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思考与建议
2012-04-29罗文健
罗文健
一、民间借贷的起源、发展和机遇
根据相关学术文献的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在中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自古已有之。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纷纷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的活跃是对金融压抑的一种市场反应,也是对落后金融体制的一种替代。厦大江曙霞教授等专家对此现状指出:“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市场退出与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不匹配,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缺陷很难挑起农村金融供给的大梁,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匹配,从而诱致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壮大。”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的张大龙[2]也在2004年精辟总结民间借贷产生的七个方面原因,笔者认为其中资金供求的失衡原因是民间借贷快速发展壮大的主推手。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就是金融生态自我调节的产物,也是资金资源的一种合理配置方式。
现在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大概要占到GDP的6%~7%。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5%,这么大的规模民间金融的存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这样会减弱传统的调控中所依赖的信贷控制政策的有效性。所以过快发展的民间借贷也是可怕的,那么该如何调控民间金融呢?正像温总理曾在记者招待会上讲到一个词一样,找个“平衡点”。那么在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进程中,就要如何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找个平衡点,同时将民间金融引入正规化运作。
二、民间借贷的利弊及各方专家的评论
民间借贷,自古就褒贬任人评说。我们必须学会兼听则明,要积极善于听取“反对者”的声音,反对者的声音不会成为我们推动健康有序的民间借贷良性发展的羁绊石。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负面效应不容忽视。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灰色”交易行为,很容易发展成为非法吸储放贷的私人钱庄和组会,是应当引起当局者的关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当然对于反对方评论也都是为了老百姓不要受骗上当,其宗旨是好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如果是仅偏信其有,风吹草动皆为兵,一棍子打死民间借贷是肯定不可取的。对于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公众而言,如果仅听了反面的论调就退而求守之,管他借款人如何提供保障,我都岿然不动,一概惜借,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见到民间借贷就如见到猛虎般,那么规范民间借贷就没有任何积极意义了。应该说公众是受限于知识面等因素,那么作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作为媒体,就应该正听视言,相关监管部门更不能因噎废食,所以宣传规范的民间借贷知识刻不容缓。正如中国的担保、典当行业历史进程,中国最初也是视典当如猛虎。在2005年12月29日的《中国经济时报》中还在报道“担保行业合法身份何时捅破最后一层纸”,但这些在今天看来,不都放开了吗,不也都统一归口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化运作了吗?所以我们应该运用理性的眼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抱任何偏见。正如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有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就要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当然还有人把民间金融的发展,看作是“抢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这种看法也失之偏颇的,究其根源是不懂得竞争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仍是所有制歧视。让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造,构建更加开放更加市场化的金融体系。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资金需求,繁荣了城乡经济,也从根本上保证正规金融的“主角”地位不失,民间融资开辟了有益的补充渠道。
进一步从理论上说,金融开放的程度越高,地下钱庄的生命力就越弱;金融开放的程度越低,则地下钱庄生命力就越强。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是优胜劣汰的环境,民间借贷因市场需求而悄然生成,既然已经形成,我们就不能回避这个现实,而是应该正确面对,像对待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既然它的存在已具备它生长的条件和环境,就应当让它扬长避短,但重要一点就是如何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所以民间借贷亟须规范。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虽然已有消息传《民间借贷法》已经在起草行文当中,那么,笔者在此提以下几点建议和意见,以供相关监管部门商榷,同时也为其法规的起草和制定提供些现实参考依据。
第一,从民众入手,扩大民众视听。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等都是非常快捷有效的信息传播平台,要加大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宣传及引导,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从根源上做起,避免老百姓受骗上当,也要避免加入非法集融资行列。要让公众明确知道:民间借贷采取的是风险自负机制,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均应有规范文本,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应遵守最高上限原则,同时还应禁止“利滚利”等等。
第二,建立借贷利率市场化和加大借贷利率透明度。让利率相对自由浮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将形成一个合理的博弈的空间,其间风险成本的核算与选择将由市场各方自我完成与承担,这样民间高利贷也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空间。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保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上,有效控制银行储蓄量和民间融资量的比重,间接削弱民间资本市场潜在的风险。这些都得依赖利率信息的公开透明化。
第三,从行业规则入手,借助行业自律与他律两重监管,最大化避免违规行为,确保民间金融行业秩序稳定。
1、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合同文本,同时从业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建立合同申报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的统计也可以从中得到相应准确的数值。
2、强化监管约束机制,建立监测通报系统,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管体系,各监管部门应形成像110一样快速及时的联动体系。
3、加强行业政策引导,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并规范其合规经营。必要条件可以建立行业联盟。
4、加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行业政策的透明度。通过信息披露等措施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领域,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民间融资的政策性风险和损失。
第四,形成民间借贷研究专家队伍,深入研究探讨完善民间借贷,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各个高等学府金融专业人才在民间借贷领域都有研究,可以借助其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论证,为规范民间借贷的进程加快了脚步,同时也推动和创新了民间借贷研究领域。在各地乃至全国就关于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等课题都可以深入研究,为推动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从而推动各个本地民间资本的良好运作,实现一定研究成果也可在全国推广普及。
第五,从参与借贷双方当事人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违约,要集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违约方的违约失信成本,建立专门的风险控制、授信审查等,包括身份信息读取制度(这点可参照正规金融运作模式)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参照银行模式,成立专门的催收服务公司。杜绝采用暴力追偿,进而促进社会稳定。
第七,加大打击非法集融资,地下钱庄等。对非法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应坚决打击,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如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提出,打击“地下钱庄”须重罚重判,可以考虑增加相关罪名,如直接规定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类型和罪名,以此来增加法律威慑力。
第八,给正当的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生存空间。国家通过小额贷款模式引导民间借贷的探索创新行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小额贷款公司还受到体量和规模限制,不可能控制这个市场。所以要积极建立一个合法的民间借贷市场,让民间借贷利率在国家相关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的发挥市场化杠杆作用,同时引导民间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九,面对民间借贷中介这个崭新的行业来讲,必需积极有效地应对和解决民间借贷中介行业面临的问题,如何科学地推进民间借贷专业化发展,构建完善的民间借贷从业人员诚信体系,营造和谐的民间借贷经营环境,优化民间借贷业务结构,强化行业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赢,是未来民间借贷行业必须要面临的任务,也是国家相关部门规范和促进民间借贷行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以上几点的提出仅是个人浅见,具体还是实施环节的落实,当然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借用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观点来说“民间借贷自身经历了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这就是市场规律。
四、民间借贷中介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
当现有金融体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时,民间自发的金融创新便开始了,民间借贷中介就是民间借贷活跃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民间借贷主要信息载体的生力军。
在2007年10月29的《金融时报》中有一文章《湖南调查:民间借贷中介发展效应分析》里头是这样解释民间借贷中介:指从事资金买卖,以获取利差为目的的组织或个人。这种释义是不正确的,何谓中介,就是提供居间信息同时提供相应经纪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在民间借贷中介中,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是绝对不允许吃利差的,如果是以利差为获利目的的话,那么就不应称之为中介,而是变相的在经营人民币业务,所以在此明确指出这是概念混淆,把从事与民间借贷有点干系的都归为民间借贷中介,而真正没有把中介定位清晰化。当然现在社会很多民间借贷中介很不规范,自身放贷的也很多,不可否认现实有些群体就是赚利差为目的的,在一定程度上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同时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发展,所以正规的民间借贷中介应该是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仅仅只是为民间借贷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及规范完善的借贷手续服务,同时引导民间借贷走合理利率,收取的信息咨询费和服务费,这样的中介才是符合市场需求发展的。
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中介不创造价值,笔者否认这种看法,其实民间借贷也属第三产业中的金融活动,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服务活动,都是社会所需要的,都在为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也就为社会创造着财富。因此,民间借贷中介,作为服务于民间借贷的一线行业,更应规范,体现其价值所在。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第40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也要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民间借贷中介对正规金融体系起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对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发挥着正常引导的作用。
五、互联网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的作用
互联网在规范民间借贷方面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呢?其互联网作为传媒的一种,是规范民间借贷途径其中的一项重要发力工具,其优势不言而喻。陈志武先生在《金融的逻辑》一书中就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所以,中国的民间借贷需要网络化发展,一旦纳入监管的范围,就相对能及时了解民间借贷发展的动态,变化的特点,可减少由于民间金融不透明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有利于货币当局更好地制定货币政策与实施,同时也是为每个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人提供平台信息与服务,及时了解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等,为民间借贷的信息发挥了政策传导的“神经末梢”作用,让民间借贷真正实现在阳光下运作。
以上这些都是为了让中国的民间借贷透过互联网平台得到第一缕阳光照耀,为规范民间借贷进程担当起不可推卸的责任。借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助理教授、博士张庆才所提出的:阳光是权力最好的“防腐剂”,网络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我们应该也有必要透过互联网这阳光平台,让民间借贷走得稳健些。
民间借贷,正如改革一样,是一把双刃剑,阳光化与规范化的同时也意味着约束和限制,阳光下才是有安全感的。
参考文献:
[1]江曙霞 罗杰 张小博 黄君慈.《中国金融制度供给》,中国金融出版社
[2]张大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成因、影响及对策》.载《金融会计》.2004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