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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自我的确证新起点:基于“个人品德”的内涵及意义分析

2012-04-29黄聘

理论月刊 2012年7期

黄聘

摘要:作为道德实践主体的道德自我及其确证方式历来是伦理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十七大提出的“个人品德”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其内涵和意义,认为“个人品德”应当成为道德自我确证的新起点。本文主要从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视角,提出了“现实的个人”是道德自我的本体确证、“道德需要”是道德自我的价值确证、“交往实践”是道德自我的方法确证这一理论结构。

关键词:道德自我;个人品德;现实的个人;道德需要;交往实践

中图分类号:B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143-04

自启蒙运动以来,启蒙思想家们面临着寻找精神新支点和建立社会新秩序的任务,这一任务被哈贝马斯称为“现代性的自我确证”。因为,诚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性即使能够,也不能再从另一时代所提供的模式中借鉴行为的标准,它必须从自己中创造自己的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性时代本质上就是世界被主体化的时代,人们相信,“主体是现代性的能量象征”。主体性原则成为现代性自我确证的原点,也是现代性伦理学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原点。毋庸讳言,这一道德自我的确证对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前提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个人品德”建设,首次将“个人品德”纳入到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并同以往的“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相提并论,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中国学者对现代性道德合理性的思考和筹划。本文籍此从这一概念出发,试探讨其学术内涵及实践意义,以期望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同仁思考。

一、现实的个人:道德自我的本体确证

在近代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休谟等经验主义者把道德的本体归结为“同情心”、“欲望”、“激情”、“自利心”等,康德、黑格尔等理性主义者却把道德的本体归结为“纯粹理性”、“绝对观念”,而尼采、叔本华等非理性主义者把道德的本体归结为“意志”、“生命冲动”、“本能”。在此,“自我”俨然成为道德旋转的轴心,“而思想家们却把道德的合理性证明变成了一个与人的现实生活无关的自我主体性的确证问题,以至于对主体性原则的确证和辩护,最终变成了对‘个人主义乃至‘利己主义和‘唯我论的合理性道德论证。”这一状况即便是在当代规范伦理家那里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如斯洛特等情感主义者把“情感式自我”确证为道德的本体,而罗尔斯等新自由主义者将“原子式自我(或“非人格化自我”)”奉为道德的本体)。而实际上,这种“自我”其实是一种“不具任何必然社会内容和必然社会身份的‘自我,它能够是任何东西,能够扮演任何角色,采纳任何观点,因为它本身什么都不是,什么目的也没有。”以这种道德自我为道德的本体,必然使道德丧失了历史的、文化的和现实的根基。这种“自我”也是一种缺乏任何终极标准的自我,是一种“没有任何既定连续性的自我”,以这种自我作为道德的本体,必然使人们丧失对道德的明辨力,使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陷入了相对主义的泥潭。基于此,麦金太尔在《德性之后》一书中深刻揭示了德性伦理的式微正是启蒙运动以来近代“自我观念”取代传统的以“德性-目的论”为特征的道德体系的结果,并同时指出:要克服现代道德和现代道德理论家们的困境,需要重返丰富的历史传统中,尤其是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与中古时代的托马斯主义道德文化传统中,人们才可能发现解决道德本体问题的思想解毒剂。麦金太尔的这一“追寻美德”以重建“以行动者为中心”的现代德性伦理固然值得赞赏,然而,其德性理论本身也蕴含着不可化解的矛盾:当传统德性伦理赖以依存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以后,即当建基于自然情感而发生联系并具有严格等级化秩序结构的古希腊城邦共同体转变为建基于社会契约关联而日趋独立平等的现代市民社会时,麦金太尔这一“回归共同体以拯救现代德性”的努力自然会困难重重。显然,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寻道德本体确证的其它途径。

反观伦理思想史,我们看到了拯救作为现代“行动者”德性主体的“个人”的希望所在:马克思及其个体道德理论无疑为现代性道德自我论证提供了新的思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了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把道德本体建立在抽象化的“纯粹理性”和“绝对精神”或“自然情感”基础上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为了自身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调节人们之间利益的非法律规范。它的孕育、产生、形成和发展都与“现实的个人”的实践活动有关。在这里。“现实中的个人”不仅仅是历史潮流之中的每一股机械力、茫茫人海中的一分子,也不仅仅是由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和交往关系决定的个人,而且是有着自身需要与利益。追求“为我”的目的,不靠别人恩典,能够意识到自己和他人的存在,能动地表现自己的生活,想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不断创造价值的主体一这才是进行实践活动的个人的完整、丰满的形象。而作为主体的“现实中的个人”就是“自我”。从“自我”这一实践论和存在论的本质来看,这里的“自我”显然具有两层意蕴:“为我”性和“为他”性。“为我”性表现在其活动的出发点是“我自己”,满足自身需要和追求利益成为行动的基本动力,其活动的目的与归宿是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和自我超越。也就是说,自我总是作为个人主体承担劳动、交往和思想等物质、精神活动一自我的具体存在内容与方式可以称之为“我为”。所谓“我”指现实中的个人主体,“为”指现实的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我的选择、创造和意识是绝对的、唯一的。自我存在、“我为”还有另一面内容,即“为他性”:自我的任何活动离不开既定的条件,自我通过与他人、人群共同体建立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对象性活动,才能够发挥其本质力量,达到自我完善和超越。显然,从“自我”的这两重属性来看,以往对道德本体的确证要么割裂了“自我”的内在本质,要么将一种属性凌驾于另一种属性之上。前者自然而然地通往道德相对主义,后者在经过“自由主义”、“集体主义”等变种形式后仍然滑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深渊。而这两种途径导致的本身结果是:道德成为或有或无、若隐若现的异物,沦为统治阶级用于控制人、压迫人的意识形态工具,成为远离人的生活存在,让人们敬而远之的“附属物”,这使道德本身存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个人品德”的提出恰恰从其价值取向上反映了道德建设思维方式从单纯重“为他”价值到“为我”价值和“为他”价值的统一,从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向“目的性价值”的转化,彰显了个人的主体性和价值,使道德建设回归到“现实的个人”,具有重要的本体论意义。只有从马克思指认的这一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个人”(即自我)及其活动人手,我们才能够看到社会历史进步和文化发展的真正动因和承担者,道德自身才能够建立在有坚实的生活根基的经验基础上,贴近人的现实生活,唯此也才能实现对其自身合法性及其意义的证明。

二、道德需要:道德自我的价值确证

人在道德生活中追求崇高和自我完善的愿望和努力是伴随着人类整个历史过程的。不断地走向完善,这是人类的理想和使命。因此,“道德是主体基于自身人性完善和社会关系完善的需要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价值观念、规范及其实践活动。”从“现实的个人”这一道德本体来看道德内涵,显而易见,道德需要既是道德自我的根本属性,也是道德自我实现其价值认同的前提基础。一般而言,需要是主体基于客体的某种效用的感知而产生的心理欲求和行为趋向,它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必然联系。需要也是人类全部活动的原动力、目的和归宿,这是现代心理学所证明的一个不争的结论,也是马克患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道德需要是人的需要发展中的一个高层次,是人的道德实践的内在动力。何谓道德需要,有学者将其阐释为:“人们基于道德于人生存和发展的意义的认识而产生的对于一定的道德环境、道德规范、道德行为和完善自我道德人格的心理意愿。”

从个体存在的视阈看,道德需要即是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社会动物的精神规定。人之为人根本就在于对其生命意义的精神性的企求和追求,道德需要来源于人自觉的追求,是个体成其为完整和谐之人的必然要求。弗洛伊德就在讨论其人格结构理论同时提出了“个体道德需要”的有关看法。他认为,个体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超我。“本我”是一种原始的力量来源,是遗传下来的“本能”,按“快乐原则”行事。与“本能”相对应,“自我”的实质是理性。“自我”作为外部世界的代表,理性在实现“本我”的目的时将考虑客观环境,调节外界与自我。“超我”主要指人类个体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观等,代表人的高级本性,是道德在人性结构中的代理者。在弗洛伊德心理学中,人性的冲突就表现在作为本能的“本我”与作为道德的“超我”的冲突中,人们常常体验到自己的内心处于两种冲突的情感之中。在各种需要的彼此对立与冲突中,在个体与社会的对立与冲突中,在利己与利他的对立与冲突中,建立一个调和与统一的度,这个度就是道德需要。从中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看,柏拉图提出的用灵魂中的理智调节情欲、欲望以及灵魂本身以实现和谐正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人的善是根据理性原理过理性的生活,理性的生活就是道德的生活思想,康德对人的道德需要之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论证,传统儒家通过“克己复礼”、“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等方式达致自我超越的道德自我确证方式(以“修身养性”为例,“修身养性”的潜台词是把“身”和“性”(“心”)看作是二元的,“心”(“性”)是道德的主体,具有道德的基础和能力,需要培养、存养。而“身”则是欲望的主体,具有偏离道德的危险性。需要不断修练、修明。修炼的任务,就是以“心”的道德主体制约、战胜非道德的“身”,使其纳入道德的轨道),这些都无一不说明道德自我的建构过程无疑就是确证道德需要、调节道德需要和其它需要(如生理需要、情感需要等)的过程。

从道德发生论来看,人类对道德的追求就植根于人们之间利益调节的内在需要。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亦有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为了避免矛盾冲突、互相残杀而危及其生存,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某种固定的传统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就沉淀形成了道德规范准则,规范准则后来就上升为道德哲学。因此,道德伦理规范从一开始就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道德伦理规范也首先体现在内容上要反映人们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并能揭示这两者利益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联系。在各种利益中,经济利益往往处于中心的地位。尤其在现代社会,如何获得经济利益以及如何在一定范围内分配这一利益,已然构成各种道德规范最基本的内容。并且,道德规范在内容上的变化,也表现出与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体现着经济方面的需要。在此意义上,我们确认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因此,现代道德建设寄希望于通过个体自身的修身、养性来达致个人品德的高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一致几乎是不现实的,只有重新确立道德与个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抑恶扬善的制度,即利用利益机制的形式来强化德福一致,保证行善者赢得尊重并获得相应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使缺德者为践踏道德付出代价,从而形成一个知“荣”明“辱”的心理场,以引导和影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言行举止。唯此,道德的价值和尊严才得以彰显,才能激励人们主动行“道”并在这过程中获得一种幸福感、愉快感和满足感,体验到道德基于自身完善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

从道德发展论来看,社会道德建设本身只有建基于“现实的个人”道德(即个人品德)及其需要基础上方才可能:从品德心理学分析,首先,任何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动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现实道德。道德作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规范,只有进入个体的思想、意识、情感、意志和实际行为过程之中并转化为个性化的实践精神和内在素质,才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东西。在此,道德需要是思想品德结构的核心,品德结构中知、情、意、行等各种成分的产生都离不开道德需要的驱动。在个体道德认识形成过程中,只有当有关的道德要求,成为其需要对象的情况下,他们才可能对“要求”进行认识。当认识和行为符合其道德需要时,便会产生肯定的情感体验,就会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就会接受外在的道德教育要求,并内化为自己新道德的抉择。道德需要的形成和发展对道德意志则起着促进和推动作用。一般来说,道德需要的层次越高,其道德意志能力越强,越能成为道德上的自由人;道德行为是从道德需要出发而产生的结果。没有对道德的需要就不会有道德的内化,就不会有自主、自觉的真正的道德行为。在产生了道德需要并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采取了各种行动后,道德需要就得到了某种满足。这时又会产生新的道德需要。所以,道德活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道德需要产生并逐步得到满足的过程。其次,个人品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和个性化,在这种内化和个性化的过程中必然要考虑这样一个前提:在现实社会中,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是差异存在着的,他们用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差异存在着。他们不同的个性和需要的差异要求社会道德转化为个人品德的过程,绝不是既成的现存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简单、机械转化,而是一个有选择的过程,是个人学习、选择、实践和修养的结果。因此,尊重道德主体的不同的发展的需要,才能使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因其自身的差异性在多层次的道德体系中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道德伦理支持,从而使现实的、差异的个人实现其人生价值。因此,从“现实的个人”及其需要出发,也就是不仅从社会方面来理解,强调客观社会是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的起源,而且也是从主体的人的内在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强调人的主动、能动的特点。这样,人与社会思想道德文化之间就建立起真正的反馈机制。具体到现实生活中,人们才能够把履行社会道德规范和提高自身品德联系起来,自觉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形成个人良好的品德,从而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自己内在自主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需要”是道德自我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根本动力,也是道德自我认同外部规范、实现价值确证的根本原因。

三、交往实践:道德自我的方法确证

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活动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一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一所制约”。“人类社会的历史既是生产的历史,又是交往的历史,首先是生产的历史,而生产的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在马克思看来,交往是一种关系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人的本质的存在方式,是人之为人和人的社会性的根据,人们如何交往决定了人的发展,交往的发展变化使得人的发展也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人们在长期的交往实践中认识到:只有通过共同活动以及不同主体之间交换其活动,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才能克服和超越单个人所固有的局限性和片面性,有效地整合、放大和提升人的社会性力量;也只有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机的、最佳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类整体利益并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正如他所言:“各个人……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正是这种“能群”、“善群”的人的“类特性”赋予了人的本质属性即人的公共性品格。这一公共性品格从道德上表现为两个层面:“现实的个人”既是有各种私人欲望和利益要求的“特殊的个体”,具有私向性、自利性的一面;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社会的人”,具有公共性、利他性的一面。基于“现实的个人”这一双重特性,马克思曾揭示了人的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矛盾:“(1)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2)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自为的存在)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为他的存在);(3)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这就是说,现代社会中的自我认同和自我确证必须沿着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一个人与其他社会成员没有什么两样,能够同他们进行交往,同他们处于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熟悉并认同社会道德和价值规范;但另一方面,作为独特的个体,他又必须在社会规范的网络中突显自己的能力,使自身的各种需要得到实现。这表明,个人必须与他人进行交往并同他们处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但作为不可与其他个人混淆的个人,他又是独特的,能够将自身最本己的需要表达出来,能够保持自我的存在。保持自我的存在,就是成为他所能成为的人。个体的自我确证就在于成为他所应当是的,做他所应当做的,成为真正的自我。这种基于“现实的个人”的自我真实性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它要求个体既要使自己成为“自我的存在”,又要使自己成为“为他的存在”。“自我的存在”与“为他的存在”的统一,使个体成为一个能够对自我、他人和社会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独立主体。而这正是个人品德的精髓。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道德自我的确证方式就建基于道德主体的交往实践之中。其自我认同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个体的“主我”认同,就是“内得于己”,即“以善念存于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也就是“做人”,对得起自己;二是个体的“客我”认同,就是“外得于人”,即“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益”,也就是“为人”,对得起别人。前者是有关个人自我完善的道德,是“独善其身”。是“为己之学”;后者是有关个人社会理想的道德,是“兼济天下”,是“为人之学”。个体的“主我”认同使个体成为“自我的存在”,个体的“客我”认同使个体成为“为他的存在。”个体“主我”认同的达成意味着,个体能够有效地协调自我本身存在的内在矛盾,即灵与肉、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等之间矛盾,成就一个理想的“道德自我”:个体“客我”认同的达成意味着,个体能够有效地协调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义务与权利、贡献与索取等之间的矛盾,成就一个现实的“道德自我”。因而,这一道德自我的确证方式在根本上涉及的是一个价值观和伦理观问题,即个体如何对待自我、如何对待他人的问题。借用黑格尔的话,个体认同的伦理指向就在于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而毫无疑问,不管是个体实现“主我”认同的“为己之学”还是实现“客我”认同的“为人之学”都强调个体“实践”(“做人”或“为人”都属于实践范畴)的重要性,并且各道德主体之间的实践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个人品德的养成显然不是封闭在个体的精神世界里进行,诚如马克思所言:“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通过“他人”,一个人才意识到自己作为“我”的存在。“他人”的存在对“我”意味着超越和提升,即“我”对自我存在的超越和提升。这种超越和提升本质上是一种“尊敬他人为人”的伦理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个人品德的确证方式是与个体自身的交往活动息息相关的。特别是“在高度现代性的时代,远距离外所发生的事变对近距离事件以及对自我的亲密关系的影响,变得越来越普遍……伴随着大众传媒尤其是电子传媒的发展,自我发展和社会体系之间的相互渗透,正朝着全球体系迈进,这种渗透被愈益显著地表达出来。”在这种交往普遍化的场景中,个人不仅需要通过传统的“慎独”方式提升自身精神和品德境界,更应该通过融入社会化的交往活动中,明确道德、法律等社会价值规范基于自身发展之意义,才能真正成就德性、成就自我。

责任编辑杨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