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
2012-04-29李萌
李萌
[摘 要] 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必然面临的冲突。本文对这一冲突进行分析,提出了权衡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的意见。
[关键词] 财务信息 商业机密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公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机密的保护则是从维护企业竞争优势角度出发,保护企业的利益。财务信息公开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而保护商业机密则相反,要求对信息保密,二者的冲突显而易见。解决公开财务信息与商业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企业面临的两难命题。
一、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之间的冲突
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归根结底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护企业利益的冲突。
财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和公告的制度。所披露信息包括資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股东结构、股权变动、关联交易等重大信息。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在法律上强制性,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都有公开财务信息的规定,公开财务信息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机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机密的范围随着信息的重要性在不断扩大,一些学术研究中将关于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信息,如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等也作为商业机密研究。商业机密包含企业的有竞争性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商业机密是企业投入大量财力、人力等资源长期积累而成的,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商业机密被非法泄露,可能会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当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时,对商业机密的保护受到广大投资者知情权的挑战。投资者只有在全面了解企业的信息并做出相应判断的前提下,才会予以投资。公开财务信息要求企业尽可能详细地披露企业重大信息,提高公共信息领域,尽可能地减少企业拥有的个体信息。而为了保护商业机密,企业为了吸收投资必须选择性的放弃部分信息的保密,此时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利益往往不能兼得。倾向于限制信息公开数量和程度,以减少公共信息量,来保持目前的竞争优势。当企业为了吸引投资不得不放弃部分信息的保密时,商业机密被泄漏的可能性在增加,商业机密的泄露必将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与保护企业利益相冲突。
二、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的协调
当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发生冲突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1.合理界定商业机密和公开财务信息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规定:由于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在说明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就公布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且不公布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重大信息不予公开,上市公司应该合理灵活运用这一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
同时企业应注意到在一些属于规定可以不公开的商业机密会转化为应公开的重大事件。例如在股份收购时,所收购股份数量的增加到一定比例会达到重大性标准,必须予以公告;一些保护不力的商业机密泄漏被人利用致使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时,按规定公司也必须将此商业机密公开,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法律对商业机密的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建立起了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对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对商业机密提供的保护十分有限。对商业机密保护规定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适用性差。法律体系的完善,才会杜绝侵权人游离在法律之外,分散的商业机密法律保护难以兼顾各种实际情况。应建立专门法规,对商业机密加以保护,规定商业机密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商业机密损失赔偿方法。只有对商业机密在法律上加强保护,企业在公开财务信息时才易于操作。通过商业机密立法来建立企业为上市审批程序而提交的数据和秘密信息,对于企业主动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商业机密信息的,由政府相关机构进行赔偿。
3.给予企业对公开财务信息与商业机密保护的主动选择权
优质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对人力资本、盈利预测等具体信息的主动披露,以突出竞争优势、展示公司发展前景,相反盈利差的上市公司隐瞒部分信息的动机大。因此给予上市公司部分选择权,而不是将披露内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投资者依据所披露的信息选择投资目标,会促使企业更大限度地公开财务信息。
4.完善纠纷解决法律途径
当投资者和企业对于某一信息是否应当被公开存在分歧时,因涉及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承认了特定信息作为商业机密的合法性,但是如果面临紧急情况企业仍需要予以公开。公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并决定企业主张的商业机密是否在公开范围内。如果相关部门认为该企业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披露范围,证明企业主张不充分,则通知企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而这种公开必须走法律途径才能兼顾双方利益,必须严格限定条件,并对因机密信息被公开而遭受到损失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机密对企业生存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现实运行中,两者预告冲突难以避免,权衡两者关系,一方面国家应通过加强立法方面对商业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公开信息中豁免条款来保护符合条件的商业机密。
参考文献:
[1]赵瑞雪,张小南.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与对策.西华大学学报,2008,12
[2]朱永德.商业机密保护浅析.经济与法,2006,4
[3]刘可静,蒋莉.企业信息资源共享与商业机密保护的冲突与平衡.情报科学,2006.2
[4]何英,丁雪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机密保护的法律冲突分析,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