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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变耕地用途 发包方有权收回

2012-04-29

吉林农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郑某陈某刘某

在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刘某因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被法院判决限期将其通过转承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郑某。

经法院调查了解,刘某与郑某同为靖宇县农民,郑某与本村村民互换了耕地,取得了义胜村东山1亩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因其年事已高,无法耕种土地,所以交由儿子陈某管理和经营。随后劉某通过陈某取得了这片耕地的使用权。

2005年,刘某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毁坏原告的耕地,在原告的这块耕地上违法建鸡舍400多平方米,剩余耕地被告自行耕种,将原告的地全部侵占。后郑某表示反对,认为刘某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严重破坏了耕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鸡舍、返还土地,并将鸡舍侵占耕地恢复到耕地应有的属性。刘某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纠纷,郑某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改变土地原有的农业用途,违法建鸡舍,从事养殖业,未经郑某和有权批准机关同意,现郑某要求收回自己承包的耕地,应予准许。

虽然被告辩称自己一直认为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是同一人即为陈某,使用该地是经过陈某同意的,但没有相关书面证据予以确认。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同时,该法还规定: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刘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发放的土地变更用途证书,便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系违法行为,应当返还承包土地使用权。故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承包的耕地,并将地上鸡舍拆除,恢复土地耕地原状。

法官提示大家:农民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情况下,可自由选择耕种品类,应该受到政府的支持,但切记不可只图眼前利益,私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破坏种植被,免得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受处罚。

摘自《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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