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费用”科目核算的异议
2012-04-29林源
林源
[摘要] 本文阐述了关于“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存在的异议,即:将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集中于一个科目核算,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理解性原则;将利息收支互为抵减严重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将利息收入与支出集中核算的做法与国外会计处理惯例不相符。并提出了相应的会计科目调整建议。
[关键词]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会计信息质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8. 007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08- 0011- 02
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差额、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总的来看,“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一般的利息收支、外币汇兑损益、售后回购差价摊销、金融机构手续费、或有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银行结售汇、购入外汇买卖价与折合汇率差额、享受的现金折扣、留购租赁资产未担保余值损失等,俨然成为一个最为臃肿的会计科目,其设置可能出自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原则考虑,但事实上无论从理论还是实操性来看都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1将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集中于一个科目核算,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理解性原则
利息收支、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看似都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彼此之间还是有本质的差异。例如,一般意义上的财务费用主要包括负债利息支出和相关的手续费,反映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成本,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虽然目前在会计核算上不属于投资活动收益,但实质反映的是企业资金投放的效果,企业将其闲置资金存于银行,不管是活期还是定期,与一般的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本上而言也是一种投资活动的结果。同样,现金折扣其实也是一种融资活动的结果,汇兑损益则是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兑换业务和期末账户调整及外币报表换算时,由于采用不同货币,或同一货币不同比价的汇率核算时产生的、按记账本位币折算的差额,应该属于营业外收支活动的范畴。如此众多性质不同的经济活动汇集于同一科目核算,让人费解,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引起一些混淆。
2将利息收支互为抵减严重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相关性原则
如果剔除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非重要性项目,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主要是(借方)的利息支出和(贷方)的利息收入,而利润表上反映出来的则是其收支净额。对于报表使用者来说,难以直接获得分析决策所需的准确的相关会计信息。我们在利用会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时,其中的息税前收益(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资产收益率(息税前收益/总资产)、已获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等指标都会使用到利息支出的数据,让人纠结的是我们往往无法在企业披露的信息中获知准确的利息支出金额,而只能以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金额来代替,但由于“财务费用”项目反映的是利息收支净额,如果表现为净支出,由于已经抵减了部分利息收入,会低估了息税前收益和资产收益率,加大已获利息倍数,影响财务分析的质量,而一旦出现净收入的情况,也就是说财务费用为负数,则相关财务分析指标都失去其计算的意义。事实上,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上半年,财务费用为负数的上市公司有691家,较去年同期426家增加62.21%;涉及财务费用总额为-89.4亿元,而去年同期,这个数据仅为-26亿元。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金额上,“不差钱”的公司都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其金额少的几万,多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其中兖州煤业以-8.26亿元居首,南方航空和中国国航分别以-7.35亿元和-7.3亿元紧随其后。有的公司的经营业绩甚至靠利息净收入支撑,当年的利息净收入与利润总额相当。如果再加上汇兑损益的影响,“财务费用为负”的公司数量会更多。在利率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获得巨额的汇兑收益,加上利息支出较少,使得汇兑收益大于利息支出,像怡亚通公司,2011年上半年的财务费用为-1.18亿元,同期净利润仅8 547万元,经营业绩完全依靠利息收入和汇兑收益支撑。在此情况下,显然现有的“财务费用”核算模式已经异化了会计信息质量。
3将利息收入与支出集中核算的做法与国外会计处理惯例不相符
在西方(包括香港地区)的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分别设置了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科目,利润表上分别列示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和净利润,清晰明了,而且与财务管理中的财务分析体系相吻合。反观我国的会计制度,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被利息收入冲减,尤其在上市公司中,超额募集到的资金限于诸多规定而在一段时间内只能趴在银行账上,导致财务费用为负。另外反映在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净额也因为掺杂了其他项目支出(损益)而无法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利息费用,与财务管理(分析)体系相脱节,其做法与国际(会计)惯例不符,也不便于报表使用人快速准确地使用相关会计信息,影响相关的财务决策效果。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会计制度的层面上重新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将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的“利息收入”科目适用于金融行业扩大到适用与所有行业的企业,使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得以从“财务费用”科目中分离,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合并在一个科目,反映短期资金投放(使用)的效果;汇兑损益则作为营业外收支项目分别归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财务费用”科目则用以核算企业为筹措资金而产生的各种手续费和利息支出,这样可以使得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加清晰,易于理解,而且从根本上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准确可靠,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盈利状况、偿债能力做出准确合理的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2]王琼.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问题及其解决[J].财经科学,2003(增).
[3]刘秋明.财务费用缘何为负[N].中国证券报,199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