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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新版节水办法强化“量水发展”理念

2012-04-29王鑫

投资北京 2012年8期
关键词:办法节水供水

王鑫

《新办法》更加强化了“量水发展”理念,注重协调人水关系、强化责任管理,着力于解决节水执法体制、浪费用水单位处罚等难点问题,以更好地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012年7月1日始,新修订的《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由原来的39条增加到69条,既吸收了2005年本市节水办法实施7年来的成功经验,又借鉴了国内外先进做法。

与2005年旧版本市节水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强化了“量水发展”理念,注重协调人水关系、强化责任管理,着力于解决节水执法体制、浪费用水单位处罚等难点问题,以更好地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量水发展 实行

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

北京是世界上缺水最严重的大城市之一,每年的用水缺口在10亿立方米左右,只能通过从外省调水、超采地下水来解决。北京提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后,面临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但北京的水资源现状却日益呈现出“四个难以逆转”的趋势,即:上游來水减少趋势难以逆转;江水形成可利用水资源量减少趋势难以逆转;地下水下降趋势难以逆转;北京发展对水资源刚性需求增长趋势难以逆转。水资源紧缺成为北京可持续发展的一大制约性因素。

为实现人水和谐、有序发展,北京市委、市政府2011年提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量水发展的要求,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绿色节约的道路。

用法律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则是北京市节水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三十多年的北京节水工作实践中,很多在节水管理上行之有效的方法、政策都被上升为法律制度,如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农业超定额用水缴纳水资源费、雨水利用工程减免防洪费等。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确立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文件还明确,今后五年,中国将基本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成为新时期管水工作的行动纲领,也对节水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这也为北京市重新修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赢得新空间。

今后,北京将按照节流与开源并重、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立并落实水资源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并对全市用水总量进行逐级分解。而重新修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用水总量控制

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新办法》融入了新的管水理念和思路,体现了“量水发展”和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

《新办法》规定,本市用水方针为“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同时还要求,“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本市用水总量指标将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科学配置和逐级分解,并在每年3月底前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则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当用水单位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节水管理部门会给予预警提示。同时,对在节水和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建立重点监控机制

实行用水效率准入制

与2005年版节水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强调提高用水效率的重要性。《新办法》规定,本市将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并逐步建立健全对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的重点监控机制。具体表现为: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市商务部门公布的阿忠便民浴池除外)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对已有的高耗水项目,则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新办法》还规定,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将逐步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并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或者本市用水量达到日供水能力的90%的时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停止对高耗水单位的生产经营供水。

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对用水效率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抓源头管理

强调供水单位节水义务

供水在节水工作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抓好源头管理,对供水单位提出节水要求,成为《新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新办法》从用水和供水量个方向上强化了节水管理,涉及到对供水单位管理的法条就有9条。其中,《办法》第十三条对供水单位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约定用水单位违法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因采取停止供水措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新办法》还规定,供水单位须如实向市节水管理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用水变化情况;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单位供水,否则最高可罚款1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同时,《新办法》明确要求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管网的改造和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如实记录巡查和维护管理情况,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降低供水管网的漏失率。公共供水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

注重监管效能

提高依法节水可操作性

《新办法》将此前规定的“用水单位每年度接受一次用水情况考核”改为“用水单位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同时规定,用水单位三个考核期超出规定用水指标的50%的,由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节水管理部门责成供水单位采取措施,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供水。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大幅提高依法节水的可操作性。

同时,《新办法》提出,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须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对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指标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还应根据自己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不同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具体说就是,超出规定数量20%及以下部分,按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20%至40%(含)的按两倍标准收取;超出40%以上的按三倍标准收取。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标,除缴纳水资源费外,还将按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的五倍、十倍或十五倍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全民参与

明确各级节水主体责任

《新办法》对一些本市近年来逐渐出现和普及的新型用水形式也做出了相应的节水规定。《新办法》明确,现场制售水机的性质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行为”。同时规定,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另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办法》要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安装尾水回首实施,未安装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水源。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使用雨水或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作者单位: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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