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能否终止“毒胶囊”事件
2012-04-29程胜清
程胜清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遏制“毒胶囊”之类的恶性事件,如果“毒胶囊”事件能开创“中国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对其他企业和经营者的警醒作用不可低估
近日,媒体曝光了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浸渍膨胀、工业强酸强碱中和脱色、清洗处理皮革废料,后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浙江新昌县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最终流向药品企业。据了解,这些“毒胶囊”产品重金属铬超标,部分甚至超过国家标准近90倍。该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前所未有的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
4月22日上午, 一封由广州四位律师联署的就毒胶囊事件的建议书,通过特快专递寄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建议书中,四律师要求国家药监局立即启动“责令召回”,责令涉事药企停产,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责。
建议还称,与美国等国类似案例动辄赔偿消费者个人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相比,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已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但从未有相关判例,希望能从“毒胶囊”事件开创“中国惩罚性赔偿第一案”。
“中国亟需一例惩罚性赔偿判例”
“我们希望可以促成一例惩罚性赔偿判例。”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耿爽(上书的四位律师之一)告诉记者,毒胶囊事件发生后,知名网络揭黑人“落魄书生周筱赟”找到他们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长期践行公益的律师群体,他们决定一同做点什么,于是,作为周筱赟的律师团,他们首先提出了建议书。
周筱赟是媒体人。去年中石化天价酒事件曝光后,一周之内一名厅级高官落马,看到揭黑效果的周筱赟,开始了业余揭黑之路。
“‘毒胶囊问题在2004年就已被揭露,还曾开展3个月的专项打击,但之后还是死灰复燃。”周筱赟介绍说,造假企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不容易被查处,这时候民间监督就显得比较重要。
“而对于民间监督而言,有了惩罚性赔偿,企业侵权成本提高了,而维权成本降低了。”周筱赟说。
“19世纪时,美国也曾泛滥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通过建立起惩罚性赔偿制度,扭转了造假、售假的社会风气,食品药品安全得到了保障。” 周筱赟认为,中国目前亟需一例惩罚性赔偿,这也是他想致力于推进的事情。
事实上,在周筱赟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激励机制建议之前,就曾有不少学者和社会人士在此方面多次呼吁。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国邮电大学讲师许志永曾撰文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症结是,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类呼吁曾引起了不少反对声音,不少人担忧,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给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带来灭顶之灾。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认为,并非所有的违法或违约行为都会判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应限于,侵权人或违约方恶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且对受害人生命或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侵权或违约行为。
我国不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问题,学者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坎登在哈克莱一案中的判决,美国是在1784年的根莱·诺里斯一案中最早确认这一制度。
在18世纪,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诽谤、诱奸、恶意攻击、诬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但在美国法律制度中,这一制度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在不少学者看来,损失的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限,超出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都可以称为惩罚性赔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
16年后,《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刘俊海认为,《合同法》上有关定金罚则(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及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部分)的规定,也可以看作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加倍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也属于惩罚性赔偿。
但现实情况是,在立法上,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损失为原则,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在司法实践中,与英美法国家动辄数百万甚至上亿的巨额惩罚性赔偿相比,我国几无惩罚性赔偿的案例。部分学者指出,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未来有望实现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遏制“毒胶囊”之类的恶性事件,如果“毒胶囊”事件能开创“中国惩罚性赔偿第一案”,对其他企业和经营者的警醒作用不可低估。”刘俊海说。
既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为什么我国至今没有巨额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呢?刘俊海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识不足、宣传不够,法院态度不积极,不愿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同时又缺乏真正较真的维权者。
据《方圆》记者了解,在实务中,受害人为了维权,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此花去的通讯费、材料费、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并不能全部在赔偿中得到体现,因为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并不能填补受害人实际受到的所有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目前的制度下,也无法调动一些公益诉讼人士的积极性。”许志永认为,公益诉讼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原告本身只占其中极少一部分利益,根据现有的民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公益诉讼的原告即使赢了诉讼,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点点,甚至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都拿不到。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曾经的“打假英雄”王海后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得不转行。
但是,未来,这种“睡眠权利”有望得到改善。记者了解到,酝酿多年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今年将进入实质运作阶段。4月21日,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关于消法的修订与完善研讨会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提出“应突破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的建议,让不良商家无法计算其违法成本。这项建议,得到了多数专家的认同。
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也称,重庆法院今后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加大惩处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增加恶意侵权人的赔偿金额。
“希望第一例惩罚性赔偿能够快点到来。”周筱赟说。
一杯49美分咖啡引起的27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
1992年2月,79岁高龄的斯黛拉·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时,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售价49美分的咖啡。就在莉柏克往咖啡里添加奶粉和白糖时,一个意外闪失,整杯滚烫的咖啡泼洒在她两腿之间,致使大腿内侧、股腹沟、外阴部、前臀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的6%。
莉柏克住了八天医院,才脱离生命危险。出院后,她卧床不起,过了两个多月,伤口才逐渐痊愈,后来又做过多次植皮手术。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她一直难以自如行走。
莉柏克的伤势初步稳定后,其女儿给麦当劳写了一封抱怨信,以咖啡过烫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照顾病号的误工费等共计2万美元,但麦当劳仅同意支付800美元“安慰费”。之后,莉柏克以咖啡质量缺陷、危及人身安全、酿成责任事故为由,一纸诉状将麦当劳告上联邦地区法院。
1994年7月,在新墨西哥州联邦地区法院,“麦当劳咖啡案”正式开庭。根据调查,当年麦当劳所售咖啡的温度,高达82至86℃,比同业高出了10─16℃。烫伤专家出庭作证时指出,咖啡如此之烫,如果直接泼洒到皮肤上,将会在2到7秒内造成三度烫伤。
麦当劳一方解释说,咖啡温度是根据美国国家咖啡协会的推荐和建议设置的。咖啡豆经挑选、烘焙、研磨等程序后,以96℃的热水冲泡调和时口味最好,在82至86℃之间饮用时口感最佳,味道醇厚。咖啡温度过烫,恰恰系严格遵循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
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它未在咖啡杯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警告” “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仅以极小字体“提醒”顾客注意。
经过审理,陪审团判决麦当劳偿付原告2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考虑到原告不慎失手,亦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麦当劳公司的实际责任减为80%,赔偿总数相应地由20万减为16万美元。同时,麦当劳不但应当承担咖啡过烫、质量低劣的法律责任,而且其侵权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轻率的”和“恶意的”性质,因此,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杯售价49美分的咖啡,造成了麦当劳公司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
不过,莉柏克并没拿到286万美元巨额赔偿。主审法官认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方面基本恰当,判处“惩罚性赔偿”的理由亦相当充足,但是,原告本人的责任不可低估,而且陪审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明显过高,于是将“惩罚性赔偿”由270万砍至48万美元,加上原有的16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麦当劳应付的赔偿总额减为64万美元。
最终,这个轰动一时的大案,以两家达成秘密庭外和解的方式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