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舆论监督及维权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
2012-04-29康菊霜,林纪新
康菊霜,林纪新
摘要: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身权利却得不到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维权的研究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的实际问题。我们回顾建国以来我国舆论监督及舆论监督维权的历史,对当前舆论监督及侵害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现象进行分析,为舆论监督如何维权提出建议,以促进舆论监督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舆论监督;维权;媒体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7-0031-02
2010年11月5日,全国首个舆论监督维权热线在中国新闻出版报社开通,它旨在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保护,以增强媒体的尊严和公信力。近些年,关于记者被打的事件越来越多,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在Google搜索“记者被打”,有1700多万个条目。追求事实真相的新闻记者频频遭遇尴尬,正成为中国新闻界的一种现象。
一、舆论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
舆论监督,即新闻媒介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社会事态中的偏差行为进行披露、建议乃至批评的一种倾向性传播活动,是新闻媒介的一项基本功能[1]。它主要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推动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舆论监督维权就是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遇到侵权情况,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利。舆论监督遭遇侵权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对采访报道权的侵害,采访报道权源自新闻自由和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对记者人身权利的侵害,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名誉权、隐私权;三是对记者财产权的侵害,破坏记者所携带的公私财物,以及使用法律手段对记者进行限制乃至制裁。
二、我国舆论监督及其维权的历史考察
建国以来,舆论监督维权伴随着舆论监督的发展,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具体反映在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共事件上。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维权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1.从建国初期到九十年代中期舆论监督开始成长,舆论监督维权处于萌芽阶段。建国后,媒体舆论监督在党和政府的倡导下,比较活跃。1950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群众在报纸刊物上公开地、全面地揭露党内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2]。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法制意识薄弱,行政作用赋予媒体权威性,很少有人会起诉媒体。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形势的好转和党的政策促进了媒体的转变。1980年7月22日,《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对“渤海二号”石油钻井船翻沉事件进行报道,打破了“重大事故不能见报”的禁令,开创了我国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先河[3]。它显示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维护公众权益、干预社会生活方面的意义。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这一概念。1985年,《民主与法制》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引发了中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上海宝山钢铁厂干部杜融起诉记者沈涯夫、牟春林侵犯名誉权,最后胜诉。而后,此类起诉增多,出现了三次“新闻官司”的高潮:1988年第一次主要是“小人物”告大报;1990年第二次主要是大名星告小报;1992年第三次主要是工商法人告新闻媒体[4]。
2.从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期舆论监督逐渐成熟,舆论监督维权处于成长阶段。这一时期舆论监督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得以快速发展,其中以中央电视台1994 年推出的新闻评论类栏目《焦点访谈》和以舆论监督为主打内容的《南方周末》最有代表性。随之而来的是侵害舆论监督权利的事件增多。1998年8月18日,中国记协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它受到了广大新闻工作者的热烈欢迎,自此媒体的舆论监督维权有了行业支持。舆论监督维权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达到了一个小高潮,在中国记协网2007年公布的15个记协维权典型案例中1998、1999年分别为3个,2000年为5个。
三、我国舆论监督及维权的现状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新闻舆论监督。2004 年2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进行了深刻分析。2007 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媒体行业方面,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结合后,网络的开放性为舆论监督提供了新的契机。这一时期发生在记者身上的舆论监督侵权现象主要有:
1.利用非法手段侵犯、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报道权。侵犯记者报道权主要放生在正在进行采访中或报道前。如2010年11月29日《江淮晨报》记者前往合肥现代(女子)妇科医院求证市民林某因整容失败索要赔偿遭掌掴、拳击一事时,在院长办公室被七八名男子群殴。
2.针对已有的新闻报道,对记者进行人身权利的侵害。对记者的人身权利迫害是权力者打击报复的常用手段。如2008年1月1日《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的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发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对朱文娜立案调查并进京拘传。
3.对媒体记者财产权的侵害。当记者采写和报道针对某权力机关的批评性文章时,权力者会利用手中权力侵害记者的合法权益。如2008年3月《南方都市报》记者马小六和王子荣在深圳罗湖采访中相机被砸坏。针对不断出现的侵害媒体舆论监督权利事件,新闻出版总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5年出台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7年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2008年《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但是连续出台的政策并没有遏制记者权利被侵害事件的发生,相反倒是有愈演愈烈之势。2010年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网上通缉,7月29日,《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在采访途中被不明身份人员袭击;7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华东新闻中心受到自称"霸王国际集团"四名员工的冲击。
四、我国舆论监督维权面临着困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舆论监督在主体的成熟性、内容的广泛性、手段的多样性和效果的有效性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信息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更为舆论监督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舆论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权仍面临着一定的挑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自1985年发生第一起新闻官司以来,至今已有1000多名记者成为被告,300多家媒体被推上被告席。在众多新闻官司中,多以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赔礼道歉或败诉而告终[5]。
1.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是主要阻碍。一些地方政府以灰色方式介入社会经济活动,利益相关。这种情况经过舆论监督公开后,报道对象会引起人民群众的谴责和抗议,故其对舆论监督报道不认可,导致导致舆论监督有难度。如2004年1月李树彪住房公积金案事发,郴州市纪委要求各单位不准对外提供新闻线索。时任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甚至公开说:“如果有媒体来曝光,就把他们的摄像机、照相机砸了再说!”
2.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正面宣传1989年,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李瑞环提出“从稳定压倒一切这个大局”出发,“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面宣传成为主要进行负面报道的舆论监督媒体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借口。“舆论监督不利于维护稳定”,是把舆论监督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大局利益,这是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一些地方和一些人所做的正是不利于社会稳定、有损大局的事,他们却反过来用“大局”和“稳定”来阻止媒体的监督,本末倒置。
3.新闻法缺失导致新闻媒体无法可依,沦为“弱势群体”。舆论监督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维护,形成舆论监督权,才有可能进行真正的社会监督。从1980年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第一次提案新闻立法,九届人代会上广东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的议案,到现在新闻立法的步伐仍是缓慢。
五、结 论
舆论监督是监督权力的重要手段,随着各种媒体的兴起和迅速发展,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将不断扩大。重视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党和国家建设的透明、民主、现代政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改进舆论监督的制度、改善舆论监督的社会环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遵循新闻规律,善待媒体,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权力组织以及公共政策、公共事件,新闻媒介在其中的职责是以审视的眼光监督权力组织的失职行为,从建设性的角度及时进行纠正,其角色定位是“监督者”和“推动者”。人大、信访和监察机关要建立与新闻媒体的互动机制。人大借助媒体使意见公之于众,媒体通过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构成对行政机构的有力监督。在联系与沟通中,减少新闻媒介在操作中的盲目性,使新闻舆论监督更有针对性。
2.媒体要加强自律和自主。一方面,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要努力学习各种法律知识,防止舆论监督触犯法律的禁区,避免“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侵权新闻”、“低俗新闻”、“虚假广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不可避免与经济利益发生关系。比如2002年,繁峙矿难发生后,新华社山西分社的记者收受地方政府的封口费。这是典型的记者权力寻租行为案例。另一方面,媒体要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如《财经》发布反侵权公告进行自我版权维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开放民间报业。1957年,当有同志提出办“同人报刊”的设想后,就被批判为“同党唱对台戏”。其实,“同人报刊”区别机关报刊,是人民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受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形式。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五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曾提及这一问题。李子诵委员提出,“让全国人民都有公开发表的言论,出版报纸刊物的自由”[6]。民间报刊是对机关报刊的补充,同时也是广开言路、活跃民主空气的手段。
4.呼吁新闻法。建立专门新闻法,明确规定舆论监督的范围和权限,使舆论监督维权有法可依。一方面,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权利得到明确,惩处侵犯其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维权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必须履行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活动。
参考文献:
[1] 田大宪.新闻舆论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 吴廷俊.中国新闻史新修[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 顾潜.中西方新闻传播:冲突、交融、共存[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 徐迅.新闻官司的第三次浪潮[N].中国青年报,1993-08-05.
[5] 肖峰.论妨碍新闻立法的认识误区[J].新闻与信息传播研究,2010(3).
孙旭培.新闻学概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