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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须谨慎

2012-04-29姜丽颖

中国对外贸易 2012年8期
关键词:纠纷案商标局公证

姜丽颖

近日,历时数年的IPAD商标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达成和解,和解金额6000万美元,苹果公司已向法院指定帐户支付此款项,深圳中院也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至此,这一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案件终于告一段落了。

很多人说,唯冠这次算是赚了,一个商标挣了几亿人民币,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从这一案件能够直观地得出此结论是自不必说的。本文仅就其中商标转让的问题,谈一谈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

笔者刚听说IPAD纠纷的时候,急忙上网查了一下,发现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确于2000年1月即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申请了IPAD商标,到2011年时甚至已续展了一期!心下不禁感到很诧异,以苹果这样的大公司怎么可能犯如此低级错误呢?要知道这样的公司通常会有一支庞大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那可是动不动就搞什么品牌战略的,对于和他人的商标冲突难道会没查到吗?难道是财大气粗、仗势欺人?基于St,的爱国主义情怀,脑海中甚至当即浮现出了“帝国主义”这几个字。

后来,随着案件报道的不断深入才知道,原来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筹划推出iPad时就已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2009年,苹果通过旗下IP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购得了台北唯冠iPad全球商标。“遗憾”的是,大陆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而是在深圳唯冠的手中。于是苹果iPad进军大陆市场,纠纷不可避免。

从深入的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苹果公司依然是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他们难道没有发现第1590557号的商标注册人是谁吗?商标注册人是深圳唯冠,为什么要跟台北唯冠谈转让呢?纵使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真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那么,签完协议后为何不去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呢?显然,苹果公司对于中国商标法中商标转让的法条不了解呀!无语了,凡事皆有例外,此言不虚,看来,大公司也有不靠谱的时候呀。

我认为,决定购买一个商标时,首先,搞清楚卖主是谁,这是最基本的,否则,谈了半天,对象不对,费时费力,甚至付了转让费却得不到心仪的商标,就象本案中IP公司购买IPAD商标一样。

其次,确定一个合适的买主可以以较小的代价达到目的。通常情况下,一个知名大公司如果去买别人的一个商标,卖方即便不“狮子大开口”,也势必会抬高价码,反之,由一个比较小的、不知名的公司出面购买,则会便宜得多。有些大公司早已洞悉此秘诀,并且熟练应用,说是其一贯手段也不为过。这一点从本案中也不难看出,IP公司仅以3.5万英镑的价格就“购得”了台北唯冠iPad全球商标,而后来的苹果公司需要6千万美元才购得中国注册的IPAD商标,这自然是因为苹果公司及其产品高知名度的影响。可以说,这算是IPAD纠纷案中苹果公司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或者说是佐证吧。

当然,如果大公司希望通过此种迂回手段取得商标权的话,其花费的时间会延长一些,根据中国现行商标转让政策,商标逐次转让是不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的,第二次的转让申请必须等第一次转让成功后才能提出,而一个转让的审查周期大概是6—8个月,所以势必会拖延大公司拿到商标所有权的时间。

再次,商标转让签订转让协议恐怕是必需的,除非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都是自己一家人,领导坐在一起,脑袋一拍,OK,转让吧,回头倘若反悔了,再转回来,或者撤回转让。非关联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则必须慎之又慎,起码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待买商标的状况:商标是否有效?是否被人提了撤销或争议?撤销或争议的前景如何?是否被冻结了?是否该续展了?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在此之前,是否已转让他人?(实践中,一标两转也不是罕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是否已实际变更而商标并没有变更?该商标是否有近似商标?如果有近似商标,那是必须一并转让的,这一点很多申请人不知道也不理解,他们认为,我就想要这一个标,干嘛让我连同近似商标都要买下呢?不买也可以,商标局会下补正让您买,您不照办的话,原来那个您也甭想要。道理很简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属性使然。试想,两个不同的公司怎么可以同时拥有相近似的商标呢?所以,如果有近似商标就应一起考虑,一篮子买下来,毕竟,批发价通常是要比零售价便宜的。

二、转让人的经营状况:有的转让人是因为经营不善不得已才将商标卖掉,而在商标卖掉后,很可能就立即关门大吉了。出现这种情况后,如果商标转让顺利那还罢了,一旦商标转让在商标局出现问题,那受让人就麻烦了,要知道,现在的商标转让审查较之以前严格许多,比如转让人章戳签字与申请注册时的不符会下补正,转让人营业执照没年检也要补正,近似商标没一起转也要补正等等,很多工作都是需要转让方去完成的。因此,转让人的动向也是需要事先考虑在内,不利因素需要加以防范,对策可以是分期付款,约定转让成功后再付余款,倘若有一个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那将是再好不过了,IPAD纠纷案中那6000万美元打人的法院帐户就应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性质。总之,要想办法使转让人在确保转让最终完成后再终结。

三、转让协议最好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效力较高,除了一并转让的问题,其它情况商标局下补正,大多是要提供公证的转让协议。如果事先已将协议公证了,遇到问题也就好办了。

四、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中国的商标转让必须向中国的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由商标局核准转让并且公告后才算转让成功。如果以为双方有了,合约就受保护了,那就大错特错,这也正是IPAD商标案中发生在苹果公司身上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地方。

说到底,美国苹果以旗下不知名公司向台湾唯冠购买深圳唯冠的商标,之后又不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导致此后数年的争端以及最终的和解结果,可以说是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转让普法课,也算是苹果公司的一大贡献吧。

(作者系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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