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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火星:军事检察的开创者

2012-04-29王彦钊

方圆 2012年5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火星

王彦钊

【√】军事检察院建立初期,从体制到办法都是照搬苏联的。黄火星经过认真研究后指出: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既要依法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接受党的领导,以保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955 年5 月,黄火星奉调进京,负责筹建军事检察院。1955 年11月1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队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后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黄火星成为新中国首任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而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火星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的得力助手。

零经验的开端

建立军事检察院,在我军历史上和新中国检察史上都是第一次。对黄火星来说,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要从零开始,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当时组织上没有配备副职,因此,从人员调配,到制定各项政策、规定,黄火星都要亲自抓、具体抓。他不怕辛劳,

迎难而上,每天随身携带一个鼓鼓的公文包,里面装着各种文件、业务学习资料和笔记本,随时把学习工作心得和感想感悟记录下来。

他认真研究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边干边学;并注意学习苏联军队检察机关的经验,批判地加以吸收。为了提高检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他亲自主持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编写、印发各种学习资料,使检察干部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迅速得到提高。

1956 年3 月19 日至4 月1 日,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并与大家合影留念。在这张具有历史意义的照片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以及副检察长黄火星等高检院领导,和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领导人均在第一排就座。

在这次会议上,黄火星着重就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发言。他说:“我们根据中央决定,在军委、高检的直接领导下,从去年11 月份开始进行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首先商同有关部门,确定了与各级军事法院相适应的设置原则,并草拟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临时编制草案。今年1 月份经军委批准后,2 月份军委电令各部应即调配干部建立组织,并要求今年下半年按照编制定员健全起来。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架子已搭起来了。本院自今年2 月份以来,在干部的逐渐调配中,除派三人参加审判日本战犯工作外,并组织了业务学习,同时受理了一些案件。另外,各大军区及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现正在积极筹建中。”

谈到军事检察院今后一两年的工作,黄火星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配合肃反工作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决定起诉两项工作任务担负起来,“并随时随地注意防止和消灭该捕不捕、该起诉不起诉和错批、错捕、错起诉的现象”。其次,必须迅速地建立与健全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我们正在建议军委、总政督促各级党委从速地按照编制规定按质、按量配齐干部,建立机构,以便担负任务开展工作”。最后,加强业务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条例和工作条例。

发言最后,黄火星表示:“各级军事检察院是个新机构,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又加任务繁重,工作中困难是难免的。但是,只要我们紧紧地依靠党的领导,随时向军委、总政、高检请示报告,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并取得地方检察院的帮助和广大官兵的支持,在全体检察工作干部的积极努力之下,确信一切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不能用感情替代政策

军事检察院建立初期,从体制到办法都是照搬苏联的。黄火星经过认真研究后指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军事检察工作也不能例外,必须接受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决不能搞“垂直领导”。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既要依法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接受党的领导,以保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对军委、总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向总政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在检察工作中,黄火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956 年,为了搞好肃反甄别工作及定案工作,他亲自到部队检查指导,一再要求参加这一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掌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防止错漏现象发生。

他反复强调:“中央对肃反工作的方针、政策很明确,叫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能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是个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是个党性问题。”“检察工作人命关天,又重要又复杂,作为一个检察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学习《十五贯》中的况钟,不做过于执(注:在《十五贯》中,清官况钟重事实、重证据、有勇有谋、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扶正除邪,而知县过于执昏庸无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险些酿成错案,错杀了好人)。”

黄火星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十分慎重,努力做到重调查、重证据、重事实,不枉不纵。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加强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和措施;提出了处理罪与非罪、由思想问题而引发的刑事犯罪与反革命犯罪的政策界限,受到罗瑞卿同志的赞扬。

在肯定肃反成绩的同时,黄火星曾经指出:“由于某些干部政策法律水平不高,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主观臆测,粗枝大叶,因而,在某些单位中也发生了错捕、错判、冤枉好人的现象⋯⋯在肃反运动中,虽然收获是很大的,但在某些单位中由于斗争面偏宽,方式简单生硬,也曾发生过逼供信等违法侵犯人权的现象,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数的,但是严重的。”对于肃反运动,他说:“运动必须有严格的控制和充分的准备(训练骨干、掌握政策、调查研究、排队摸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展开。在运动中要不断反对‘左与右的偏向,同时又必须区别连队与机关不同特点,对连队则应采取更适当更妥善的方法进行之。”

1957 年,全国开展反右斗争。黄火星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他的领导下,整个军事检察系统没有一人被打成右派,抵制了扩大化错误。后来有人就此指责军事检察院。他刚直不阿,反复教育大家必须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混淆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在当时“左”的空气笼罩下,他的这种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极为难能可贵的。

从回顾到持续发展

1958 年6 月23 日到8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黄火星,与军事检察院两位副检察长张驾伍、李贞共同作了《两年来军事检察工作的回顾》的大会发言。

黄火星在发言中指出:“两年中,我们全部担负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配合兄弟部门执行了中央指示的复查案件的工作;自从五六年冬季以来(至今年春季)在保卫部门的协同下,全部地担负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起诉的案件绝大部分做到了出庭支持公诉;并处理了申诉、控告案件等,基本上担负起了党和国家所赋予我们的任务。协调兄弟部门,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发挥了检察机关对敌专政的作用。同时在办案中也体现了‘各司其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精神和作用,提高与保证了办案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加强了我军的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

在这次讲话中,黄火星还重点分析了军事检察工作创建两年来存在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并深挖思想根源,进行了彻底纠正。比如,“曾盲目地搬运了一套‘烦琐的、以监督者自居的规章制度。如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及各厅工作试行办法、侦查工作试行程序(草稿)等等,改头换面或原封不动地搬下去了。尽管这些文件在名义上都叫做试行或者叫做参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起到了行动规范的作用。这种情况在建院之初虽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应当指出:在当时我们并没有或者很少认真地考虑过,在检察院成立之前,保卫、军法部门的案件是怎样办的,应当吸取哪些经验教训,也没有认真考虑过搬来的一套规章制度,是否完全适合军队的情况。比如在苏军团队中设有军事调查员,我们是不是也要搞呢?在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中,军队中能否与地方一样适用‘取保的办法呢?如此等等,我们具体研究分析不够,曾考虑军事调查员也在我军中实施。由于上级及时的指示和来自下面的批评建议,才使我们逐步地作了纠正。”

回顾过去,展望将来。对于今后军事检察工作,黄火星提出了五点意见:第一,坚决服从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第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第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第四,要继续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第五,要与保卫、军法部门一致对敌,密切协作。

狠抓军内贪污犯罪

黄火星工作作风深入,每年都要用两三个月时间,到部队或边防海岛进行调研工作。1958 年8 月,他在福建调研军队政治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从闽西南到闽东北,从山区到海岛,到处都留下了他的足迹。

一次,在厦门前线调查的路上,一位老农挑着一担蔬菜,正在艰难地爬坡。黄火星走上前去,一把接过老农的担子挑着就走。突然,国民党军队打来的一发炮弹在他身旁爆炸,幸好警卫员将他按倒,才得以脱险。

后来,他患了急性肝炎,大家都劝他回京治疗,总政领导也十分关心,动员他回京治疗,他都婉言谢绝,只在当地住了半个月医院,就又带病坚持搞调查,直到年底才返回北京。

1959 年,在中央军委和总政党委的领导下,黄火星负责组织举办了以“揭发犯罪,教育群众,加强法制观念,交流经验,改进工作”为中心内容的全军保、检、法工作展览会。从材料的选用、场地的布置、展品的制作到讲解词的编写,他都和大家一起研究,亲自审定把关。展览在部队巡回展出后,受到部队官兵的热烈欢迎,对开展法制教育、搞好预防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1960 年4 月,黄火星出席了全军政治工作会议。4 月8 日,他在会议上作了长达6000 字的发言,以每年办理的具体案件数字的变化,说明广大官兵的遵纪守法观念有很大增强,部队中各种不良倾向和犯罪现象在逐年减少。“总的来说,各种犯罪现象是逐渐减少的,但贪污案件几年来却没有下降,并略有上升。”

“发生贪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社会的、思想的、历史的根源,因此这个斗争也是长期的。”结合军事检察机关办理的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黄火星对发案单位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进行了重点分析:其一,贪污现象的发生,与有些单位政治思想工作的薄弱和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作风是分不开的。“我们的政治思想工作需要更进一步地深入到每个角落里,抓薄弱环节,以消灭死角,杜绝贪污。”其二,物资管理制度松懈,财务制度不严,给贪污分子开了方便之门。“据了解,目前在物资管理和财务制度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有制度但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一种是制度不健全,应该建立的制度而没有建立;第三种是有的制度不够合理,还需研究改进。”其三,在用人制度上还有漏洞。“有些单位雇佣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审查,不了解情况的即盲目信任。”黄火星结合大量具体案件来论证自己的这些观点。

最后,他总结道:“从揭发出来的这些问题来看,虽然发现了某些单位以往工作上的一些缺点,但当他们发现了这些问题之后,领导重视,抓得紧、揭得深、挖得透,最后把这些贪污行为揭发出来,作了正确处理,并吸取了教训,使坏事变成了好事。

1960 年12 月,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身体欠佳,组织上决定由黄火星主持高检院的日常工作。他身兼数职,工作更加繁忙,常常是忙了这头忙那头,有时还要参加中央政法小组的会议,晚上回家经常工作到一两点钟。由于过度劳累,他的糖尿病日趋严重,医生多次劝他住院治疗,他都因为工作忙顾不上,最后身体实在坚持不住了,才到医院住院治疗了几天。

1965 年8 月,组织上批准黄火星退出现役,免去兼任的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以便让他集中精力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身体不太好,黄火星把全部精力放在了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

(节选自《检察生涯——高检院二十七位卸任副检察长访谈录》,有删改)

延伸阅读:黄火星治理冤案

黄火星非常重视办案质量。1964 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厅编印的一份《坐堂办案,险些错杀好人》的简报材料引起了他的关注。当时,广东省信宜县检察院报告,他们查实了一起强奸幼女的假案,原认定被告人巫显德强奸幼女10 名、猥亵4 名,批捕起诉后,县法院判处其死刑,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核同意。在宣判时,巫显德当即跪地叫冤,后查明是一起假案。

这起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巫显德是信宜县钱新小学的见习教师。有一次,女教师陈某见巫显德在房中用手攀在女学生李某的肩上,又一次见巫、李二人互在脸上涂红水闹着玩。陈疑其中必有不轨,便添枝加叶向校长汇报。在校长主持下,学校开了两天斗争会,巫显德被逼假供强奸女生4 名,校长又威胁要捆绑“被害人”取得了假证言。公安员便带“被害人”去卫生院检查处女膜,当时医生说处女膜未破,公安员即批评医生无技术,医生怕找麻烦,就写上“处女膜已破”。1963年7 月31 日逮捕巫显德,10 月8 日向巫显德宣判死刑。

在巫显德叫冤后,经过深入群众查明,除猥亵一名女生外,原认定的事实都系假造,案件得以平反。

黄火星看到这个冤案后,于1964 年9 月26 日作出严厉批示,要求“应严肃对待这个问题,并要写出教训来教育。同时对办理此案人要严肃处理,善后工作要做好”。有关办案部门认真总结了这起冤案的深刻教训:“从批捕、起诉工作上检查,主要是坐堂办案,只同纸片打交道,没有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办案。在审查批捕时,仅凭卷内材料,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供述一致,并有技术鉴定,但对发现的三个矛盾,没有引起重视,就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时,又是审查批捕的人办理,先入为主,既不提讯被告人,又不下去核对事实,就草草起诉。在出庭发表公诉词时,又提出处以极刑的意见,致该案一错再错,这是应该接受的深刻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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