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2012-04-29钱立勇

党史纵览 2012年8期
关键词:兵员士官制度

钱立勇

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开展人民战争,取得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兵役制度特别是士兵服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和取得的成效作一梳理,以期对增进广大军事爱好者的国防意识有所裨益。

1955年,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新中国成立前,我党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不计报酬,长期服役。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志愿兵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成为执政党,人民军队成为国防军,国内环境的变化使在我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事实上,新中国一成立,我国就酝酿改革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政协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酝酿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顿下来。到了1953年,全国解放战争已经胜利结束,国民党在大陆的残余武装被完全消灭,抗美援朝战争胜局已定,加之从1951年开始执行的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在时间上已经过半,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其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便是改“自愿制”为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上为清一色的义务兵。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义务兵役制的实行,使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兵员文化程度的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由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较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这样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经济。

1984年,开始实行“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实行的20多年间,尽管国防和军队建设曾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但仍有较大的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随着我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难以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兼总参谋长的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我军的兵役制度,开始进入了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1967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义务兵是我军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左右,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当时我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而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后来的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当时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1998年,实行“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进入90年代以来,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明确提出军事斗争准备、军队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在继续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在大幅度提高。在这一形势下,改革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减少义务兵数量,增加志愿兵数量,充分发挥志愿兵役制的作用亦势在必行。

新中国兵役制度的第三次重大调整开始于1998年。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法国《费加罗报》曾载文称:“中国实行士官制度,开办士官学校,是中国七大改革之一。”士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服役共分6期,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为初级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为中级士官;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为高级士官。高级士官与团职军官的待遇基本相同,并可终身服役,直至退休。在我军历史上还首次出现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扩大士官的选取范围,是上世纪末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数量在军队中再没有主次之分,甚至在某些特种部队中,志愿兵的比例还要超出义务兵。《兵役法》规定:服役达一定年限的志愿兵可享受家属随军、退休等待遇,大大增强了志愿兵的职业性质。通过这一次调整,更多的技术骨干和基层骨干被保留下来,部队的整体素质得到加强;同时志愿兵的选改和退役机制得以明确,激励和制约机制更加完善,我军的志愿兵制度变得更为成熟,为锻造一支士气高昂、专业技术过硬的士官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更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需要。

2008-2011年,调整兵员征集主体,深化士官制度改革,修改完善兵役法

长期以来,我国兵员征集的主体一直是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文化程度普遍不是很高。随着新时期部队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现状与部队对高素质兵员需求急剧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与此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大学毕业生走进兵营服义务兵役也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2005年10月底,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令宣布: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工作。在2008年征兵令中,第一次明确将兵员征集的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2009年我军更是首次大规模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招士官,至年底共征集了13万名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目前,从高校毕业生中大规模征集兵员已经成为我军兵员补充的常态。新形势下兵员征集主体的调整,迈开了我军向教育要人才的新路子,有利于优化兵员结构,加强军队信息化建设。

随着人民军队职能任务的拓展和军队改革的深化,士官队伍建设还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2009年7月,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并于当年底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这是对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的又一次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包括7个方面:第一,增加了高技术专业士官编制,将士官编制扩大到近90万人。第二,调整了士官结构比例,取消原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增加了中、高级士官数量,减少了初级士官数量。 第三,调整了士官军衔制度,将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初级士官军衔称谓为下士、中士,中级为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为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第四,改进了士官选拔办法,逐步扩大从地方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数量,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第五,完善了士官培训体系,新任或晋升士官都要进行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第六,健全了士官管理体系,建立有条件的全程退役制度。第七,调整了士官工资待遇,提高中级士官基本工资,调整士官津贴补贴。这些举措,对于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队伍,加强我军核心军事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兵役制度中征集高素质兵员难和军队吸引保留人才难的问题愈发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兵役法势在必行。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这一次兵役法适当调整了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现行兵役法关于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 周岁。同时,规定大学毕业生入伍后表现优秀的,可以直接提拔为军官。大学生入伍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 2年内允许复学,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或者毕业后申请担任军官的,优先录取;将兵役登记时间从现行兵役法规定的每年9月30日提前至6月30日,以便与大学生毕业时间及普通高校招生的时间衔接。此外,兵役法还增加了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完善抚恤优待政策。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兵役制度通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适应了我国安全与防务的要求,满足维护了国家安全和完成多样化任务对兵员补充的需要,推动了武装力量的不断协调发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世纪我军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速发展,新的兵役制度也必将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徐 嘉)

猜你喜欢

兵员士官制度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定向培养女兵士官教育管理要突出“四心”
论新时期士官院校教学改革
咱是士官
我院成立士官学院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兵员储备建设的思考
浅谈兵员征集难的原因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