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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强占母亲存款 监护资格可被撤销

2012-04-29

农村百事通 2012年8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民事行为合法权益

编辑同志:

我母亲今年62岁,有轻微的精神病。由于我在外地上班,所以跟哥哥协议约定:母亲随哥哥一起生活,由他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我每月给母亲一定的生活费。去年10月,我从外地回来才知道,哥哥不但没有细心照顾母亲,反而将母亲的10万元存款取出转到自己名下,而且就连我每月给母亲的生活费他也没有全部用于母亲的生活开支。母亲现在过得很不好,我想把母亲接到我那里住,但哥哥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汪学玲

汪学玲读者: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你哥哥的监护资格,由你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该条规定,你和你哥哥都可以担任你母亲的监护人,而且监护人确定之后是可以更换的。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你哥哥作为你母亲的监护人,理应对你母亲的存款妥善保管,他擅自领取你母亲的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他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你不但有权向法院起诉撤销你哥哥的监护资格,还有权要求你哥哥返还存款。安徽 练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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