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与罪行
2012-04-29夏林
夏林
摘要:1950年10月23日,江阴县私立青阳中学校长谢家玉突然被逮捕。政府方面宣布他犯有包庇地主、出卖田地、隐瞒田亩、逃避秋征、开地主会议5项罪名。青阳中学校董会由当地在上海的工商界及文教界人士组成。谢家玉被逮捕后,青阳中学方面即与政府交涉,但最终,谢家玉仍然被判刑。通过对谢家玉的所谓5项罪状进行分析后发现,政府方面提出的罪名都不成立。这桩错案的产生是由于政府方面有意在土改过程中消灭乡村中原有地方精英的政治影响,可见当时的法制化水平受到那个时代社会革命的总体条件的限制。
关键词:江阴县;青阳中学;谢家玉;土改
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6—0052—06
1950年10月23日下午4点,江阴县私立青阳中学突然来了几个青阳区政府的干部,说有人告发校长谢家玉和前校长、事务主任吴文涌有共同破坏土改罪嫌疑,将二人逮捕。谢家玉被拘押于青阳区政府,吴文涌被拘于青阳镇政府。惊诧之余,学校教职员当晚赶赴区政府,要求将谢家玉校长具保释放,未获批准。次日上午9时,学校来了一个区政府派来的干部,他召集全体师生讲话,宣布谢家玉校长有5项罪状:包庇地主、出卖田地、隐瞒田亩、逃避秋征、开地主会议。一个中学校长何以竟能破坏土改,且还能“包庇地主”、“开地主会议”?他究竟是谁?他真的不自量力要去破坏土改吗?如果没有,何以政府要逮捕他?
现藏于江苏省档案馆的《青阳中学校长谢家玉破坏土改》保存着基本完整的案件材料,包括以下文件:江阴县人民法庭关于谢家玉案的判决书和覆核书、江阴县人民政府致苏南人民行政公署的复电、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关于谢家玉案的书面报告、青阳中学校董会致苏南人民行政公署的中述书、谢家玉致江阴县教育局局长张监佐的信等。这些文字基本上能够反映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本文分析该案件的事实与罪案之间的差异,以及其特定的社会时代因素提供了依据。
一
在江阴县县长王鹏致苏南行署的复电上对谢家玉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查谢家玉住青阳北街,年五十一岁,成分为小资产阶级,系南京高等师范毕业后,曾在福建、济南、徐州、城都(成都)、西康、浙江等大中学任教二十余年。去年我军解放浙江境后,谢家玉思想顽固,将其革职。于四九年七月间为青中校董洪、刘、陈等聘请为青中校长(校董会即青阳住沪之一班工商业及大地主)。”
江阴县人民法庭覆核书上对谢家玉的介绍可以作为他“思想顽固”的注脚:
“谢于解放前浙江大学任教,压制学生进步运动,解放后,思想仍然封建反动,将其革职后,即于去年接任青阳中学校长。”
对于谢家玉“思想顽固”这一点,从政府方面来说,应当是有理由的。校董会称:“因其在旧社会中受教育做工作的时间较长,对于新社会的联系、新知识的接受,不免进步较慢”,但是,说他“压制学生进步运动”,见不到相应材料。
参照《青阳镇志》,谢家玉1900年出生于青阳北街,复电中说其“年五十一岁”,当指虚岁。覆核书上只说在“浙江大学任教”,实际上,他不仅是教授,还担任总务长之职。
对于谢家玉是否因被“革职”才来青阳中学担任校长这一点,校董会有不同看法。他们说:“解放后,因同乡人士多数吁请,才抛弃了较高的待遇,回乡为人民服务”…,是谢家玉主动“抛弃”,而非被“革职”。《青阳镇志》也说:“民国38年(1949年),应旅沪同乡之邀,参加私立青阳中学校董会。为此,他毅然辞去高位,放弃厚薪,回乡就任校长。”
不管是被革职,还是主动弃职,总之,谢家玉在1949年接替吴文涌担任青阳中学校长,吴文涌转任事务主任。
青阳中学是一所私立学校,教学质量佳,在当时被誉为江阴东南乡最高学府。1927年,由青阳地方人士以及旅沪绅商刘永康、李志云、郑俊如、祝平等7人组织学校董事会筹资创办。1937年,日本入侵,校舍被毁,被迫停办。1939年,地方和旅沪绅商重组校董会,借地复课,由吴文涌担任校长。校董都是青阳镇在上海的工商界、文教界人士,即王县长所说的“青阳住沪之一班工商业及大地主”。不用说,他们都是政府在土改过程中关注的对象。
谢家玉担任校长仅一年就遭遇文章开头的那一幕。在这一年里,谢家玉“制订学校规划,募款添建校舍,延聘优秀教师,学校面貌大有改观”。校董会也说:“青阳中学经他一年来的努力,为充实设备、改进教学,本年并经呈准添办高中。所有这些成就和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谢家玉因此在青阳中学获得很高声望。
谢家玉被逮捕后,青阳中学方面开始和政府展开交涉。
谢家玉在青阳中学的校长地位和声望是政府颇为担心的。10月24日上午,区政府的干部刚刚宣布了谢家玉的罪状,下午,江阴县教育局局长张监佐也到学校调查,嘱咐学校师生安心教与学,并表示,如有意见可作书面报告给他,还致信尚在关押中的谢家玉,嘱其将经过事实及感想加以说明。
青阳中学方面也在积极运作,营救谢家玉。25日,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向张监佐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对政府宣布的谢家玉5项罪状一一作了解释。同日,谢家玉夫人请人赶赴无锡,要求学校名誉主席、校董,时任苏南区文物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陈谷岑代向江阴县人民政府呼吁并要求具保释放。陈谷岑当即赶赴江阴县人民政府交涉。28日,谢家玉复信张监佐。同日,接到张复信,说已经将调查事实呈送江阴县人民政府。
这一切并未阻止江阴县政府对谢家玉的宣判。11月6日,江阴县人民法庭第四分庭开庭审理谢家玉案,判决谢家玉有期徒刑一年,褫夺政治权二年,吴文涌有期徒刑十个月。
由于和江阴县人民政府的交涉毫无作用,青阳中学转而寻求更高级别的干预。青阳中学校董会直接致信苏南行署,对案件相关的事实作了解释,并希望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谢家玉案。
苏南行署也确实有所反应,11月15日,将青阳中学校董会的中述书批转江阴县人民政府,要求“翔实查明并提出办理意见”。12月1日,再电江阴县人民政府,催促其复电。
但是,事与愿违,青阳中学的这一举动反而加重了谢家玉的刑罚。12月9日,江阴县长王鹏复电苏南行署,对校董会申述的5个问题一一作了驳斥。同日,江阴县人民法庭刑事覆核,重新判决谢家玉有期徒刑三年,吴文涌有期徒刑一年,各褫夺政治权二年。
谢家玉究竟做了什么,使得政府如此坚决地要判决他?
按照政府方面的指控,谢家玉犯了包庇地主、出卖田地、隐瞒田亩、逃避秋征、开地主会议5项罪名。下面将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包庇地主分散田地、开地主会议。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前文已述,青阳中学的校舍在日本入侵时被毁,抗战胜利后,校董会就致力于重建校舍。1947年9月,在各董事的支持下,新校舍建成。此后,由于学校持续发展,学生人数增多,又准备添办高中,因此,学校经费一直都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校董会成员的刘汉荣、洪福楣、洪福荣、洪福祺等人分别决定向学校赠送田产,校董会自是欣然接受。但是“因我们在习惯上素重信义,遇事一言为定,对于校产之捐赠与接收,向不重形式,故少正式文件,在手续上我们是犯了粗枝大叶的毛病”。正是这一点,造成了许多麻烦。
政府方面认为,刘汉荣、洪福楣、洪福荣、洪福祺等人捐赠土地是在1949年7月的校董会上。判决书上说:
“两被告曾于去年七月间去沪勾结不法地主洪福荣、洪福祺、洪福楣、刘永康等四户,藉口地主开明,以田三百二十余亩赠送学校,阴谋代替地主分散土地,当即收受不法地主所有单据携回。”…
判决书有一个基本的错误,即刘永康已于1935年去世,与本案根本无涉,捐赠土地的是其子刘汉荣。
当时,苏南区的土改正在逐步展开,不少人害怕自己被划为地主,纷纷以各种方式分散土地。政府方面显然认为本案也是如此。
青阳中学方面认为不是。他们指出,洪刘二氏捐赠土地,均在解放前,也即在谢家玉担任校长之前,“包庇地主”一说自然无从谈起。
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的书面报告中说:
“本校田产关于刘永康氏所赠者,远在民国三十五年,有租摺可据。至于洪福楣、洪福荣、洪福祺等三人所捐予本校之田亩,系在三十七年五月,有包契纸上签条可资证明,该田契据向存校董会,去年暑假始由校董会交给校长带回校中,由此可知,刘洪所赠田产均在解放之前。”
校董会在其申述书中也说:
“本校接受刘氏捐赠田地,系在一九四六年(民国三十五年),接受洪氏捐赠田地,系在一九四八年(三十七年)。所有田亩,校方曾加整理,列有清册,可资查档。”“刘洪两氏都是本会校董”,“其捐赠本校,意在帮助学校经费,纯为公益性质,时间均在解放前,而且都在谢校长接手以前,不能说是‘包庇地主。”…
政府方面对于青阳中学方面指出的租摺、包契纸上签条、清册等证据完全漠视。而以谢吴二人的供词及捐赠田地的单据均在1949年8月由谢家玉带回学校这一事实为由,指校董会的申述纯属“谎言”。王鹏在其复电说:
“刘氏捐赠田,曾在四六年谈起一句,并未实行。前任校长吴文涌供称,解放前他未接到刘氏捐赠之田地,去年七月间以后才由谢家玉从沪携回单据。洪氏捐赠之田地,解放前就从未谈起,吴谢供称均系四九年七月校董会讨论决定赠送,单据均于去年八月初旬,由谢家玉从沪携回。查我军渡江后,去年夏征及借粮均为洪氏所缴纳,并有谢吴二人之供词查考,证实洪刘二氏捐赠田地是解放后,已无疑义。校董会申述,显属谎言。”…
如果王鹏县长仔细研究一下校董会的中述书的话,就会发现他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校董会说:“校产主权,依照惯例,一向是由校董会掌握的。但以本会董事多分散外埠经营工商或从事文教工作,无暇过问,对于校产进出,事实上非由学校就地管理不可。故在前校长吴文涌任内,即委托其经营,遂少过问。近因吴前校长对于校产处理情形少有报告,不无疑虑。故一九四八年洪氏所捐田亩即未交其承办,而于去年暑假后转交谢校长管理。”
可见,由于校董会对吴文涌有怀疑,因此,洪氏捐赠田的问题并未告知,而到谢家玉接任后才由其将单据带回学校。这一层,谢吴二人显然都是不知道的,故二人的供词不足为证。而刘氏所赠田既在1946年就已谈起,那时候自然不知道以后要土改、要划地主。所以,刘氏赠田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分散土地。
王县长又指出,1949年7月28日青阳中学在上海召开董事会议,只有洪刘赠送土地事“在记录上并未记载”,认为这是一次“地主会议”,是为了“分散土地”、“破坏土改”而召开的。他说:“据谢之供称,去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校董会即谈起研究该项赠送田地事。查校董会议录上,其他问题均列入笔录,唯赠田地一事,未列入一言,足证明该校董会有计划的来分散封建土地,逃避合理负担,非法出卖土地,破坏土改。”
实际上,会议主要是讨论谢家玉接任校长及添建校舍等事。教职员会说:“所云去年七月二十八日在上海开地主会议,实际校董会之误,出席校董均系工商界、文化界、教育界人士,所议为学校行政问题,有校董会会议录可查。”…校董会说:“去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会为添建校舍等事,在上海召开会议,出席校董均系本乡旅外工商文教界人士,所议各项均有记录,并经印发,可以查阅,所云‘开地主会议显属误会。”
如上所述,刘洪二氏赠田均在新中国成立前,1949年7月校董会已不用再来研究赠田一事,当时应该只是将相关单据交予谢家玉而已。且此次校董会议的召开主要是决定谢家玉担任校长事。会议记录没有赠田一事,亦属正常。如果校董会在谢家玉初来乍到之时就图谋“破坏土改”,那才是不正常。
至于说“夏征及借粮均为洪氏所缴纳”,也是有原因的。校董会说:除校基等地外,“其余田地,照当时一般情况,均由佃户代缴,于租额内扣算。(实际上全部校产去秋未收粒租)去年夏征时,洪氏捐赠田地部分,因租项不敷,且曾商由洪氏补之,免除校方措缴的困难”。洪氏赠田是为了帮助学校经费,若因缴纳夏征及借粮而使学校经费陷入困难,则失其本意,所以校董会决定由洪氏缴纳,也是情理之常。
第二,出卖田地。
江阴县人民法庭的两份判决书都说:
“二被告更又同谋诡计,于去年底,遂利用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把原属劳动人民的封建土地非法放赎、出卖、赠送。现查明者,有赵阿三等六十六户,计田一百一十五亩,收入米七十三石。”
赵阿三等人从青阳中学赎回了田产115亩,且时间在“去年底”,校董会的中述书上有更具体的时间表述,“洪氏捐赠田亩之放赎,系在一九四九年十月十一月间”。这一点,并无疑问。在收入米数上,则稍有不同,后面再说。
现在的问题,到底是利用了“引诱欺骗胁迫等手段”,还是赵阿三等人自愿回赎?到底“出卖”、“放赎”有无区别,“放赎”是否“非法”?
前一个问题,青阳中学认为自己是应农民的请求而放赎的,并无强迫。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的书面报告中说:“洪氏所捐田产,大多系活契田,去年秋季原业主一再要求交还及回赎。”谢家玉说:“放赎田为农民向吴之请求。”校董会也说:“校方因原业主佃户请求回赎”,“依照本乡近年习惯,不论活绝田产,不能拒绝。此纯出于他们自动,毫无强迫意味,有回赎笔据可以作证。且有一部分系照顾实际,无代价放赎的”。
王县长指出:“事实谢家玉去年八月初,从沪商讨携回所有单据,谢指使吴文涌及洪刘收租狗腿子李金昌、朱金耀等在茶店乡间大肆宣传,说洪刘二氏地主之田均捐赠学校,叫农民很快回赎,否则以后永远拿不到此田,因此田赠送学校就是归公家了,不土改的,不是地主之田。群众由于对土改法令认识不清,受其威胁、欺骗而赎田,而吴文涌等至各佃户处说,该田赶快赎回,不论绝活契,均可以放赎的。”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直接承办放赎的是吴文涌。青阳中学教职员会的书面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放赎一事是“经校董会准许后即由前事务主任吴文涌经手”。政府方面认为谢家玉在背后指使,以“所赠送土地之单据,均为谢在沪所收受,在非法出卖土地时,尚有一部分单据为谢亲阅批准”为证据。谢家玉说:
“放赎田为农民向吴之请求,经校董会之准许,吴向我报告后由吴经办。校董会且直接有信致吴,如赵阿三的赎田为讨价还价等问题,可请吴取信出来一阅,所有放赎田均吴一人所办者。”“赎田手续均在吴家中或其他地方,并不在校中办理,每笔均有笔据及中人,该项笔据现存校中。”“赎田之米,均先交与吴(间有二户直接送与学校),由吴另出收条,向彼用时命工友支取,现当有此欠条在事务处。”
可见谢家玉顶多负领导责任,“指使”一说只是臆测而已。
事实上,具体的指控也是指向吴文涌的。判决书说:“被告吴文涌更以毒辣手段,假借政府征粮名义,勒索俞宝林大米一石(当称代完去年秋征公粮,实则为其吞吃)。后俞姓向吴追取完粮串,吴捏言谓:该串尚未盖政府印,并称‘你(指俞姓)无权向我索取。”
只有赵阿三赎田一事牵涉到谢家玉。判决书说:“赵阿三向吴赎回四亩田时,由二被告指定赎价大米为十六石。赵要求减退赎价,吴则谓:‘去向谢先生作三个揖。赵则遵行,后才减去大米二石(赎价大米全部已付,但赎田迄今尚未收种)。”
赵阿三和吴文涌讨价还价,闹得很厉害,不仅惊动了校董会,还吵到了学校。谢家玉说:“赵因要求吴赎田,如不能则扭吴同投河,并由吴家吵至校中。”因此,才有向谢作揖,减去大米二石的举动。
这件事也不能证明,谢家玉参与了放赎。事实上,谢家玉对校产一事并不了解。他说:“校产究有多少?放赎多少?田在那里?何人是佃户?均不知道。”赵阿三也是因为这件事才认识的。
青阳中学的校产一向是由吴文涌掌管的,虽然校董会对吴有怀疑,但是因为校产“由吴经理多年,事情麻烦,无人能接办”。谢家玉担任校长之后,吴即转任事务主任,校产继续由吴办理。1950年2月上旬,江阴县教育局要调吴文涌到另一个中学任教员,谢家玉还跑到教育局,要求不要将吴调走,理由之一也是校产问题。
而吴文涌趁经办校产之便,应该是有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校董会的怀疑并非毫无根据。如上述指控即是一例。而且政府方面指控青阳中学放赎田产,收入米“七十三石”,但是,青阳中学方面认为“共得米六十余石”。估计吴吞吃的可能不止俞宝林的一石大米而已。
根据王县长的指控,放赎一事可能是吴文涌放出风声在先,谋取私利在后,与谢家玉无涉。
后一个问题,青阳中学认为放赎之时,土地改革法尚未公布,且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中,对回赎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放赎和出卖不同,不是非法的。
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的书面报告中说:由于农民要求回赎,又“因其时土地改革法尚未公布,故经校董会准许后,即由前事务主任吴文涌先生经手放赎一一五亩多,共得米六十余石。现查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严禁出卖、赠送等项,但对回赎并无明文规定,故回赎与出卖似不可混为一谈”,校董会亦主此说。
王县长指出:“土改法第八条,出卖、赠送、出典等其他一切方式转移分散土地之外,我们认为赠送为非法,放赎难道还比赠送还好吗?当然也为非法。对于出卖、放赎性质不同,这有文字上的不同,性质上是一样的,同是收刮农民的果实,同是分散土地。”
应该讲,王县长的反驳是无力的,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即使放赎不比赠送好,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就不能人为地认定为非法。而且放赎一事在土改法颁布之前,相关的法律都没有,自不能说是非法。
第三,隐瞒田亩。
1950年春,因为准备实施土改,江阴县教育局令青阳中学呈报校产。当时,吴文涌即将离任,青阳中学任命胡挺元接任事务主任,管理校产。由胡挺元将校产造册,交给教育局。青中教职员会指出:“校方所有田产于一九五。年春季业经造实登记册,教育局高科长曾来校索阅,当即交与二份留局备查。此次登记时,其中有田五五,七八亩因无卖主和佃户,故未登记(赎出之田因表式不合,亦未登记)。此事曾派员抄录数字向镇政府申明,请示镇政府,未得示。”
政府方面对这次登记并不满意,由青阳镇镇长范迪锐出面,约谢家玉谈话。谈话中,谢家玉与范迪锐产生了争执。政府方面认为,洪刘捐赠之田产应登记在洪刘名下,并指他们是在分散土地。但是,谢家玉因为学校未得洪刘同意,主张仍登记校名,并且否认这是分散土地。“范镇长说,你校原来多少田,登多少田,洪刘二姓之土地,应登于他们名下,解放后赠送土地是无效的,并且是地主分散土地逃避土改的。谢家玉说,范镇长不了解土改法令,这是洪刘二地主是开明的,捐赠学校,并非分散土地等语。”
虽然在谈话后,谢家玉召开校长扩大会议讨论此事,接受了多数校长的意见,改“由校代表用洪氏名义登记名字”。但是,“地主开明”一语已经种下祸根。政府方面即以此为证据,指谢家玉蓄意隐瞒土地、包庇地主。判决书说:“被告代地主隐瞒土地,当为青阳镇范镇长得悉,再三劝阻,反遭谢所拒绝,并云‘这是地主开明,你们乡下干部不明政策等语。”,“这证明谢家玉包庇地主、隐瞒土地、破坏土改,显然也”。
第四,逃避秋征。
1949年秋征时,青阳中学向政府申请豁免校田应交之秋征公粮。政府方面认为,青阳中学申请豁免的是包括洪刘二氏赠送土地在内的全部校田。判决书指出:青阳中学在1949年秋“申请政府豁免全部校田(包括地主赠送三百余亩田在内)”,是在逃避公粮。青阳中学认为,学校只是按规定,申请豁免校基部分。校董会说:“关于公粮,校基部分是依照规定,请准免征的。其余田地,照当时一般情况,均由佃户代缴,于租额内扣算。”
政府方面又指出,秋征时通知学校缴纳的是累进公粮。累进公粮是业主缴纳的,公粮是佃户代缴的。王县长说:“去年秋征时通知校方按章缴纳累进公粮”,“佃户代缴是公粮,累进是业主缴纳的,哪能说都是佃户代缴的呢”?
不论累进,还是公粮,逃避秋征一事是通过向政府方面申请豁免来实现的,主导权操在政府手里。如果政府方面不批准,自然没有“逃避公粮”这一说。如果是政府批准的,又怎么能说是“逃避”呢?实际上,申请豁免得到了政府的批准。王县长说:谢家玉请求政府豁免,“当因对该校情况不明,即批准豁免”。
综上所述,谢家玉的所谓5项罪名都不成立。事实上,无论谢家玉,还是洪福楣等人都没有理由去破坏土改。青阳中学全体教职员会的书面报告中说:“谢校长并无违抗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之企图”,理由是“非为个人私利——赎田系出于农民自己之要求,所得赎米供本校公用”。谢家玉自己说:“我若要破坏土改法令必有下列几个原因:1,为个人私利:二年来学校经济情形可以调查,同人均所共知,究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个人利益。2,为地主袒护:洪氏何时捐田与校董会,我毫无所知,他们均为工商界人物,无庸我去袒护,我也决不会去袒护他们。3,隐瞒土地:事实此项未登记之田,既不知田在何处,又不知佃户何人,曾将清册拿到镇政府声明,并无隐瞒之处。”
正如谢家玉所说,洪福楣等人均是工商界人物,无须他去袒护。洪福楣等人是上海正泰橡胶公司经理,洪刘两家合股经营橡胶厂,是主要负责人,并不需要依靠地租过活。校董会说:“刘洪两氏都是本会校董,在沪经营工商业已数十年,原非依赖此项田地来剥削农民以资生活。”按照华东区土改的相关规定,对待与土改有关的工商业者的政策是:“如其取得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以工商业利润为主,而以地租为辅,应视为工商业家成分”。洪福楣等人明显属于工商业家。他们自然不会因为害怕被划分为地主而去分散土地。
恰恰是由于这个案件,洪福楣等人被带上了“不法地主”的帽子,被要求登报悔过。虽然谢家玉始终未曾认罪,但先则判刑一年,再则判刑三年。这个结果毋宁说从谢家玉被逮捕那一刻起就已经注定了。如果注意到案件是由青阳镇镇长范迪锐领衔提起控告的话,如果注意到“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个案件是政府方面在自告自审。
这个结果也是政府方面所需要的。青阳中学集中了青阳镇乃至江阴县最有影响力的一群人,他们在当地拥有比较多的地产。要土改,首先就要动他们。对于政府而言,土地改革的目的不仅要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还要消灭乡村中一切有钱人的政治影响。因此,这个案件与其说是对准谢家玉的,不如说是对准青阳中学的,对准青阳中学后面的校董会的。所以,青阳中学方面无论怎样辩护,无论有没有“分散田地”、“出卖田地”、“隐瞒田亩”、“逃避秋征”、“开地主会议”,结果都还是如此,不会改变。
在新区土改的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手段打击地主各种破坏土改的行为,是土改运动的一个重要政策,显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这场社会政治变革本身具有了一定的法制化特色。比较这之前的战争时期的土改而言,自然具有进步的性质。当然,当时所能够达到的法制化水平必定要受到那个时代的社会革命的总体条件所限制。就本案而言,在罪名与罪行、事实与证据等方面的认定上,还是存在着相当的瑕疵的。说它是一桩错案,也许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