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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地沟油”案件看查办食品安全犯罪的“三难”问题

2012-04-29郑兴旺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嫌疑人销售犯罪

郑兴旺

前几年发生的“三聚氰胺”、“苏丹红”事件以及当前“地沟油”案件,都充分表明了当前食品安全正面临着严峻形势。从这一起“地沟油”案件来分析当前影响查办食品安全犯罪的“三难”问题。

“地沟油”;食品安全;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民利领域,一直倍受广大群众关注。近年来,一些食品经营者、销售者虚假宣传、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关于A市首例“地沟油”案件的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自2010年5~10月间,多次以低价向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的金某购进“三无”猪油120桶,批发销售给B、C、D等县的食杂店等经营户,由各经营户再销售给居民、小吃店等作为餐饮原料。经统计,2010年6~10月间,刘某涉嫌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数额为61.1万余元。

2.查办食品安全犯罪的“三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查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都面临着“三难”问题。

发现难。《刑法》第三章节第141条、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程度,就构成犯罪,此类犯罪没有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国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相较于这些不法商人敢于冒着触犯刑罚的风险获取的高额利润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力度显然过低,达不到震慑的效果。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现场检查,更多的是在“表面”上进行,看经营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有无QS认证标识,导致了发现难问题。

调查取证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取证难。查封扣押疑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的技术要求就高于其它物体,如何在扣押当时或送检期间让它保持“稳定”状态,本身就是一项技术难题,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都会影响检材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给后续工作带来难度;其次是鉴定标准不统一。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有着两套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另一个是推荐性标准,送检材料的检测鉴定主要是依据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还没形成一致,鉴定标准引用不正确,差别很大,往往会造成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而且,目前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涵盖的食品卫生各项健康指标(参数)都不够全面,容易造成鉴定偏差、失误,所以鉴定机构也不轻易出具鉴定结论;第三是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因其从生产、销售、流通到最后消费中间环节多,消费者散杂,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以该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刘毓恩从2010年5~10月间,把疑似“地沟油”销售给市区、各乡镇、学校、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涉及面广,因为使用或食用者多是散户,使用或再次销售食用油的频率较高,加之进货渠道并非单一,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获得的证人证言,也只能证实嫌疑人曾经有将食用油销售给上述单位或个人,但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进一步确认。

法律适用难。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往往存在法规竞合,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因为侵害的对象涉及面广、时间长、造成的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特别条款法定刑低于一般条款时首先想到的是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法起诉,想通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起诉,以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审查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通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难的困惑。

以犯罪嫌疑人刘毓恩销售疑似“地沟油”案件为例,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优先想到的是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定性起诉。如果非法经营罪最后得到法院认定,那刘毓恩的犯罪情节无疑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则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能起到震慑作用。在案件审查中,刘毓恩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关键是能否将刘毓恩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而从事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表述是“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却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违反此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将该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事实上,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而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明显偏轻,因为若以该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幅度内量刑,达不到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3.建议及对策

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刻不容缓,对于全市检察机关而言,这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承担着维护一方安定的压力,同时也充满着挑战,是学习实践的过程。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打击食品犯罪工作的新方法、新方式,善于总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努力使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过程变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

一要建议完善相关立法。目前,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最权威的法律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强化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监管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量刑幅度,提高打击的威慑力。同时完善相关食品检测标准,明确鉴定资质部门及其职责、义务,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检测程序。

二要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和执法信息交流,扩展执法视角,实现对执法情况的同步监督,力求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注重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提前介入,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的取得、保全、转换等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引导上述机关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为后续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提供有利条件,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检察机关要主动将监督触角伸向食品安全领域,特别是群众反映大、呼声高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大打击力度,追究一批,查办一批以往被刑事司法“遗忘”的食品犯罪案件。食品安全领域牵涉的知识很多,办案人员除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要善于依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送检样本的主要理化指标检验的基础上,运用医理、生活常识及有关规定确认被检测物质的法律属性,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四要加大预防食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需要进行广泛宣传。只有消费者群体充分了解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性,就会自觉抵触不合格的食品,就会调动最广大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序上就解决了行政监管活动中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正组织包括卫生部在内的多家单位进行“地沟油”快速简易检测工具。相信有了这个工具,群众对安全消费就会多了一道保障,对司法机关、政府的公信力多一份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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