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金融服务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若干问题探析

2012-04-29罗彩华

金融经济 2012年6期
关键词:抵押金融服务金融

罗彩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笔者以地处湖南省南部的郴州市为实证对象,通过对辖区9个农业县(市)、50家农村企业、100户农户的采样调查及相关研究与分析,发现当前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任重道远。

一、现状与问题

郴州市地处湘南边陲,是湘、粤、赣三省交界的地方,辖两区一市八县,国土面积1.94万平方公里,是典型的革命老区、农业大市,素以桂阳烟、临武鸭、东江鱼而名扬天下。截至2011年末,9个农业县(市)农业贷款余额为42.53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3.14%,比2010年减少0.47亿元,下降0.58%;农业贷款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为54.69%,比2010年下降6.67%。在这样一个农业大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县域内各项贷款却不断下降,尤其是农业贷款比重锐减,金融支持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亟待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金融机构萎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郴州市2011年农业增加值增幅超过了10%,而金融机构却在逐步收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逐步减少,已表现出明显的不相适应。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大规模撤并。2011年末,郴州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总数为467家,比2006年减少了146个,平均每年减少29家。二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网点全面收缩。农村信用社原来设在村组一级的信用站已全部撤消。三是农业银行早已偏离“农”字轨道。已将经营主方向转向支持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三农”服务职能呈弱化趋势。四是农业保险机构尚未建立。

(二)农村信贷资金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相适应。一是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受限。作为信贷支农的主渠道,郴州市农村信用社系统2011年末的存贷比已达72.1%,信贷投放空间难以释放。作为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主要是对国有粮棉油的购销环节提供信贷服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有限。三是农业优势产业和农村经济组织难以得到金融支持。现场调查的4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临武鸭业、东江渔业、永兴冰塘橙、坪上食用菌)情况表明:在他们初始资金来源中,内部集资964万元,财政投入1120万元,金融机构贷款381万元,仅占15%;

(三)农村金融服务手段滞后,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不相适应。一是信贷品种单一。服务农村的农村信用社仍以小额农贷为主,农业发展银行以满足国有粮棉收购资金为主,难以适应农业自然生产周期、农业产业化推进、农民各方面生产资金需求。二是中间业务难以开展。如票据业务、投资理财、银行卡、网上银行等服务在农村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三是专业服务欠缺。这种服务的滞后,与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极不相适应。特别是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的金融观念大为增强,农村有实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也需要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而现有的这些服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四)农村金融服务后劲乏力,与国家的惠农政策不相适应。一是从信贷投入看,金融机构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占比呈下降趋势。郴州市2006-2011年,在县域经济融资总额中,来自银行的投入分别为93.19%、91.6%,89.1%和83.4%、76.3%,基本上逐年下降。二是从机构调整上看,农村服务网点撤并有增无减。这种信贷投入不断下降、资金外流不断上升、机构收缩无减的趋势,与中央的决策部署明显地表现了不适应,必须尽快扭转。

二、主要成因

(一)长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扩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一是重视城市发展忽视农村进步。表现为大项目、大企业优先在城市布局,大工程优先在城市实施,大政策优先向城市倾斜,使农村既无大企业、大项目带动,又无基础设施支撑,更缺乏应有保障。二是重视农村支持城市忽视城市反哺农村。主要表现为资金往城市流,农村发展处于“缺血”的状况;人员往城市走,农村的发展面临“缺人”的威胁;资源往城市集中,农村不能很好地得到应有的政府公共服务。三是重视城市居民利益忽视农民基本要求。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在同样的单位同样的岗位,干同样的事情,由于身份不同,产能工价有别;同酬不同命,只要身份是农民,户口在农村,不管为城市发展付出多大贡献,仍然难以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等等。这种沿袭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人为造成城乡分割,致使农村经济发展受制,城乡差距越来越大。作为具有天然逐利性“嫌贫爱富”的金融服务,忽视农村,忽略农业,远离农民,就可想而知了。

(二)滞后的农村金融体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一是金融体制改革并没有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考究这些年金融体制改革的轨迹,我们不难发现,政策性银行在县级只有农发行一家,且业务单一;农业银行及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后,其经营方向偏向大城市、大企业,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力度减弱;邮政储蓄机构象是“抽水泵”,从农村不停地抽走大量资金。二是农村金融服务缺乏有效制约和竞争机制。目前在农村金融服务这一块,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由于缺乏应有的监督制约机制,农村信用社因要“自负盈亏”,对政策性的“三农”的服务,理念上不去更新,手段上没有创新,措施上没有到位,致使工作没有紧迫感,农民没有贴近感,农村发展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三是民间金融合作组织长期得不到政府认定和支持。据对10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其中有民间借贷行为的就有39户,借贷资金467万元,占资金总需求的1/3。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和民间金融组织既有发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它们却长期得不到政府认可,长期得不到支持,致使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出现了“有能力有实力的无愿望,有愿望受欢迎的却无身份”的尴尬局面。

(三)不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日益萎缩。一是部分农民金融意识淡薄。目前,仍有许多地方特别是交通闭塞、信息不畅的地区,农民受传统思维方式和金融知识贫乏的影响,农民即使有需求,也不愿到金融机构借款,害怕背负债务包袱,而是一味依靠自身的原始积累来发展壮大。,二是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建立起来,而中介机构服务又极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银行发放贷款面临很大风险。三是法制环境不优。企业改制逃废债务时有发生,到2011年末,郴州市涉农企业改制327家,逃废银行债务金额6.2亿元。法律“白条”有所增多,金融胜诉案件执行不到位。

(四)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抵押担保制度的矛盾制约了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大多数农村中小企业建在乡镇或村组,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用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房屋和其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做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很难确定,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五)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金融服务效能。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较高风险的特征,其服务对象是我国的弱势产业(农业)、弱势群体(农民)和弱势区域(农村)。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农业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更高于普通的中小商业银行。而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金融监管指标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大多数还是实行统一的监管制度和办法,如对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管理,仍是简单、机械地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而没有考虑经营农业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的行业特征,区别情况,分类对待。这就有可能误导农村金融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势必导致涉农贷款首当其冲地被压缩,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重视农村发展和进步。一是完善资金回流机制,对县域金融机构从农村所吸收的新增存款,要硬性规定按一定比例“反哺”农村。二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农田、水利、道路、农机具、农技推广等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支农体系要逐年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农业稳产高效,为增加金融供给提供支撑。三是构建支农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和利益补偿机制。为扶持农村金融主体尤其是政策性金融主体,将信贷资源引入农业领域,可实行风险由国家分担,损失由国家弥补,经营能力由国家补充的政策;为引导商业性金融主体积极投身农村金融服务,国家可比照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偿。建立支农信贷担保体系,由地方筹资建立担保基金,对各金融主体投向“三农”领域的贷款进行担保,实行财政贴息或是减免营业税。四是完善农业补偿政策。由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或扶贫资金中划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补贴农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金,引导农户在新农村建设中“唱好山歌”、“走好水路”。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扎根农村,唯农是举。二是扩大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农村政策性银行除承担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贷款外,还应承担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等涉农领域的中长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三是发挥商业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将农业银行定位于服务农业的商业银行,扩大基层行的信贷权限,明确其支持重点为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等新型发展模式,逐步提高其涉农贷款的总量和比例。四是应在农村设立由财政出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采取由商业保险代办农业险的农业保险模式,具体经营原则就是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化运作。五是通过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让民间金融“浮”出水面,进而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成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有益补充,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发展多种类型的小型农村金融组织,实现农村金融主体多样化。

(三)进一步贴近农村需求,加强服务创新。一是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授权授信机制。二是降低贷款门槛,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贷款效率。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适应农村经济自然生产周期,调整和优化农贷期限结构。三是要建立科学的信贷激励机制与约束对称机制,对因不可抗御因素所出现的责任贷款,要适当免除信贷人员的责任,以调动信贷人员支农积极性。四是要加大科技投入,创新服务品种。抓住通存通兑方便、快捷的特点,通过建立县辖局域网,从县乡联网实施突破,实现跨县、跨区、跨省联网甚至全国联网,开发出适应农村特点的中间业务品种,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高效率的服务网络和服务工具。

(四)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构建良好金融生态。一是地方党委、政府要把社会信用环境治理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来抓,支持和保护金融部门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行为,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二是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自觉维护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和人文环境。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要结合创建金融安全区,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切实增强全社会诚信为本的观念,为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五)尽快修改《担保法》,消除融资障碍。如《担保法》中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方式,由于立法的角度倾向于特定物——不动产。实际操作中土地和房屋就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发放贷款、抵押担保的首选,也成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防范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方法。但是对中小企业来讲,最主要的问题是,他们大多没有可供抵押的房地产,加上国家资源有限的约束,使中小企业融资特别是短期融资陷入困境。为解决这一矛盾,并考虑农村发乡镇企业为主要形式的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担保抵押法律应该明确可以将抵押担保物由不动产过度到动产,将中小企业最常见的资产——存款和应收帐款以及能够在未来产生担保利益的有形或无形动产作为可接受的抵押品。

猜你喜欢

抵押金融服务金融
“三农”和普惠金融服务再上新台阶
让金融服务为乡村振兴注入源头活水
《民法典》时代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浅析
协力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俄藏5949-28号乾祐子年贷粮雇畜抵押契考释
前海自贸区:金融服务实体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债主“巧”卖被抵押房产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