出现不履行工作职责、程序和对上虚报、瞒报等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三)科学组织实施。省检查组成员要和市(州)、县(市、区)新农村办督查员通力协作、加强衔接、密切配合,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节点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新农村办公室要切实肩负起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项目管理人员要具体抓。项目督查人员要深入一线,查看项目,查阅账目,做到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
(省新农村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