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缺失背后的社会机制缺位
2012-04-26葛晨虹
葛晨虹
编者的话: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诚信缺失,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道德失范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正确和理性认识当前我国诚信社会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深入分析导致诚信缺失的现实原因,探讨构建诚信社会的有利条件和可行道路,是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现代社会,诚信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哲学或伦理问题,我们的诚信观必须由传统道德概念向法律概念转型,或二者兼而有之。我国失信问题的治理,必须在加强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同时,切实关注制度设计和机制建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或制度的责罚力度。
信任是社会关系及其运转和谐有序的基础,社会诚信的必要性早已成人类共识。社会如果处于“低度信任”结构中,运行和治理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社会秩序、人际关系以至人性塑造也会发生一定紊乱和变异。中国当前的诚信缺失状态,成因错综多维,但制度机制方面的种种缺位是一个基础性成因,加强诚信建设中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是改变目前社会诚信危机状态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现状点击:“低信任度”的社会境遇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取得了全面进步,国家实力得到了迅速增强,既有硬实力的增强,也有软实力的增强。但有人说,中国目前是经济巨人,道德侏儒,物质财富剧增的同时,道德文化和精神文明显出短板。
诚信危机正在中国社会许多领域和层面蔓延开来,增大经济领域中道德风险的同时,也影响了整个社会风气和秩序,以及政府公信力。目前我国政府公信力正面临种种挑战,表现为每每“事”起,公众便会质疑政府的应对方式和诚意。公众对社会问题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不安、怀疑和指责,网络流行语言:老百姓成了“老不信”,“你信不信”,“反正”大家都“不信”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信任缺乏的现状。
诚信缺失的社会现实成因考察
诚信缺失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同时更是社会问题。首先,诚信缺失问题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有关。相对于西方市场经济发展几百年的历史,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才几十年,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过来的,制度规则秩序也在建立过程中,许多与信用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机制还没有建立完善;以往市场经济发展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效率至上”的追求引导下,社会诚信价值观、理论体系,尤其是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跟进不同步;在张扬个性、个人利益以及竞争理念时,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调不够,在强调权利的时候,对义务和责任强调不够,出现了种种为达个人利益而不择手段的诚信缺失现象。
其次,许多假冒伪劣缺德失信问题也和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监管不给力有关。如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问题和无良逐利者有关,和一些管理者的腐败及无能有关,但也和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社会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有关,如在许多管理系统中,从产品质量监管到公共领域治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机制障碍,以及社会监管成本过大、执行力相对不足等问题。如果机制没有理顺的话,所谓的“齐抓共管”,落实到操作层面就会出现很多问题,给不法商人或不道德之人留下可乘之机。在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责权机制不合理不健全造成权钱交易、腐败、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再次,诚信缺失还和市场社会唯利是图的文化生态有关。改革开放后,新旧价值观更替,社会利益与价值取向多元化,新旧道德交锋,中西价值观碰撞,价值标准多层次和多样化发展,导致现实中是非善恶标准模糊,荣辱错位,追求利益最大化被一些人理解为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实用主义气息同时弥漫。在信奉“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的社会环境下,谈论道德素质、道德力量,往往显得苍白。加之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并没有完全建构起来,以人为本在某些时候变成以我为本,权益概念增长有时多于责任义务的领悟。带有浓重拜金主义、消费主义、物质主义、利己主义价值取向的市场文化侵蚀着社会道德,加剧了诚信缺失和社会精神失落。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反思
诚信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和德治文化相联系,更多的是一种德政和德性品质要求。受中国血缘宗法社会历史及其德性文化决定,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熟人)信任构成的德性范畴。这和西方语境有所不同,中国人重视熟人基础上的人格信任,西方人强调法律关系上的契约信任。中国人的诚信重感情、情理,西方人则往往重法理,以法律为依托,追求契约平等和利益互惠。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的守信更多出于一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而不是人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种外在规则守信而不是内在德性诚信。西方的社会信用有足够的契约法律和制度做支撑,社会信用建立在利益互惠的基础之上,对失信者的责罚是契约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法律使失信者必须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中国人的诚信往往诉诸主体的主动实践,仅仅是隐藏着一种希望得到回报的期待,希望良心上心安理得。而西方人借助契约,强调双方能够平等地履行契约,追求切身利益的获得。
造成中西诚信语境和机理差异的原因,首先是缘于中西方信用产生的社会历史传统不同。中国自古以来的重农轻商传统,使得人们的交往范围狭小,局限于家族或一定的地域界限内,是熟人间的信任或信用;而西方自古以来的商品经济、商业贸易发达状况使得契约诚信出现有充分的条件。其次,中西方信用产生的理论文化基础不同。西方人多从人性恶的角度设计规范,注重对不诚信进行外在制约,中国人则多从人性善的角度设计规范,注重主体的内在自律制约。这就造成中西方在信用、信仰和法制文化等方面的明显差异。
我们今天对诚信的普遍期待,一方面可以继续发挥道德自律的功能,但同时一定还要更多诉诸社会制度和机制的刚性约束。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重建,应该既着眼于对诚信理念内在挖掘,又要致力于诚信的外在制度机制安排和他律强制性规则的建设。
诚信建设中的制度设计
现代社会,诚信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哲学或伦理问题,我们的诚信观必须由传统道德概念向法律概念转型,或二者兼而有之。作为法律范畴的诚信,强调法律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信守承诺、诚实无欺,必须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个原则在民法中常被奉为“帝王条款”,在西方则具有“万民法”的普适地位。我国失信问题的治理,必须在加强教育和舆论引导的同时,切实关注制度设计和机制建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法律或制度的责罚力度。如果社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性惩罚,使信用缺失者在失信、守信“博弈”中深切体会到失信带来的风险和成本太高,就会引导和迫使他们放弃失信而选择守信。
建立具有法规效应的信用档案制度和资信认证制度。比如,建立企业(法人)信用身份认证系统,建立社会个人信用档案。为守信者做诚信记录档案,使诚信者因为诚信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享受信誉优待。对失信者更要进行信用记录,并要依此对其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惩罚。目前我国信用惩罚往往是补偿性的,处罚太轻,失信成本很低,不足以阻止失信行为。许多人认为对失信者及其行为应该进行惩戒性处罚,加大失信成本和风险,使其自动放弃失信行为选择。间接处罚是指通过扩大失信处罚范围、加长失信处罚时间,对失信者进行更高风险、更高成本的处罚。诚信档案的信用记录使得人们在市场交易之前,就能对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减少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失信和欺诈的可能。
完善现有的相关管理机制。治理“多头监管”困局,优化管理资源配置,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更新和细化监管标准。
积极建设信息公开机制平台。目前我国失信状况和信用信息的不透明有很大关系。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会为欺诈行为创造条件。信用信息公开化,则可以使得欺诈手段无处藏身。比如可以建立查询系统平台,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开发建立社会大众监管机制,构筑大众监管防线,形成部门监管和法律惩戒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大政府问责机制建设的步伐。政府公信力问题,腐败渎职、权钱交易、欺瞒舞弊、不作为或乱作为,都和公共权力缺乏应有的制约和问责有关。所以,进一步加大以制约腐败和问责为中心的政治机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走出目前我国“低信任度”的社会怪圈,首当其冲是重塑民众对政府的信心。
社会诚信建设需要教育和文化舆论的引导,更需要社会管理和制度的硬性规导。失信责罚机制的更多建立,会提高失信的成本,从而大大制约人们不讲诚信的行为,这种外在强制的形式和力量会规导社会诚信秩序的建立,引导帮助社会公民在社会法治、制度安排及社會管理中逐渐习惯选择诚信。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教育部伦理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研究”初期相关成果,课题编号:10ZD&049)