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的种子检验工作
2012-04-29毕彭涛郭娜
毕彭涛 郭娜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种子经营退出了计划经济序列,种子经营进入市场以后,质量是竞争的核心,如何提高质量,增强竞争力,质量检测至关重要。
[关键词] 种子;检验;种子质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种子产业的快速发展,种子检验为农业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商品种子贸易流通、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等活动提供多方位的技术服务,而且对法律意识、管理和技术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影响种子检验工作质量的诸多因素中,人员的因素是最基本和最稳定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种子检验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人员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当配备相应的种子检验员。《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办法》对种子检验员的上岗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后,才能上岗。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种子检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对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依法治种,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种子检验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扎实的种子检验理论和技术基础,具备熟练的实践技能。然而,我国现阶段种子检验人员的总体素质及专业技术理论知识都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严重阻碍了我国种子产业化的进程,再加上种子检验工作长期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种子检验员流动频繁、流失严重。很多种子企業是为了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才派人参加检验人员培训学习。目前,种子检验人员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其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同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种子检验人员素质的培养与建设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不懈努力。
一、培养高素质的种子检验员队伍是检验工作的关键
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在从事检验活动时要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在工作岗位上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法律意识。必须形成爱岗敬业、科学公正的工作作风。种子检验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具有自身的特征。
1.客观公正性
检验员在工作中要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办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对被检样品均一视同仁,主动排除或控制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主客观因素,保证种子检验数据和结果达到准确、清晰、明确、客观的法定要求。
2.关注公众利益
种子检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种子检验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要求在职业活动中,发生道德冲突时要坚持原则,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种子是农业科技最直接的载体,也是决定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因素,种子质量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只有做好种子质量检测工作,才能避免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才能保证我国农业经济良性、健康、快速发展。在日常种子检测工作中,让每位检验人员把公众利益和高度的责任感贯穿于整个工作过程中,使大家认识到,因检测工作的失误会给农业带来巨大损失,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
3.种子检验工作的严肃性
种子检验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没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就可能使种子检验的结果出现偏差。只有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种子法》中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客观公正的进行检验工作。种子检验技术专业性很强,而且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要求种子检验员必须不断地提高其业务技能,这既是我们的义务,也是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领导,稳定检验队伍
种子检验工作技术性强,又具体,检验人员成年累月默默无闻地工作在种子检验第一线,是真正的无名英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在大力宣传种子检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提高检验员待遇。检验人员在这样的环境中也才能如鱼得水,充分释放自己的能量,检验员队伍才会不断地发展壮大,素质越来越高,能力越来越强,从而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三、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检验员的考核。因此,种子检验员所在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培训要采用课堂教学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其清楚地了解国际种子检验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种子检验工作所面临的挑战。系统地学习与种子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种子检验原理和检验操作技能。通过培训,更新知识,使其业务素质、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有一个全面的提高。为以后在种子工作中规范自身的行为,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科学、规范的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程序和流程,定期对在职的检验人员进行考核。采用申请、审查、考核、审批、发证等考核程序,明确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制度上来规范种子检验人员的管理,考核不及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学习,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检验员资格,不得从事检验工作。并着重加强对持证种子检验员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检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取消检验员资格以净化种子检验人员队伍,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赵凤龙.浅谈新形势下的种子检验工作.种子世界,2002(09):15
[2] 王汝宝.辽宁省种子检验工作的现状与对策.种子世界,200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