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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水龙头水能直接喝:期望难达

2012-04-29李复兴

大众健康 2012年6期
关键词:卫生标准饮用水水源

李复兴

2012年7月1日起,新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即将强制执行,检测指标从35项增加到106项,而目前全国超3000家自来水公司中,仅有少部分的出厂水质达标。

饮用水是否安全干净,和每一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饮用水水质和供水服务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新标准的强制执行无疑是对我国居民的饮水安全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作为广大的消费者打开龙头就能饮上优质的自来水期望,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出厂水的质量以外,还有水源水的质量,输配管网的二次污染的情况等等。所以,在短期内,自来水难以达到广大消费者打开水龙头就可以饮水的期望和要求。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欧洲等一些先进国家,也时有自来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生活饮用水污染相当严重

近年来随着工农业的发展,我国水源地环境风险日益提高。过去,环境污染比较有限,水源地合格率较高。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水源水为Ⅰ类和Ⅱ类水体的前提下制定的,而我国的水源水的污染已经到了不得不加以重视的地步,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水源水质已下降到Ⅲ类水以下。

中国智库在2011年发布的《黄皮书》中指出,近几年,水污染所造成的饮用水危机在中国的人为事故灾害中占了相当比重。自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苯污染事件以来,中国共发生超过140起的水污染事故,平均2到3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原料水质不达标,生活饮用水标准制定再严格则失去其意义。

水源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

现在我国水源的污染物的种类发生了变化,大量的溶解性有机物进入了水体。我国供水企业现行的水处理设备和工艺对80年代以前的污染可以有效地去除。传统的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对于现在的污染物的去除效果较差。

我国大多数的供水企业要达到2006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对公众的供水安全,传统的自来水处理工艺已经难以满足要求。各个供水企业就势必对水处理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另外饮用水的水质指标的增加,现有的分析仪器以及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也需要相应增加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给供水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新的挑战。

具备106项检测能力的供水企业仅占少数

人们对生活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的消费者希望打开水龙头,水就能直接喝,这是很多人对优质饮用水的美好期望。然而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如果水源水被污染,仅依靠供水企业的技术改造等措施来保障饮水的水质其投资和生产管理对于中小城市的供水企业来讲,是一个资金、技术、人员等诸多方面的巨大的压力。除了上述的原因外,我国自来水管网普遍陈旧的现实却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这也是对水质的一大制约因素。

水质标准提高一个等级,处理的成本往往要提高好几个等级。不可否认,“提高水质检测能力,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这不仅是社会对供水企业的要求,也是供水企业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供水企业而已,摆在面前的只有两个选择。一是自己投钱买设备自检。二是找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委托检测。那么这两项选择,哪项更符合实际或者更省时、省力、省钱呢?无论何种选择,供水企业都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更何况,为了提高出厂水质,供水企业还不得不进行净水工艺更新和技术改造等,这些项目的支出更不是一笔小数目。

我国大约有3000多个供水企业,无论是企业生产工艺还是自身水质检测能力,国内绝大多数供水企业与106项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全国范围内,具备106项检测能力的供水企业也大都为省会城市、国家监测站或沿海发达城市,而他们仅占全国供水企业的少数。提升水质不仅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需要国家加大在水源地保护和供水系统的管网更新的投入。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的事情,我们每个企业、居民等均有义务对水源地进行保护,自觉地杜绝破坏环境的事件的发生。没有一个优质的水源水,供水企业也难以生产出合格的自来水。因此,国家和企业只有加大水源水的保护,才能确保供水的合格率。

新标准的强制执行是国家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的重要的举措。但不能作为水费提高的理由,联合国安全饮水千年计划中指出,安全饮水是人的基本人权。如果安全饮水都要广大的消费者买单,国家和供水企业收取的巨额的水费和排污费用于何处,确实值得商榷。

供水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关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供水安全就不单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单位的事情,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贯彻实施新的水质标准,加强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不能单独依靠供水企业自身的力量。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不仅是供水企业的需要,更是加强国家饮水安全保障的需要。

链接:饮用水标准的变革

从1956年第一次制定了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分别于1959年、1976年进行了修订,指标分别为15项、17项和23项。以上三版的饮用水标准为非强制性的标准。

在1985年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指标为35项,而这些指标为强制性的。

2006年12月国家发布了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07年7月开始实施。

新的水质标准中指标分为常规指标38项、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4项、水质非常规指标64项,共计106项。2012年7月1日开始强制实行。

我国2006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1985版相比,显著不同之处是大幅地增加了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消毒副产物等控制指标,大部分指标主要参考和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和欧盟等相关的饮用水标准。从指标的数目来看已经达到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虽然指标数目达到,并不代表我国的标准的科学性已经超过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代表标准水平的不是数量,而是某些指标的原创性。从国外的标准的研究来看原创性的指标是从毒理、流行性病学调查、经济指数以及水处理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的研究加以制定的。

世界卫生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通常采用滚动式修订,每年根据大量的试验结果对某些指标进行修订、实施和执行。

国外的一些标准,例如欧盟的水质指标的数目少于我国的标准,然而在执行上非常的严格,水质指标一旦发布,就会执行,以确保了饮水的安全。而我国的标准从发布→实施→强制执行,已经五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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