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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家王宏峥的《尘》是《尘》非

2012-04-29程胜清

方圆 2012年9期
关键词:肖像权油画画家

程胜清

【√】抛开两人之间的关系纠葛,如何界定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或许是这一案件的最大价值所在

“我只希望这样的日子早点过去,恢复以前平静的生活。”4月3日,在位于宋庄画家村的自己的绘画工作室里,41岁的王宏峥对《方圆》记者说。

王宏峥是一位在业内颇有名气的人体油画画家。自去年四五月份以来,他一直为一桩被媒体称为“裸模状告画家”的纠纷弄得心神不宁,无心作画。

近日,刚从湘潭参加二审庭审回到北京,就有上百家媒体要求采访他。他谢绝了绝大数媒体的采访请求,只接受了《方圆》和中央电视台的采访。他说他只打算在二审判决出来后开个新闻发布会,向关注此事的媒体和关心他的人告知一下最终的结果。

“我不需要炒作,也不想炒作。”王宏峥说,“我的作品近两年来一直受到国内外许多收藏家的关注,市场价值也在不断提升。如果我愿意出售的话,一幅好的创作可以卖到几十万至百万。我未来两三年的作品,已经都被预定了。因此,我并不需要刻意推销自己。”

纠纷缘起裸体油画《尘》

王宏峥是北京市油画学会会员、中国名家艺术研究院油画院副院长。1998年,他从天津师范大学油画系毕业来到北京,成为北漂一族。后来,他与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美术系、同为“北漂”的苏女士结婚。十年后,苏女士不再作画,转而专职经营画廊。

2006年至2007年9月,王宏峥进入中国艺术研究院油画创作研究室深造。本文叙述的故事就缘于此,因为王宏峥在此期间认识了如今与他对簿公堂的王樱璇女士(注:王樱璇接受湖南卫视采访时表示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那时,她在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班进修,两人通过与王宏峥同在艺术研究院进修的老乡认识。

王宏峥介绍,2007年初,《尘》系列的创作构思已经在脑海中形成。他打算选择“女人、鱼、燃烧的蜡烛”作为这一系列绘画语言的载体,借以刻画美丽圣洁的灵魂。之后,他通过朋友、模特公司等渠道挑选创作所需参照的人物模特。因为在一个人物身上无法找到内心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他同时挑选了三个模特作为《尘》系列作品的参照原型,并在支付过约定的每人2000元报酬之后拍摄了照片。王樱璇就是三位中的一位。

2009年4月,在中华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上,《尘》系列作品受到业内好评。展览结束后,王宏峥的作品被大量转载、发表。

正当他暗自欣喜时,一场风波悄然而至。

画展结束后不久,王樱璇来到了王宏峥的工作室。王宏峥说,王樱璇来访的大致意思是,因为他画过她,参照过她,应该给予她模特费之外的再次回报,并明确提出给10万元,否则,就要起诉他侵犯了肖像权。

王樱璇的到来让王宏峥觉得突然,如此直截了当地提出此行目的,更让他感到意外。他揣测:“她有所耳闻这次展览效果,看到媒体上的宣传,她认为我现在出名了,这里面应该有她的功劳。”

王宏峥觉得,该支付的报酬早已经支付过了,再次索要报酬的行为近乎敲诈。于是,在将王樱璇逐出工作室时,对她说:“我并没有在画面中,署名其中人物特指某某人,或者有亵渎的意图等。你凭什么认定我画中的人物就是你?我只能告诉你,我画面中人物的某一点,可能与你相像,但创作后的人物整体形象绝不是你。所以我希望你好自为之,不要再来骚扰我。”

交涉不成对簿公堂

王宏峥说,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但没过几天,王樱璇带着两个人再次来到他的画室,扬言如果不给钱,就毁掉工作室里所有的作品,并且强行翻阅电脑,把她的照片全部删除。还说不给钱以后就不许再画她,以前的所有作品也必须销毁。

“自己作品的宣传展示要获得模特的认同,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说法让王宏峥感到很荒谬。他在博客中质问道: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那么,假如模特永远不允许我的作品参展面世,是不是我的这些作品就要被告知,永远要束之高阁,抑或销毁呢?是不是在未经模特允许的情况下,画家的作品就必须要“不为人知”,任凭画家付出再多的心血,也都必须付之东流?

对于王宏峥的这些说法,王樱璇并不完全认同。她承认找过王宏峥两次:第一次是要回放在他那里的自己的画作,并讨要自己母亲借给他的两万块钱(见下文);第二次是取回自己的照片。

让王宏峥没想到的是,2011年初,王樱璇再次来到自己的工作室。这一次,她的态度不像以前那么强硬,谈话围绕着大家知道她做过模特后对她生活的影响,以及对她精神造成的严重打击。她要求王宏峥书面承认画过她,并且承诺以后不再画她。最后,王樱璇提出,只要给钱,这事就算了结。

但是,王宏峥依然态度明确,以这种方式“敲诈勒索”,他是不可能接受的。“另一方面,照片已被删除,即使她同意再画她,我也不可能再画了。”

王宏峥事后才知道,王樱璇偷偷对这次谈话录音了。

2011年6月5日,三位不速之客来到王宏峥的工作室,向他送达传票。原来,王樱璇已于6月2日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她诉称,2011年初听到朋友、同事和学生家长对她议论纷纷,才得知以自己为原型的裸体油画在一些展览和杂志上发表,并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她认为油画作者王宏峥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要求他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说实在的,对王樱璇提起诉讼,我并不感到意外,反而有一丝轻松。因为问题早一天解决,我就早一天恢复以前的平静生活。”王宏峥说。

两人系恋人关系?

庭审当天,王宏峥并未到场。

他解释说,因为这件事,他有将近一年的时间没画过人体油画,经济上的损失不说,更重要的是被这件事弄得心力交瘁。他跟他的朋友都认为,比照那些非常出名的公众人物的判例,纵使他拿不出已经支付模特费的证据而败诉,最多也不过赔一两万块钱的事,“如果用一两万块钱能买来今后的平静,也算值了”。

“本以为,双方纠纷的症结在于模特费是否支付的问题。” 但是,事情的进展并未如王宏峥所预料的那样。

庭审中,王樱璇爆料,当时双方是恋人关系,拍摄裸照是为了纪念。

王樱璇说,2006年她在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班进修时,通过老乡认识了同在那进修的王宏峥,王谎称自己离婚,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并要求给她拍摄照片作为纪念。后知道真相,与王分手回到湘潭。

王樱璇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他们之间一起出游的亲密照。但王宏峥妻子苏女士向《方圆》记者证实,王宏峥几乎与每一位模特都有类似的亲密照,这些照片并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是恋人关系。

雨湖区法院也曾在红网湘潭论坛发帖说明此案的情况。该法院认为,王樱璇与王宏峥不是模特与画家的关系,而是朋友关系。

对两人之间曾是恋人关系的说法,王宏峥坚决予以否认。他说他和王樱璇只有几面之缘。裸照完全是为创作而拍摄,而且拍摄过程有第三者在场。“难道给女朋友拍裸照会有第三者在场?”王宏峥反问道。

当时与王宏峥一同进修的女画家也告诉记者,他们都是在艺术研究院的一次讲座中通过王樱璇的老乡介绍认识的,讲座结束后,王宏峥开车送她们回去,当时就向王樱璇介绍了自己的妻子。因王宏峥在艺术研究院进修,苏女士经常出入此间,王宏峥的所有同学都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他从未隐瞒过他的婚姻状况。

一位曾为王樱璇提供证据、与王宏峥同班进修的同学也发表书面声明,表示王宏峥从未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且未曾目睹和听闻当事人(王樱璇和王宏峥)之间有涉及到恋爱方面的私密举动。

王樱璇:我不是模特

王樱璇本人以及支持者们都认为,她是画家、教师,不是模特。

“艺术作品属于人类共同的精神产品,理应让更多的人去认知。《尘》系列不是一幅作品,其中的模特也不只有王樱璇一个人,如果王樱璇不是其中的模特,或者她同意以其裸照绘制油画但仅限于个人收藏,那无疑是拿自己的艺术生命开玩笑,这样荒谬至极的事情,不可想象。”王宏峥说。

多位受访画家及专家也表示,当一个人成为别人绘画的参照对象时,他(她)就是模特,王樱璇充当过模特(哪怕仅仅是一次)与她是画家、教师并不冲突。

王樱璇是《尘》系列中的模特之一这一点似乎并无疑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她成为其中的模特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即是否经过她本人的同意。

王樱璇坚持两人当时是恋人关系,拍摄裸照是为了纪念,王宏峥也没有支付报酬。另外,在法庭上,她称还曾借给王宏峥两万块钱用于筹建工作室,并提供了当时由她母亲于2008年3月份汇到王的建行卡上的汇款凭证。

对此,王宏峥的妻弟认为,她出示的这份证据完全站不住脚。他分析说,那是一张红色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而这种红色的汇款单根本无法进行跨行汇款,只能进行地址汇款(即汇给某某地某某人);同时,王樱璇说钱是汇到艺术研究院的,而那时王宏峥离开那里已经半年多了。还有,王宏峥筹建自己的工作室是2010年的事(之前是租的),怎会在那时借钱筹建工作室?他们的经济状况都还不错,他为何不向他们借钱而向王樱璇借呢?

苏女士则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投资筹建合同。她告诉记者,王宏峥筹建工作室是有人投资了150万元,他们自己根本没出钱。

采访结束几天后,苏女士还专门打电话告诉记者,查阅了王宏峥的两张建行卡自那时以来的所有流水,根本没有王樱璇所说的那笔汇款。

纠结的一审判决

2012年3月初,裸模起诉画家案一审宣判。雨湖区法院认定,王宏峥未经王樱璇许可,将其裸照绘制成油画并在杂志、网络上发表,构成侵权。

雨湖区法院认为,尽管画家认为油画相比于照片已与王樱璇有较大差别,同时作品中还融入了主观创造,但王樱璇提供的证据已能证明油画肖像与其本人的一致性,属于“临摹绘画”,因此侵犯了肖像权。同时,王樱璇的裸体属于其隐私,画家未经准许就擅自发表也构成了侵权,而且还破坏其“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因此又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最终法院根据该油画公开拍卖价是24万余元、被告发表了多幅油画等情节,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大大出乎王宏峥的意料。

雨湖区法院的判决书指出,王宏峥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樱璇当时收取了2000元酬劳,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樱璇同意以其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和拍卖。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事项,包括他在内的绝大数画家,都不会与模特(包括裸模)签订书面协议,而是按照事先的口头约定,拍摄或绘画前后支付报酬。”王宏峥说,除了说这是行业惯例,他实在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樱璇当时收取了2000元酬劳并同意以其为原型的作品用于发表和拍卖。

对于法院认定为赔偿依据的24万元拍卖价格,王宏峥也深感不平。他告诉记者,为推广其作品,2008年的时候,他将包括以王樱璇为原型的作品在内的一批作品送给了台湾的一位画廊总监许广浩先生,2009年参展时才将其从台湾拿回来的。而24万元的网上拍卖价格,则是许广浩为推广他的画作而自己推算并且自己拍回的,他本人并未因此获利(许广浩曾告诉王宏峥,如果没有拍到一百多万元,他是不会出手的)。

王宏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湘潭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将事件经过写成博文《一个画家的无奈:被裸模索要50万后……》发在自己的博客上。博客发出后,立即引发了媒体和相关人士的高度关注,王宏峥的博客点击量一下子超过了40万。

与此同时,王樱璇也认为赔偿金额太少提出上诉。3月30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双方都上诉的上诉案,截至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模特能否主张肖像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尚未对艺术创作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媒体报道,此前在两个类似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截然相反。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一起素描模特诉出版社讨肖像权的案例时认为,素描这种绘画形式的肖像在客观性上,较照片等其他影像形式的载体与原人物相差较大,驳回了模特的诉讼请求。而模特起诉1989年中国美术馆全国首届人体油画大展主办人,认为展览和画册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案例,判决却支持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王宏峥希望自己的痛苦经历能换来一个有关于此的明确规则,或者形成一个经典判例。“事情至此,50万对我来说已经不是什么天价。我为这个事件牵扯的精力、浪费的时间已远超这个价值。这个案具有代表性,代表了整个艺术界,我相信法律也会有一个公平的结论。艺术家们著作权与模特肖像权之间的法律冲突,希望可以得到国家的司法支持,健全相关机制。”

王宏峥说,模特是艺术家创作过程中内心理想形象的某种参照。模特仅仅是画家笔下的一个元素,画家根据创作的需要,可以将一个或多个模特的形与神按主观意识组合,根据画面需要、创作需要、所阐述观念的需要,在画面中再次提炼,艺术家的创作目的并不是要刻画出某一模特的具体形象。“艺术创作根本就谈及不到肖像权问题。”

王樱璇的律师占海军认为,肖像权是一般人格权,法律对其保护高于著作权。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画家的著作权不能对抗他人的肖像权,包括画家在内的任何主体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即便是教学、研究等公益使用,也要征得原像人的同意。本案中,被告(王宏峥)如果不能证明是在经过原告(王樱璇)同意的前提下以其裸体照片为蓝本创作油画进行展览、发表和拍卖,且油画中的形象又确实与原告的原像相同或相近,即认识原告的人能够从形象中辨识出原告。那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被告就构成肖像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是模特原则上不可以对以其为原型的绘画作品、雕塑作品、摄影作品主张肖像权,因为当他(她)同意成为模特的时候,就视为已经让渡了作品的肖像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则认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以人体模特为原型创作的作品可以视为艺术品公开。

抛开两人之间的关系纠葛,如何界定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关系,或许是这一案件的最大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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