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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2012-04-29郭姝,凯,龚子丹,曹冬岩

中国市场 2012年5期
关键词:抄袭时装设计知识产权

郭姝, 凯,龚子丹,曹冬岩

[摘 要]时装设计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一环,知识产权保护是其发展的推动器。由于时装设计的特点,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基于促进时尚产业发展和保护原创设计人权利的利益平衡原则,并通过对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提高设计师水平等方面推动时装设计的发展。

[关键词]时装设计;知识产权;抄袭;利益均衡

[中图分类号]D2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122-03

1 对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动因

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服装产业逐步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时尚产业转变,加大对时尚设计的投入力度成为提升服装产业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关键一环。时装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有精神文明的含意,其蕴涵了设计师的灵感和独创个性。优秀的时装设计不仅是审美意义上的艺术品,也是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的知识形态成果。因此,对于时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服装产业的全球化趋势,时装设计的仿制和抄袭现象愈演愈烈。大的快时尚零售商比如H&M,Zara都将其核心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复制出现在时装秀上的设计元素的基础上。在过去的贸易中,对于一个帽子或者是一款女装的原创设计而言不能受到专利或者版权保护。而大公司需要给设计师支付高薪水,他们只能通过销售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来回收投资,如果设计被复制,他们将遭受到实质的损失,反之,模仿者将在其中得到实质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保护原创者的创新,并对抗设计复制对其所造成的损害。

大的时装设计公司都非常注重对自身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1994年,法国法院判决拉夫•劳伦(Ralph Lauren)抄袭了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风格鲜明的燕尾服并赔偿后者38.3万美元。而在1985年,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也因为抄袭了设计师Jacques Esterel的西班牙斗牛士夹克而缴纳罚款1.1万美元。在国内,也发生了“中华杯”国际服装设计大赛上设计师陶伟抄袭国外出版的设计专业书籍而被取消专业奖项等事件。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欧盟于2001年12月通过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美国于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等均体现了世界各国对时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向。

2 对时尚设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点

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识产权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科学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正如国外学者安图伊奈特.威克咖所提出:“传统上,知识产权保护平衡了两类集团的利益:公众获得新的创造性思想与发明的利益,以及作者、发明者通过有限的垄断权形式提供激励或者从其思想与发明中获得的收益。”对时尚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结合时尚产业的特点,运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才能形成保护时尚设计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2.1 保护原创时尚设计权利人的权利

时尚产业的产品一般被分为宽泛的种类,这可以建立一个时尚“金字塔”模型。最顶端的高级定制时装即奢侈品牌比如乔治•阿玛尼(Giorgio Armani)以及意大利品牌杜嘉班纳(DOLCE&GABBANA)等。第二层是著名的成衣品牌,包括香蕉共和国(Banana Republic)等品牌以及一些奢侈品牌的副牌,比如乔治•阿玛尼为年轻人设计的副牌安普里奥•阿玛尼(Emporio Armani)等。而最底层是一些大众品牌。可以看到的是,不同层次的设计创新强度也不尽相同。顶层的品牌显然设计变化最快,时尚性最强,第二层稍次,而底层的服装品牌的设计变化则最弱。

在这样的模型中,虽然高端品牌和高端设计师的设计最具影响力,看上去最容易受到设计抄袭的影响,但由于这些品牌和设计师有足够能力来保护自己的设计,如英国奢侈品牌巴宝莉(Burberry)的独特性的格子花呢,路易威登手包上覆盖的LV标志都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高级时装往往旨在追求面料和廓形的完美,这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如普拉达(Prada)的重磅镶嵌蕾丝来自瑞士以刺绣闻名的小城圣加仑,全部蕾丝都是Forster Rohner刺绣公司为Prada的订单限量供应;香奈儿(Chanel)斜纹软呢外套的刺绣来自法国国宝级刺绣工坊Lesage,镶缝的羽毛则来自羽饰工坊Lemarié,全球独一无二。因此对其设计的抄袭不会对其目标受众形成过大的影响。

相反,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有着自己独特的构思和设计的新锐设计师开始活跃在时尚圈中。但由于其缺乏资金或者技术大量进行制造,在他们的设计被那些能够将设计快速推向市场的大企业或者知名设计师盗用时,其将无法继续进行创新。知名品牌巴黎世家(Balenciaga)的设计师尼古拉斯•盖斯奎尔(Nicholas Ghesquiere)承认在2002年春夏系列中的拼接背心抄袭了已故华人设计师凯斯克•王(Kaisik Wong)的设计。位于巴基斯坦拉合尔的纺织品设计室Brimful Designs是一个1999年成立的小企业。在过去的6年中,该公司已经成功生产并推销了一个以 Yahsir Waheed Designer Lawn 为名的细麻设计品牌。在2003年,其产品设计被第一次大规模地和有组织地盗版,这些非法盗版∕假冒设计以原产品的1/3的价格在不同商标下出售,从而导致该公司的市场占有额急速下降和品牌贬值,几乎破产。因此,设计盗版对独立设计师和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最大。

2.2 促进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

时装设计是一个很实用的事物,现在出现过的所有的服装样式的元素,在人类有“衣服”这一说法以来就已经基本确定下来了,而且已经流行了几千年。时装设计作品往往是设计师在对当季时装潮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同行作品的借鉴,对许多常用元素的灵活运用和整合。

时尚趋势的循环性引发了一些学者提出了时装设计产业中应保持较低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不会阻碍创新的观点。最典型的是被美国学者卡尔•劳斯蒂亚(Kal Raustilia)和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Christopher Sprigman)所提出的“盗版悖论”(piracy paradox)。这个观点认为,时尚是一种地位赋予型商品,随着一个设计开始被传播,它的地位赋予型价值将出现增长,但是一旦设计被广泛传播,这种时尚就会产生衰竭,人们将转而寻求新的设计,也就是说复制和再造的设计将加速时尚的传播过程。同时,时尚产业能够推动消费者关注时尚趋势变化的过程,每个季节内的特定的主题都可以自由被产业内的所有的设计师自由的采用。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一个法国的高跟鞋设计师,其招标标识是红底鞋,之后,布莱恩•艾特伍德•古奇(Brian Atwood Gucci),迈克•科尔(Michael Kors)等设计师都推出了这种鞋款。因此,仿制提供了更便宜的复制品并推动了时尚的传播,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时尚的发展。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法院在认定时尚设计抄袭方面的迟疑。2011年,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以“抄袭”状告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使用红底鞋设计的案件在时尚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克里斯提•鲁布托主张伊夫•圣•洛朗频繁使用红色鞋底会造成消费者对两个品牌的混淆,造成错误购买,有欺骗的嫌疑,要求伊夫•圣罗兰赔偿100万美元,并且立即停止生产类似产品。最终美国法院裁决:认为红色鞋底虽然具有其特性所在,但“鉴于在时尚行业,颜色具有美观装饰功能”,不能视为独家所有的“商标”,因此驳回了克里斯提•鲁布托的起诉。类似地还有在20世纪90年代,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和美国的一个设计师的官司,圣罗兰状告这位美国设计师说他把蝴蝶结安在了腰的背后,是抄袭自己的经典款式。在该案件中,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圣罗兰公司败诉,原因是蝴蝶结是常用的设计元素。

因此,对时装设计保护应不仅能够维护原创设计师对其创意和创新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推动时尚潮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时尚选择,带动时装设计产业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利益平衡的理想博弈结果。

3 时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分析

3.1 修订相关法律,对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

我国的时装设计产业中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金字塔”层次。但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位于顶端的奢侈品品牌极度稀缺,处于金字塔第二层的是有着一定的设计力量和品牌形象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大多数都是很少或者没有设计师做支撑的低端的成衣服装品牌。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品牌显然不能采用同等的保护措施,而要分清层次,采用差异化的保护方案。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时装设计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但是,相当一部分品牌企业或者设计师不愿意寻求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由于时装的潮流变化比较快,申请保护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申请保护的成本也阻碍了时装设计的法律保护的需求。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且被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独立设计师对此也颇为无奈。

因此,对于不同层次的时装设计,应根据其面对的具体需求,通过修改相应的法律提供不同的保护模式。对于顶层的奢侈品牌,由于其有资金和实力的保护,可以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对于第二层的高端定制品牌和高级成衣品牌,则可以采取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设计师品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供更为灵活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时间。比如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即规定了两种保护方式,时装设计可以选择在相关机构登记或者不登记,对于已经登记的时装设计,法律提供了最长25年的保护期,而对于未登记的时装设计,则提供3年的保护期,从而适应不同设计者的需求。美国在2011年通过的《设计盗版禁止法》则为时装设计提供了类似版权的保护,保护期为3年。对于底层的时装设计,则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

3.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保护环境

随着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时装设计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有力地提升我国服装产业乃至时尚产业的竞争力。为了推动时装设计的发展,相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自律性的规则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这也是一个超法律的保护方式,虽然设计师也会定期的从以前的款式以及其他的设计师作品中寻找灵感,但如果太过于模仿其他设计师的作品时,它将面临着失去声誉的风险。这也是国外时装设计产业发达国家的共通途径。

在美国没有出台保护时装设计的法律之前,控制设计盗用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1932年美国时尚原创者公会建立,公会是服装制造商的一个自愿组织,这些制造商之间同意只将商品销售给同意购买原创设计的零售商,公会创立了设计登记系统,对于购买盗版商品的零售商出示“红牌”并对其进行处罚,行业公会的成员将不销售商品给被出示红牌的商店。虽然1941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这个协议违法,但是这种自律的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对设计盗版起到了抑制作用。同样,法国时尚设计师协会也起到了对时尚设计盗版的监督作用。

我国也有相关协会也在进行此方面的工作。比如东莞市服装行业知识产权协会就通过定期举办各种知识产权讲座等培养设计师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那些目前正在迅猛发展的设计师品牌,是最容易受到设计盗版侵害的,这些设计师受到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无法充分的对自身的设计进行保护,行业协会应从资金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3.3 以各种方式升设计师水平,推动时装设计产业发展

设计是时装的灵魂,我国时尚产业的发展将得益于设计师水平的整体提高。防止他人抄袭的最好方法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时尚趋势在不断的变化,时装设计师只有不断引领潮流,才能防止复制,推动创新。

虽然目前我国时装设计产业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一些时装设计师已经走出了中国,走向世界,谢峰作为设计师品牌“吉芬”的创始人,于2006年第一个在巴黎时装周上举办品牌发布会,开创了中国自主品牌登陆巴黎时装周的先河。但总体而言,我国时装设计产业还处于比较低端的状况,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抄袭与仿制现象的大量存在。因此,应从各个角度来推动设计师水平的提升,一方面,政府机构应出台各种扶持设计师的政策,杭州市从2003年起组织获得“十佳设计师”称号的设计师到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参加培训,组织服装设计师、服装技师参加国内各种形式的培训来培养人才,通过引进国内、国际知名设计师来提升杭州女装产业品牌,对杭州女装全面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对杭州女装设计理念和水平的提升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时装设计师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开拓知名度,降低由于仿制所产生的风险,目前的一些国际著名设计师也都开始与一些零售商合作,比如纽约著名的设计师艾萨克•麦兹拉西(Isaac Mizrahi)与Target有不断发展的关系,香奈儿的设计师卡尔•拉格斐(karl lagerfeld)则为快时尚零售商H&M设计产品。通过这样的方式,设计师可以将他们的设计理念不断地传播给社会公众,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低端复制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Anne Lalonde,Cherry Solomo,Louis S,Ederer:Design Protection and the Fashion Industry,Fashion Week Or Fashion Weak [EB/OL].http://www.arnoldporter.com/resources/documents/Design%20Protection%20and%20the%20Fashion%20Industry.pdf.

[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7(11).

[3] Kal Raustiala and Christopher Sprigman.The Piracy Paradox:Innov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Fashion Design[J].Viginia Law review,2006,92(12):1693.

[4] 大牌抄袭成风,不为耻反为荣[EB/OL].[2009-02-14].http://fashion.iwxo.com/htmlnews/2009/02/14/4721.html.

[5] Kim Kiroic.独立设计师=抄袭受害者?[EB/OL].[2011-01-28].http://www.efu.com.cn/data/2011/2011-01-28/354407.shtml.

[6] Aisha Amjad.巴基斯坦纺织品设计商谋求限制[EB/OL].http://www.wipo.int/sme/zh/case_studies/brimful_designs.html.

[7] Margaret Hallet.Fashion Design:Thinking Across Boundaries[EB/OL].www.wipo.int/edocs/mdocs/.../wipo_smes_ge_08_topic05.ppt.

[8] Biana Borukhovich.Fashion Design:The work of art what is still unrecogn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J].Wake Fore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2008—2009,9(3):155-176.

[基金项目]本文受北京服装学院大学生训练计划(UTRP)服装设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HD-110412)资助。

[作者简介]郭姝,女,(1991—)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潘凯,龚子丹(1992—),北京服装学院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曹冬岩,(1972—),北京服装学院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服装产业政策、文化创意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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