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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箱

2012-04-29

女性天地 2012年9期
关键词:姓名权消费额结婚证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财产怎么分

我和李某同村,从小一起长大,后来成了恋人。2003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从此在一起生活。由于结婚时我才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9年才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李某则认为领过结婚证后所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请问,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山西魏金玲

魏金玲女士:

李某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从你反映的请况来看,尽管你们是2009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5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5年,而不是2009年。因此,你们在2005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3年至2005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存款被儿子擅自取走怎么办

我母亲今年72岁,一直住在我弟家里。为让母亲开心,我每年都将母亲接到我家生活几个月。最近,小弟趁母亲来我家之机,将母亲放在包内到期的15万元存款单拿走,与我哥一起到银行取出存款,各存了7万元到各自的帐户里,余款存入母亲名下。母亲得知此事非常气愤,要求他们退钱。可小弟认为,母亲早就说过,这钱将来给他们兄弟俩。请问,儿子能凭母亲有话在先而取走老人存款吗?

黑龙江杨丽华

杨丽华女士: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你弟与你哥虽然取走的是母亲的存款,但同样构成民事上的侵权。尽管你母亲曾说过“这钱将来给两个儿子”,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想法,至于何时给,怎么给,给多少,并没有主动赠与的行动表示。此种情形下,他们二人趁母亲不在家而擅自取走她的存款私分,是一种侵犯合法财产的行为。对此,你母亲可以与你弟弟、哥哥商量退款,若不成,可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予以归还。

餐馆可否规定“最低消费额”

上月,我的老同学退休后从外地来看我,我约上当地的同学一起聚餐,并在一家餐馆订了一个楼上的包厢。4位同学因事未到,我们就少点了几个菜。饭后结账时,本来480元,餐馆却要收我们600元。理由是,餐馆门口有提示牌:楼下包厢最低消费500元,楼上包厢最低消费600元。请问,该餐馆规定“最低

消费额”合法吗?

陕西周凤斌

周凤斌读者:

该餐馆的“最低消费额”规定不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单方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性质,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4条、第7条、第16条规定:餐饮、修理业的价格,属政府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价格;向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可见,“最低消费额”的规定,不仅违法,更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侵权行为。

冒用身份证侵犯当事人什么权利

2009年9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0月,我偶然发现公司为增加经营网点,未经我同意,就用我提供的、用于劳动合同备案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我的名义办了一张个体营业执照。我担心此举日后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遂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却以我系公司员工,有义务为公司服务为由拒绝。我愤然辞职后,公司对我的纠正请求照样不予理睬。无奈,我打算通过法律来解决。请问,该公司如此冒用我的身份证,侵犯了我什么权利?。

浙江王利鸿

王利鸿读者:

该公司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公司通过冒用你的身份证申办营业执照,也就是利用身份证侵犯了你包括姓名在内的身份权利。

一方面,尽管你系公司员工,但你仍然享有独立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这些表明,他人不能因为取得对公民的管理、教育、支配权,而获得对公民姓名的使用权。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你的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主要方式包括3种:干涉他人姓名权,如禁止他人改名等;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假冒他人姓名,即冒充他人名义进行活动。公司未经你的许可或授权,擅自以你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当属其列。再一方面,姓名权的核心之一是姓名的维护权,即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房子被拍卖用于还债了,不足部分还要偿还吗

2012年3月,我叔叔因个人债务纠纷与债权人对簿公堂,后来为了还债,房子被法院拍卖了。房子卖了50多万元,但还是不够还清欠款,现在法院又来找我叔叔,要求他还清欠款。请问,房子已被法院拍卖还债,不足部分还要偿还吗?

广东陆曼曼陆

曼曼读者:

你叔叔的房子虽已被法院拍卖还债,但并不等于因此就可免除卖房款尚不够还清的欠款,对于賣房款不足偿还的金额,你叔叔仍有偿还的义务。

首先,你叔叔的房屋被法院拍卖,债权人可从该房屋的拍卖款中获得还款,此种偿债方式不同于你叔叔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你叔叔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且双方明确约定以该房屋抵偿全部债务,即使房屋价值不足以偿债,你叔叔对不足部分则无需继续偿还。其次,我国目前尚未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拍卖个人财产仍不足以偿还的个人债务,债务人仍具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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