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探讨
2012-04-29尹传仁
摘要: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是制造单位量产符合要求的电梯的重要前提,文章依据现行的法规分析了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的意义,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比两者的覆盖原则,指出了判断出厂电梯是否符合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覆盖范围的方法。
关键词:电梯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电梯整机;覆盖原则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13-0083-02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是保证制造单位生产的电梯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前提。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要求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提供制造资料和安装资料、使用单位部分资料审查,资料审查符合后方可以施工。在提供的制造资料中前两项分别是电梯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这表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也在从源头入手防止非法电梯产品进入市场,从源头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但在实践监督检验中发现还有个别单位和个人对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的关系和覆盖原则理解不透。笔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电梯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之间的关系
根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第二条规定 电梯取得制造许可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产品型式试验;制造单位许可。
作为电梯整机制造,除特殊类型电梯和各种类型的进口电梯许可方式为型式试验。其它各类型电梯的许可方式都是制造单位许可。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制造单位许可。《制造许可规则》规定制造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通过以上程序和《制造许可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通过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说明其具有了制造许可类型、型式、参数覆盖下的电梯的能力。是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软硬件条件、制造能力的一种认可。型式试验是对取证产品批量生产前对其机构配置安全性能与国家规范符合性的确认。制造许可需要由取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来实践考量制造单位软硬件水平。取得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取证产品也需要由通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来保障其今后量化生产的质量。也就是说制造单位许可决定了申请单位是否有能力生产制造电梯,其范围由申请单位制造的最大样机和制造最大样机的制造条件来界定。型式试验决定了有制造能力的申请单位具体能生产什么部件配置和参数设置的电梯,其类型、型式、主参数应在制造许可范围覆盖下,部件配置和其他参数变更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应重新进行变更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产品类型、型式、主参数变更超出原制造许可范围,应进行制造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并进行变更项目型式试验。考虑到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造装备等因素的变化,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是4年,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只要未出现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并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未提出型式试验要求,可长期有效。
2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覆盖原则
比较《制造许可规则》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规则》)我们发现。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和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覆盖原则不同。制造许可证明文件是以类型、型式、主参数覆盖,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是以类型、型式、部件配置、参数覆盖。其中两者的参数覆盖原则也不同,以曳引式客梯为例,按照制造许可目录是以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是以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两个参数覆盖。型式试验覆盖更细致具体。出现这种差别的原因是针对的对象不同,要表达的意义也不同。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对象是制造单位,其表达的是制造单位的综合能力。型式试验的对象是取证产品,表达的是定型产品的综合性能。取证产品在部件配置和非主参数变化,并不影响对制造单位综合能力的判定,而只会影响变化后产品的综合性能。所以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覆盖原则没有这两项。通过前述的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制造许可范围覆盖下的经型式试验合格的电梯是可以批量生产的。所以审查某一单位的电梯产品是否符合制造范围,应首先确定其类型、型式、主参数是否符合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的覆盖范围,再确定其部件配置、其他参数是否符合型式试验合格证的覆盖范围。单纯的以狭义“型号”作为覆盖原则是错误的,为鼓励制造单位提高工艺水平,采用先进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产品的型号编制也不宜固定。制造单位因辅助工艺的调整、非主要部件的结构变更等原因变更产品型号,只要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未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则产品仍在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内。
型式相同的电梯或类型相同、型式不同的电梯,如果《型式试验规则》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未发生变更、主要参数符合覆盖原则,存在区别的电梯部件(如玻璃门或玻璃轿壁)经型式试验合格,且其部件配置的合理性已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型式试验机构认为样机的型式试验结果对其具有覆盖性,型式试验机构可在其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覆盖范围中予以明确。
以上对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关系和覆盖原则的探讨,是结合现有法规是实际工作发表的个人认识和理解。其中参考的《制造许可规则》是2003年发布的试行稿,《型式试验规则》是报批稿,相信待两个规则正式稿出台后对电梯制造许可和型式试验的解释将更加透彻。
参考文献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稿)[S].
[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S].
作者简介:尹传仁(1978-),男,山东人,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特种设备安全。
(责任编辑:赵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