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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PA的博弈看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

2012-04-29黄先蓉李魏娟

现代出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数字出版

黄先蓉 李魏娟

摘要:利益平衡是版权的基准点,也是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难点,利益平衡的维护对一国数字出版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佼佼者,其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功不可没。SOPA,/法中各方利益博弈,体现了美国数字出版立法中的利益平衡的实现。

关键词:SOPA;数字出版;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是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它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体现了“在授予创造者的权利和留存公众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这种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各国版权法的立法基准。数字时代,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成为各国立法的难点。美国作为全球数字出版的引领者,其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功不可没。而SOPA立法过程中的博弈恰恰最能体现美国立法中的平衡博弈。因此,分析SOPA所体现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SOPA法案及其博弈各方

SOPA(StopOnlinePiracyAct)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简称。该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强美国在打击网络盗版和假冒商品上的执法力度,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经济繁荣。但该法案公布后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法案102~104条款的内容。这些条款要求网站所有者对网站上的全部内容负责,防止盗版和侵权内容的传播,甚至授予了美国政府屏蔽提供盗版内容的国外网站的权力。法案一经推出,就遭到了部分新兴互联网公司的强烈抗议。在法案的立法过程中,由于来自社会各界的反对声音太过强大,各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该法案最终在众议院推迟表决,法案至今搁浅。

在SOPA立法中,支持SOPA法案的主要是好莱坞、唱片公司等传统娱乐行业和微软、戴尔这样的传统IT公司,反对SOPA法案的力量则是以谷歌、Facebook、维基百科、雅虎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公司,他们是SOPA立法中主要的博弈双方,并作为决定了SOPA法案的命运走向。除此之外,美国的创作者团体、普通民众、白宫政府也在此法案的立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二、SOPA立法在美国的博弈过程

根据SOPA立法过程的时间脉络进行梳理,SOPA立法博弈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博弈准备阶段(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1月16日)

2011年10月26日,美国国会议员拉马尔·史密斯(LamarSmith)向国会提出SOPA立法草案,交由相关立法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进行研究辩论,SOPA法案正式面世。2011年11月16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就SOPA法案举行听证会。委员们对SOPA法案进行了投票,22:12的投票数表明委员们对此法案的强烈支持。然而,就是这场听证会拉开了SOPA利益双方博弈的序幕。

此次听证会最大的争议就是听证会成员们的资格问题。美国市场研究机构莫卡特斯中心(MercatusCenter)高级研究员亚当·西艾奥(AdamThierer)表示:国会在技术方面的无知得到了充分的展示,一个接一个的听证会成员承认他们不知道SOPA法案的常规条款对DNS域名系统和在线安全等事项会产生哪些影响。美国消费电子产品协会的CEO盖瑞-夏培罗(GaryShapiro)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关注SOPA法案的人士包括电脑科学家、人权倡导者、风险资本家、法学教授、独立音乐人等,不幸的是他们没有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引发了SOPA法案反对者们的强烈不满,他们开始用行动与支持者们进行博弈。

2.博弈正式交锋阶段(2011年11月16日~2012年1月20日)

自众议院的听证会开始,围绕SOPA法案博弈的主要力量——传统娱乐行业和新兴互联网行业,分别投入了2.8亿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游说费用来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创作者团体、民众以及白宫政府也参与到了这场博弈之中。

(1)SOPA法案的主要支持者——传统娱乐行业的态度

传统娱乐行业认为SOPA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因为网络盗版使他们损失巨大,并且现有的美国版权法并不涵盖国外的网站,国外网站的侵权对美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行业,增加工作机会和税收,有必要通过这项法案。传统娱乐行业代表了美国经济的重要部分,这一行业由电影业、录音业、软件业及电子游戏业四大部分构成。电影行业表示,盗版每年会让他们损失61亿美元,其中38%源于网络盗版,这就意味着电影行业每年会因网络盗版损失23亿美元。

(2)SOPA法案的主要反对者——新兴互联网行业的立场

新兴互联网行业强烈反对SOPA,他们认为此法堪称是一部“恶法”。在新兴互联网行业看来,SOPA允许法律实施者在出现侵权内容时关闭整个网站,威胁了言论自由及创新,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其次他们认为SOPA法案绕过了DMCA所确立的“避风港”原则,使网络相关业务受到影响,使图书馆等公共机构很容易处于被告地位;再次,他们认为法案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破坏了互联网的实质——信息共享,会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传统娱乐业给出的经济数据,新兴互联网力量也给出了自己的数据分析。他们表示,互联网行业对美国经济也非常重要,在过去五年里,互联网行业对美国GDP增长做出了15%的贡献,单就Google一家就贡献了640亿美元。此外,新兴互联网行业还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来反驳传统娱乐行业的数据。根据国会研究处(CRS)2011年9月9日的报告:电影业和录音业从1995年到2009年的附加值占GDP的比例仍旧是0.4%,没有改变;电影业和录音业的总收入由1995年的528亿美元增长到了2009年的1044亿美元;全球票房的收入增长快于美国本土。这些数据表明,相对于美国经济整体而言,侵权并未伤害这些产业,电影业抱怨伪冒和盗版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伤害是夸大了的,而且国外侵权问题明显被夸大。

除了理论上和数据上的较量,新兴互联网行业还以实际行动反抗SOPA法案。2012年1月18日,新兴互联网行业发起了“互联网管制日”活动,有超过7000家网站关闭服务以抗议SOPA,其中最为著名的是Wikipedia的参与。在这一天,维基百科关闭了其大部分的英文服务,并把人们熟悉的白色和黑色首页设计图案换成黑色首页,主页上除了“抗议SOPA”几行字之外一片漆黑。Google虽然没参与这项活动,但是也在午夜时间将美国主页的标志大部分打上了黑框,并加上一个链接,请求用户告诉美国国会“请不要对网络进行审查”。

(3)力量薄弱的反对者——创作者团体的声音

2012年1月18日,作家尼尔·盖曼(NeilGaiman)和歌手特伦特·雷诺(TrentReznor)领衔18名由艺术家、作者和音乐人组成的团体发出《艺术家和创作者们致华盛顿的公开信》,声明盗版给他们带来了影响,但同时表示,他们和社会上其他人一样,从自由和开放的网络中获取了很多。这一团体认为,艺术家和创作者都会受到这一法案带来的附带伤害:网络盗版是有害的,需要解决,但是不能以审查创新、阻碍创造、阻止新事物的产生和合法的数字分销形式为代价。

(4)力量最薄弱的反对者——民众的行动

通常,在美国的数字版权立法中,民众的力量甚少被考虑。而此次之所以有民众的声音发出,也是因为SOPA的主要反对者——新兴互联网力量的推动。2012年1月18日,Google开展了一项“停止盗版,而非自由”的请愿活动,仅仅在第一天,Google就收到了450万个民众签名,这表明美国民众对SOPA法案也是持反对态度的。

(5)博弈中的中立者——白宫政府的关切

2012年1月14日,白宫发表了一份声明表示对立法中某些条款的关切。声明表示,国外网站侵权的确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需要严肃立法对待,但是白宫不会支持含有互联网审查制度、抑制创新、降低互联网安全性条款的立法,并且白宫鼓励所有各方协商一致,通过对双方都适合的法律来对抗网络盗版。

3博弈暂时中止阶段(2012年1月20日至今)

在2012年1月18日互联网上各种抗议活动之后,拉马·史密斯就声称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将会考虑延迟立法,直至可以达成更广泛的协议。同一天,众议院议长、俄亥俄州共和党人约翰博纳也表示,这项立法还未做好投票准备。

2012年1月20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宣布推迟SOPA法案。他表示:司法委员会仍在寻找可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创新的网络盗版解决方案,司法委员会将延迟考虑SOPA的立法直至可以有更广泛同意的解决方案的达成。至此,SOPA法案未获通过。

目前,SOPA立法的搁浅只是暂时的,传统娱乐行业与新兴互联网行业的博弈仍将继续进行,直至达成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协议。美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利益平衡也将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中,不断的发展变化,各方力量此消彼长,直至最终的妥协。

三、SOPA立法中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博弈

美国众议院议员古德拉特(G00dlatte)曾表示,知识产权是美国在国际市场的主要竞争优势,但是鉴于现在的形势,美国的发明者、创作者及企业只能站在一旁眼睁睁地看着国外盗版者们盗用他们的作品。美国提出SOPA法案,授予政府屏蔽提供盗版内容的国外网站的权利,不单单会对美国的数字出版产生影响,同样会对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合作伙伴产生影响。

鉴于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在与美国博弈时并不占上风,只能唯美国马首是瞻,难以对法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尽管如此,一些国家还是对SOPA法案做出了回应。

加拿大与美国相邻,加拿大人依赖以美国为根基的网站来获取信息、娱乐、社交,就像大多数美国人一样。2011年,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研究院的阿尔弗雷德·埃米达(AlfredHermida)教授的研究发现,有1500万加拿大人固定浏览社交网站,而这些网站都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这就意味着一旦有网站涉嫌侵权,加拿大人就无法搜索链接到该网站,即使该网站是加拿大人创立的。因此,加拿大对美国的SOPA法案并不支持。

欧盟在很多时候都和美国保持高度的一致,但是在SOPA法案上,欧盟并不支持该法案。2011年11月18日,欧盟委员会以高票通过了一项决议,强调了保护全球互联网完整性和沟通自由的需要,这一需要将通过避免采取单方面撤销IP地址和域名来实现,实际上就是反对SOPA法案对互联网的大加干预。

2012年1月20日,在SOPA宣布延迟投票之后,欧盟委员会副主席、欧盟中负责数字议程的委员尼利·科罗斯(NeelieKroes)表示,她很高兴看到SOPA法案的立法趋势变了。她解释道,应该认识到开放性网络的好处,而不是设立一个“坏的法案”,“超速是违法的,但是也不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立减速路障。”

四、数字版权立法的平衡点

传统版权法中,利益平衡需要在版权所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传播者的地位没那么凸显。然而到了数字出版时代,传播者的地位上升,与公众共同组成社会公共利益。数字出版法律的制定就需要在这二者间达成平衡,这是各国数字出版立法面临的新问题。

从SOPA立法过程中的博弈可以看出,目前的版权平衡偏向版权所有人一方,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受到限制。为了解决这一状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缩短权利保护期限

网络空间下,版权所有人的权利正在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随着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版权所有人拥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权利信息管理权、电子数据库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他们的权力范围在不断扩大,只要有新技术产生,他们就能拥有新的技术措施权。

既然版权所有人权利扩张是不可逆的,那就遵从这一趋势,从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角度来限制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即缩短其保护期限,使作品加速进入公共流通领域。而且本着促进科学和艺术进步的目的,加速作品进入公共流通领域也未尝不是件好事。至于缩短到多少,就得依靠科学的计算收益与成本的边际收益了。

2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

版权保护期限只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为了更好地平衡版权所有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从合理使用的范围上作出调整,适当增加合理使用的范围,扩大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比如可以适当扩大为教学、科研、新闻报道、批评评论之类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保证公众可以享用到这些成果,促进科学文化的传播。

五、结语

从古至今,版权的利益平衡已经历了300多年的发展,利益平衡是版权保护亘古不变的精髓。数字时代是一个技术迅速发展变化的时代,版权的利益平衡也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中,不断推进着知识产权向前发展。美国的数字版权利益平衡有其独特性的一面,但也有其普适性的一面,我们应根据其普适性的一面,寻找适合自己的数字版权平衡点。

(黄先蓉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魏娟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201]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研究”(11JJD8aooos)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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