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弊
2012-04-29李峥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务重组已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一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债权人作出让步这一行为,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是利是弊,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本文通过对债务重组几种方式的分析,来探讨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弊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由于各种内部和外部的影响,很可能出现一些暂时性或严重的财务困难。此时,作为债权人,一种方式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以偿清债务;另一种方式是,通过互相协商,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是债务人减轻负担,度过财务危机。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常用的债务重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以企業的资产偿清债务;二是将企业的债务转为资本,即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三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四是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减轻债务负担,对债务人而言是有利的,对于债权人而言,也并非全无好处。下文通过债务重组的几种方式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一、以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主要有:现金(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偿还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减轻了债务负担,有利于企业的继续发展,对于债权人而言,则产生了损失。若债务人是以企业除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弊则不尽相同。例如,企业以存货偿还负债,则可能会出现企业用于偿还债务的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负债的账面价值,且因为是用于偿还债务,则存货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那部分,债权人不会退还给债务人。从账面价值来看,这对于债务人而言是损失,对于债权人而言是获取的营业外收入。但若联系到现实的经营情况,则不尽然。对于债务人而言,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运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反应在企业的报表上,企业的各项指标都得到相对的改善。对于债权人而言,收到的存货能否变现,变现需要多久的时间,以及可以变现的金额都是不能确定的,债权人不能仅仅因为该项存货的账面价值判定企业是获利还是损失。所以对于企业以出现金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对于债权人和债务是利还是弊,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得出结论。
二、将企业的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对债务人而言,增加了企业的资本,对债权人则是增加了股权。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券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债权人应将享有的债务企业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债务人,企业的负债减少,股本增加,减缓了企业的偿债压力。对于债权人,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偿清债务,那么债券人将优先获得清偿,而将债务转为股权,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之一,将同其他股东一起分享企业的净资产,而发生债务重组的企业的净资产通常不会是一个比较令人高兴的数字。其次,在企业的后续经营中,如果企业持续经营不善,不得不破产,这时,债权人作为企业的股东,只有在企业偿清其他负债后才能进行资产的分配,而这时分配的资产,往往会低于之前债务转为资本的账面价值。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例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此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还有不付或有条的债务重组和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向相对前面两种方式较为灵活,债务条件具体的修改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均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而定。但总的说来,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优惠,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一些让步。而具体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需要根据具体的修改条件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债务重组往往不会单独采取一种方式进行,而是几种方式相互组合。普遍认为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不利的,因为债权人须作出某些让步,以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来套取利润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所以完善的市场、会计法律法规,是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制度。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的规定进行,保障各自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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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改后).
作者简介:李峥(1990-),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本科,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责任编辑:赵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